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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3章 事出有因(1)

  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

  在我们这些见惯了庄严肃穆场面的中国人看来,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是一点都不神圣的。会议室里没有高高在上的主席台,没有可以让代表们并排坐在一起的巨型长桌和圆桌,只有一些小型的方桌和靠背椅。桌子的大小,大约只够四个人围在一起吃快餐。这些方桌看上去七零八落,散乱地摆放在会议室里,代表们则三五成群地围而坐之。如果不是因为有一套主席专用的桌椅,你会觉得整个会场更像一个沙龙、酒吧或咖啡厅。坐在这里的代表们也似乎并不是来制定宪法,而是来喝下午茶。

  这倒也并不奇怪。因为这时的所谓“美利坚合众国”,其实还在草创时期;而所谓“美国人”,则不过是刚刚从大英帝国那里独立出来的那片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他们自由散漫,憎恶霸权,向往无拘无束的生活。如果不是因为迫不得已,他们是连国家和政府都不想要的。他们任命的那些代表,则分属十三个地方性的政治实体。这些代表以及他们所代表的政治实体之间,就像沙龙里的茶客一样,各自独立,互不相属,原本只有一种松散的联系。他们聚在一起召开会议,同样是迫不得已。如果他们对会议不满,则随时都可以退场,没有人可以阻拦。所以,这种茶座式的会场,对于这样一种会议,实在是再合适不过。

  要理解这一点,还必须从美国的建国史说起。

  多少读过一点美国史的人都知道,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地上并没有什么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其中有一些属于大英帝国,叫“英属殖民地”。不过,英国国王虽然宣称对它们享有主权,实际上却由殖民地人民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年到1732年之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十六个。后来有三个殖民地被兼并,就只有十三个了。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所谓美利坚合众国,起先就是由这十三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把它们联合起来并不容易。首先,这些殖民地虽然都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也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瓜葛。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比如弗吉尼亚,就是因为英王詹姆斯一世1606年4月10日颁发的特许状(又称“弗吉尼亚特许状”),由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这一类,叫“公司殖民地”,除弗吉尼亚外,还有马萨诸塞。1620年,在荷兰的部分英国分离派信徒,乘“五月花”号轮船,计划到弗吉尼亚去安家。可是,他们在海上漂泊了六十六天后,到达的不是弗吉尼亚,而是马萨诸塞。这些苦难而勇敢的人在船上盟誓,要制定对殖民地人民最合适最方便的法律、规则和条例。这个《五月花公约》,就成了第一个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文件;而马萨诸塞,则成为美国独立思想和运动的发源地。

  第二类叫“领主殖民地”,是英国国王封给某个或某些领主的。而且,就像当年周天子分封诸侯一样,这类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国王后玛丽命名的马里兰,就是封给第一代巴尔的摩勋爵乔治·卡尔弗特的,而巴尔的摩勋爵又分封了六十个庄园。又比如宾夕法尼亚,是因为英王查理二世欠贵族威廉·宾一万六千八百英镑的债,就把北美一大片土地封给宾的儿子小威廉·宾,取名宾夕法尼亚。这类殖民地,数量最多。

  第三类叫“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它们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自由移民根据他们相互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1636年,一些持不同见解的人在罗杰·威廉斯的带领下,脱离马萨诸塞湾公司,来到罗德岛,按照居民之间自己的约法,建立了一个自治区。后来又和英国签订“宪章”,取得自治。1639年,康涅狄格河畔的一些城镇(哈特福德、温莎、韦瑟斯菲尔德)的居民联合起来签订“基本盟约”,建立了第二个“契约殖民地”,并且和英国签订“宪章”,取得了自治。

  很显然,这三类殖民地的情况是很不相同的。即便同一类殖民地,南方和北方也大相径庭。如果既不同类,又一南一北,那差别就更大了。比如马萨诸塞和康涅狄格都是靠盟誓或契约来管理的,南卡罗来纳却会把所有的诉讼程序都交给一位“宪兵司令”,佐治亚则连地里种什么庄稼都要由官方说了算。实际上独立战争之前,这十三个殖民地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南北之间更是老死不相往来。

  显然,这些殖民地各有各的情况,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那么容易就能拢起来。何况大英帝国对它们也一直实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的政府机构。也就是说,它们不像我们春秋战国时期的那些诸侯一样,上面还有一个“天下共主”。或者说,虽然有,但远在天边。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也是可以互不买账的。1787年的制宪会议开得很艰难,这是原因之一。

  这就为它们的联合设置了障碍,也为它们走向共和奠定了基础。但在一开始,它们的联合却是因为迫不得已。事实上,如果不是因为要从英国独立出来,这些原本“不搭界”的殖民地人民很可能会关起门来各自过日子,继续老死不相往来。但是英国人促成了它们的联合。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五个法令,规定受殖民地人民指控的英国官员只能在英国受审,英国军队可以强行进入殖民地民宅,取消马萨诸塞的自治地位,等等。

