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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何以至此》 作者:雷颐

“国家”:从维新到五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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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运动的思想家们有感于中国启蒙的未完成,因此承继维新以降的新思潮,在国家观念的思考上继续探索。他们认为,个人主义是西方启蒙思潮的主要内 容之一,因此不仅把旧的“伦理”体系作为一种习俗观念、行为规范等上层建筑加以抨击,而且作为一种阻碍社会发展的传统社会组织结构加以批判。

在把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作一比较后,他们认为西方社会是以个人为本位,而中国社会是以伦理为本位的。在这种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任何个人都不是一种独 立的存在,而是存在于严密的“三纲五常”之中。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就是要打破这种传统社会结构,把人从这种依附性伦理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平等的 人。在人人平等,注重并保护个*利的条件下,只能建立契约型伦理关系。因为个人的权利是独立、平等的,彼此不能依附,只能“契约”。可以说,个人独立、平 等是“契约”的基础。由此,他们进一步明确提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根本不应是依附性伦理关系,而应是一种契约关系。高一涵在《民约与邦本》、《国家非人生 之归宿论》等文章中反复强调:“国家者,非人生之归宿,乃求得归宿之途径也。人民、国家,有互相对立之资格。”这种新的国家观破除了“皇权神圣”、“朕即 国家”的神秘观念,实际上批判了“国家神圣”的国家崇拜论。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亦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国家对于人民亦有义务。所 以,陈独秀在《爱国心与自觉心》中激动地说:“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当国家违背人民 意愿时,人民亦有权要求国家必须按人民的利益行事。国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使个人的个性、创造力充分发展,“充其本然之能”,各人“谋充各得其所”的手 段。

启蒙需要长期和平环境“润物细无声”般的浸透,但近代中国内忧外患不断,启蒙一次次中断。梁启超在1901年写《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时就预感到启 蒙的命运,他担忧在世界“帝国主义时代”,中国的“顽锢者流”会“墨守十八世纪以前之思想”,即主权在君、专制的帝国主义“以与公理相抗衡”,即与“主权 在民”的公理相抗衡。他忧心忡忡地写道:“吾尤恐乎他日之所谓政治学者,耳食新说,不审地位,贸然以十九世纪末之思想为措治之极则,谓欧洲各国既行之而效 矣,而遂欲以政府万能之说,移殖于中国,则吾国将永无成国之日矣。”历史证明,一百多年前的他并非过虑,时至今日,“欲以政府万能之说,移殖于中国”的那 些“耳食新说”的“所谓政治学者”,不是比比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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