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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块大奶酪》 作者:王颖

第7章 欲望力含在基因之中(3)

  达尔文曾经观察过某些蜜蜂和黄蜂的自我牺牲行为:它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巢穴用尾刺顶蜇入侵者,但不久就自己死去了。当时达尔文猜想,这可能是因为居住在同一巢穴内的昆虫都是近亲,所以携带着许多共同的基因;这样,个体为群体献身有助于把更多的基因传给后代--这种理论叫做“亲属选择理论”。

  但是,继后生物学家发现,动物的有些行为不仅是保护着亲缘基因,就是非亲属也有相互保护现象,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于是,生物学家为了区别“亲属选择”理论,又发明了另一种理论,这种理论叫做“互惠利他行为”,或者用达尔文的话来说:“你挠挠我的后背,我就会挠挠你的。”

  美国路易斯维尔大学的生物学家李·杜加特金从读研究生就开始研究野生虹鳓的合作行为:野生虹鲔经常成双成对地离开群体,去“审查”那些危险的捕食者。他很想知道,为什么其中的一条从来都不会像传统的自然法则所预言的那样缩在后面,让同伴去冒全部风险。若干数学模型和试验已经表明,在一种个体可以长期互利互惠并对那些“行骗”的同伴进行报复的社会,这种表面看来不符合逻辑的无私行为能够发展起来,其原因就是相互利用、共享利益。其他一些例子包括:雄性狒狒互相帮助,打退向一只雌狒狒求爱的竞争者;雌雄同体的鱼在为繁殖而相会时会轮流释放出精子或卵子(释放卵子是代价较大的投入)。

  还有第三种理论,被称为“群体选择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只要个体付出的代价能够与被得到的利益所抵消,合作就能够发展下去。

  群体选择理论最令人信服的例子之一是索诺兰沙漠蚂蚁的行为。这种蚂蚁与其他蚂蚁不同:它们居住的巢穴里生活着若干个彼此没有任何亲缘关系的蚁后。一只蚁后会多次离开安全的巢穴,出去为整个蚁群寻找食物。一些生物学家指出,这种自我牺牲的行为能够发展下来的原因是,当蚁群把后代养大后,它们就会集体从地下的巢穴中爬出来,竭尽全力与其他蚁群作战。由最强壮的工蚁组成的蚁群获胜的可能性最大,这样一来,群体的利益显得异常重要。因此,负责寻找食物的这危险但是关键任务的基因就扩展开来了。

  除了以上三种理论以外,还有一些是无法归入以上范畴中的利他行为,被生物学家称之为“副带产生的利他行为”。这种行为的例子是:捕猎的母狮的行为。过去生物学家认为母狮间是无条件合作的,最近,坦桑尼亚塞伦盖蒂国家公园进行的研究表明,母狮只有在那些体型大到它独自无法对付的猎物,或者是单个母狮得到的直接利益大于它付出的代价时,合作才能够进行。

  以上对于动物利他主义的介绍可以看出,动物社会中不都是利己的自私行为,还有利他主义行为;而人类的社会中亦与动物社会一样,相互帮助、相互支援,牺牲局部,护卫整体。就像军人为保卫祖国而牺牲,换取整个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宁一样。这种利他主义行为也是打入到基因之中的,并且代代遗传。不过,不管是为了自己的亲属(子女)而宁肯牺牲自己,抑或是互相挠背,各有互利,还是其他的理论(生物学家们总结的理论),都可以从主要是利己主义的动机中找到解释。

