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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之后,用钱赚钱》 作者:陈云

第20章 保险:人类爱与责任延续的最佳工具(4)

  不过,郑先生的“小算盘”却失算了,因为在办理理赔的时候,三家保险公司都要求他出具医疗费用凭证原件。

  其实,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郑先生没有了解清楚各类保险的理赔原则是有差异的。如果发生意外残疾或死亡,如果有多份相应的保险,保险理赔上是不会冲突的。但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换而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投保者总是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

  若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道德风险,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同时,像家财险投保也是如此,保额并非越大越好,因为真正理赔时,保险公司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所以在投保时,如果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只是浪费保费。

  5.只给孩子保而不保大人

  小王在事业单位上班,一个月收入不到两千元,妻子在一家私企上班,怀孕后不久就把工作辞了在家。在初为人父不久的喜悦之后,小王便兴冲冲地给儿子办了两份保险,一份是健康医疗险,一份是教育储蓄险,一年共需交保费4000多元钱。但由于小王夫妇的家庭经济情况比较拮据,这笔保费对夫妻二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小王认为,自己和妻子都没办保险,但日子再苦不能委屈了孩子,所以要先给孩子把保险买上。

  其实,孩子当然重要,但小王的做法并不科学,这实际上是个误区。现在每家就一个宝贝儿,很怕委屈了孩子,所以孩子刚一出生,就急着给孩子办这个保险那个保险。给孩子办保险当然是好事,但据了解,因为经济条件或观念原因,现在很多家长自己都没有保险,心里却想着先给孩子办好保险,这就走进误区了。

  因为,每个家庭的支柱是父母,一旦他们因意外、疾病等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收入的时候,整个家庭就将陷入困境。因此,家庭保险有个原则就是:先大人后孩子,先经济支柱后其他成员。

  如果是先给孩子上保险,那么万一家长发生不幸,孩子的保费就无人缴纳了,孩子的保单到时候很可能就只能自然失效了,还谈何保障?所以,只有作为经济支柱的家长平安健康,才能给家庭和孩子一份保障,父母才是孩子的最大保障来源。

  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生活中,许多人之所以不买保险,原因之一就是“投保容易理赔难”。这种事实上的理赔不及时不仅影响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保险公司的信誉受到了损害。

  我们可以对一个具体事例加以分析:

  某年,在四川卧龙地区发生了一起重大车祸。在遇难者中有一位在校的学生,他曾经在学校投保了太平人寿某分公司一年期的重大疾病、寿险、住院医疗团体保险。

  校方在获悉后,于次日向太平人寿报了案。太平人寿某分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启动相关重大事件理赔处理程序,迅速确定保险责任,简化理赔手续,并派专人将20万元理赔款送到了学生家属手中。

  在这起理赔案件中,校方的及时报案确保了理赔的进行。此外,在进行调查取证时校方的配合也让索赔材料的核查进展顺利。

  由于该公司设立了重大事件理赔处理机制,使得赔偿事宜进行得顺利快捷。

  投保人出险后,需要根据实际出险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后果,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和理由,以分担出现的风险。

  对于理赔,投保人应掌握以下内容。

  1.理赔基本要素

  (1)理赔种类。理赔分为两种,赔偿和给付。赔偿与财产保险相对应,而由于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收益人或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理赔程序。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损余处理——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利。

  (3)理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索赔时效应该从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知道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应当先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4)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5)理赔申请。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6)纠纷处理。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2.如何应对理赔难

  事实上,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事宜时,以下四点主要成为纠纷的热点问题:隐瞒病史、退保缩水、无效签名及定损分歧。

  (1)隐瞒病史。病史纠纷在保险理赔纠纷中较为常见。隐瞒病史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代理人误导;二、被保险人主观隐瞒。

  保险公司指出,对于第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一般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在如何界定代理人“误导”上,一直存在举证困难。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则可明确拒赔。不是所有患病的人都不能投保,消费者如实告知病史后,可以以亚健康体的标准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会酌情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额,或详细注明哪些情况发生后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买保险一定反复看好免责条款,并不能听保险人一面之词。

  (2)退保缩水。买保险容易,如果没有到期要退保,则可能要遭受巨大损失。保险不像储蓄,存钱进银行后可以本息兼收。要了解退保时到底能拿回多少钱并不难,每份保险合同中都会附带一份现金价值表,对照这份表格可以清楚知道自己退保时能拿回多少钱。总的来说,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现金价值。买保险之前一定要仔细考虑是否买,自己是否可以承受,以免日后损失。

  (3)无效签名。按照《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称,保单代签名之所以不被承认,很重要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不要自作聪明,买这样的保险一定要被保险人签字。

  (4)定损分歧。定损主要发生在车险里。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与事主发生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让人无法信任。一旦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委员会重新查勘定损。此外,当事人也可向保险评估公司求助。

  3.投保人要获得合法的支持,准确、快速索赔,要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是保险索赔的第一个环节。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报告给保险公司。报案的方式有电话报案、上门报案、传真式委托报案等。

  (2)符合责任范围。报案之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客户也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向代理人咨询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进行确认。保险公司只是对被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自杀、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

  (3)提供索赔资料。索赔资料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大抵有以下三类:一是事故类证明,如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二是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及处方、病理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三是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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