  这当然让人无法忍受。对那些具有独立思想和民主意识、视自由为生命的人来说,更是忍无可忍。要知道,许多人之所以远离家乡,来到这蛮荒大陆上做一个乡巴佬,就是为了独立和自由。想想马萨诸塞就知道。1620年,最早的一批英国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轮船来到这里时,一共是一百零二人。但仅仅一个冬天的寒风,就带走了五十八条生命。可是,第二年春天,当“五月花”号轮船再次来到这里的时候,船长惊诧地发现,居然没有一个人肯和他一起回到“文明”的英国去,而宁愿留在这里做垂死挣扎。这可真是“不自由,毋宁死”。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尽管马萨诸塞并不是北美大陆上第一个殖民地(第一个是弗吉尼亚),美国人还是要把乘“五月花”号轮船来到这里的那些人视为自己的精神先驱。同样,1787年制宪会议在5月30日选举全体委员会时,四十九岁的纳撒尼尔·戈勒姆以很高的票数当选主席,也很可能因为他是马萨诸塞人。

  总之,尽管这些殖民地各有各的原因,各有各的想法,“独立”二字还是把它们联合起来了。1774年9月5日,十二个殖民地(佐治亚缺席)的五十五名代表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了第一届“大陆会议”。会议通过《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们向英国国王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废除那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同时决定一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这种原本有限的反抗被英王乔治三世视为叛乱,宣称这些殖民地人民“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属于这个国家(英国)还是独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他们决定拿起武器争取自由。1775年4月19日,战争首先在最具有自由思想和独立意识的马萨诸塞打响(具体地点是在列克星敦和康科德)。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决定组建“大陆军”,并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独立战争开始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其实殖民地人民早就对英国不满了。他们向英国纳税,议会里却没有他们的席位。我们知道,政府是靠纳税人的钱运转的,官员也是由纳税人的钱供养的。英国政府大把地花着北美殖民地纳税人的钱,却不允许他们派出自己的代表,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因此,早在1765年,就有过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这次大会正是那个最不安分守己的马萨诸塞倡议召开的,地点是在纽约,有九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而且,正是在这次大会上产生了“美利坚民族”的概念。克里斯托弗·加兹顿提出,在这个大陆上,不应该再有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Americans)。这下好了,这些英属殖民地人民既然与英格兰或者约克郡不再相干,那就决不会只是揭竿而起打它一仗就算完事的。

  事实上,第二届“大陆会议”还做了三件极其重要的事:一是发表《独立宣言》,二是制定《邦联条例》,三是通过了一项决议,号召各殖民地人民制定宪法,并依法建立“能够保护其选民之幸福与安全”的新政府。1776年5月10日,该方案在会上通过。同年7月4日,通过了《独立宣言》。次年11月15日,又通过了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负责起草的《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3月1日全面生效(马里兰最后一个批准)。这个条例宣布,十三个殖民地将永久性地联合起来,并享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和称号──“美利坚合众国”(UnitedStateofAmerica)。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

  几乎所有的历史学家都认为,在美国的建国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这就是《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独立宣言》提出了美国的理想,开始了她的独立;《邦联条例》确定了美国的国名,开始了她的联合;《联邦宪法》则使理想成为现实,使十三个有着各自宪法和政府的政治实体(它们的英文名字是State,如何译为中文回头再说)变成一个完整的实实在在的国家。不过,在1787年那个闷热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认为还有制定第三份文件(《联邦宪法》)的必要。对于这些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尤其是那些宁愿当乡巴佬也要自由的人来说,什么总统,什么政府,什么首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独立宣言》宣布的那个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这就是所谓的“美国理想”。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只要产生并说出这个理想,他们就算有了自己的国家。所以,他们就把发表《独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为自己的建国日。何况在《邦联条例》通过后,他们又有了一个国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英国的承认。这当然只能靠拳头来说话。

  所以,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约》签订以后,这些胜利了的乡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农民,也包括他们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总司令乔治·华盛顿,便欢天喜地地一哄而散,解甲归田,回自己的农庄过日子去了。直到四年以后,这些傻乎乎的(或者说天真的)美国人才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可不是只有理想就行的。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一个一院制的议会来行使的。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而且权力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至少需要三分之二State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盟(UnitedStates),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个State,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历史上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它的任务,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出在《邦联条例》上。

  问题虽然出在《邦联条例》上,但也是有历史原因的。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词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UnitedStatesofAmerica),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十三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States)。相反,如果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States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都不准确,“合众国”(UnitedStates)既不是“州联体”,也不是“联合国”。为了说清楚这一点,我们只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再交代一遍。

  前面讲过,独立战争之前现在叫做“美国”的地方,原本只有一些“殖民地”(Colonies)。1754年的6月,有七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原因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胁。虽说这只是一次临时的动议,却也开始了他们的联合。十一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会上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这就有了一个笼统的“美利坚民族”。等到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召开时,事情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Colonies,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联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一个美利坚人的联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ofAmerica)。到1775年至1779年第二届“大陆会议”期间,又发生了第二个重大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Colonies(殖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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