  这种解释也许用不到3种或4种理论,用我们人类社会惯常的生活常识就可以破译它。

  不错,基因的本质是自私性,但是无论是在人之初,由于单个的人不能抗御其他凶猛动物与自然灾害的侵害,必须联合行动开始,到今天的人再也离不开群体生活为止。纯自私的行为总是会行不通的。如果你乱扔西瓜皮、香蕉皮,不顾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固然能够损害别人,说不定自己也被果皮滑倒。所以,绝对自私,不给别人一点好处的人会自然而然地遭到群体的抵制与唾弃。至于盖房子、做衣裳,制食品,抗击侵略,如果离开了集体的力量,个人将一事无成。在这种千万年,千百次的教训中,人们都知道了这样一个事实:你不给别人一点好处,别人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也不会给你一点好处。因此,人类便有了许多的经验之谈:“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好处大家得,有钱大家赚”,“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敌人多堵墙”,“一个篱巴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如此等等,这些经验与教训便自然而然地记录在人的基因里了。因此,合作、互惠、让利、牺牲局部保护全局等等的行为法则便成了人类(包括许多动物)的行为准则。这一切仍然是具有自私自利的印迹在内。这个基本的道理连一条狗都明白,两条狗争一根骨头,如果僵持不下,谁也不肯相让,或者谁战胜了谁后由其中一条狗独得,那么很可能打个你死我活,最后大家都奄奄一息,谁也没有得到。若是和平商议,利益共享,那么每一只狗起码都能得到半根骨头。

  我们设想,有这样的三种人,实行着这样三种行为准则:第一种是极端的自私自利者,寸利必得,寸权必夺,只要对己有好处,就六亲不认、四邻犯遍,哪怕杀人越货,在所不惜;第三种是极端的利他主义者,什么利益也不争不抢,就是受了委屈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人踢他一脚,他退一步,踢他两脚,他退两步,为了他人能够彻底牺牲自我;而第二种人则是采取了针锋相对的策略,人对我好,我也对人好,人给我些许好处,“投我以木瓜”,我就“报之以琼瑶”。但是如果这人坑骗我,陷害我,想把大家的公众利益占尽,那么对不起,我就毫不手软,坚决反击,直到取得胜利为止。

  那么,这三种人,三种行事方式,到底哪一种能够占先,哪一种能够流传呢?

  第一种人是不会持久的,他在需要互相顾全利益与面子的社会中得罪人太多,作恶太多,于是他会变成众矢之的。不是被关进监狱、砍下头颅,就是造成众人的抵制与唾弃。因此,太恶的基因实际上不能长久存活。

  第三种人则是太善良了,正如我们通常所说:“人善有人欺,马善被人骑”,那些不自觉的恶人看中的就是这种人的善良、软弱、无助与好欺。就像某些个中国人在抗日战争中,不想反抗,只希望做个顺民,那就只能乖乖地死在敌人的屠刀之下,而反抗者说不定会得到胜利与生命的保证。因此,太善良的基因也很容易被恶基因消灭而不能承继下来。

  比较好的是第二种:“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针锋相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

  这种行事方式有如下几个好处:

  1.通情达理,以友爱对友爱,让善良基因觉得它是互利共存的,可以安心友好相处的(即你敬我一尺,我会敬你一丈)。

  2.具有相当的威慑力量,让那些恶基因感到害怕,感到它的不可欺,因为欺侮它等于搬起石头来打自己的脚(即你打我一拳,我就踢你一脚)。

  3.会应变求存,当恶人变善,善人反恶,他的态度也会改变,并且在斗争中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即不为过甚)。

  4.在社会舆论与法律规则里容易获得通过与同情。因为在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是给以支持的,而在舆论上讲,若是某个人先动手,那么观众普遍同情那个后还手的自卫者。

  由于有了这样的许多好处,因此,第二种人与第二种行事方式就取得了绝大多数人的赞同和好感,使它在一个集体的社会里变成了一种公认为较好的处事方式。这样,具有这样一类的基因就能够一代一代地传递下来,并获得改进与永生。而当我们分析这样一种基因与行事模式时,发现在这种基因里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既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既有原则的一面,也有策略的一面。

  于是,我们的结论做出来了:完全恶的基因在群体里不可能顺利地代代相传而不被扼杀、湮灭。完全善的基因在群体里也不可能不被邪恶扼杀、湮灭。

  最大的存活几率是那种以善为先导面,却也恶得起来,利己又利他的基因。因为这种基因既有让利以达友善相处之本领,也有保卫自己免被消灭的“顽强盾牌”。

  我们只要看一看当今的世界,当今的一切社会团体中的人际关系与行为处事方式,就知道这个结论不但不错,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的了。

  必要的顽强抗争与英勇的保卫自己的权利永远是需要的!

  这样,我们就解释了人的基因基本上是自私的,但又不可能绝对地自私,必须还要有利他主义的一面这样一个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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