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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22章 祸起萧墙(2)

  伦道夫也一样。1789年,华盛顿就任合众国总统,任命杰斐逊为国务卿,伦道夫为联邦检察总长。1793年,杰斐逊因为和华盛顿意见分歧,辞去国务卿职务,华盛顿任命伦道夫接替。一年后,伦道夫也和华盛顿意见分歧,也辞去国务卿职务。这可以说是“道不同,不相为谋”。事实上,美国建国之初从事政治活动的,大多是些有理想的人。他们是政治家,不是政客。他们对职务地位之类不很看重,对自己的政治理想却十分较真。梅森和伦道夫就是这样的人。他们当然看不惯麦迪逊的随波逐流,也不会随随便便就签字。8月31日,梅森甚至说,他宁愿斩断自己的右手,也不愿意举手赞成现在这个样子的宪法。

  有兴趣的读者不妨翻翻前面的部分,便不难发现他们两人这样耿直倔强的言论很是不少。细心的读者当然也不难发现,梅森、伦道夫和麦迪逊其实早有分歧。6月4日,全体委员会表决是否设立一人为全国行政官时,弗吉尼亚代表团就内部分裂,华盛顿、麦迪逊、麦克朗、威思赞成,伦道夫、梅森、布莱尔反对。在其他场合也一样。他们可不管是不是一个代表团的,要不要“统一口径”,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且不留情面。8月13日,讨论众议员公民资格问题时,麦迪逊说舍曼的意见乖张无理,梅森马上顶回去,说舍曼的意见恰如其分。也正是从这一天起,梅森和伦道夫配合默契,逐渐与弗吉尼亚代表团分道扬镳。麦迪逊的同盟军,其实是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和纽约的汉密尔顿。

  现在我们要说到格里了。四十三岁的埃尔布里奇·格里是马萨诸塞代表,十八岁就毕业于哈佛大学,二十八岁当选马萨诸塞议会议员,追随塞缪尔·亚当斯争取独立,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签字,堪称老革命。皮尔斯的《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说他的第一品德,是热爱自己的国家;而他的性格特征,则是直言不讳、不屈不挠。这也是有事实为证的。1779年,格里进入第二届大陆会议财政委员会,主持过一段工作。1780年,邦联议会决定改组财政委员会,格里大吵一架,愤而出走,三年不参加邦联议会工作。在制宪会议上,有代表说“凡不是格里提出的动议,他都要发表不同意见”,看来是个唱反调的专业户,或者说是一贯独立思考,不人云亦云。

  检索制宪会议纪要,格里反对的动议有:第一院议员人民选举(后改为同意,但希望另一院改变选举办法);行政官全国议会选举(主张各邦议会选举);宪法由人民批准;全国议会有权否定各邦立法;全国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审;行政官可以连任,设立副总统等。主张的议案有: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但参众两院可以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再否决;全国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选举;新邦的席位不得超过大西洋沿案各邦等。不难看出,这些意见有的正确有的不正确,有的成功有的不成功。不过,格里的动议虽然常常被否决,却不能说没有道理。比如第一院由各邦人民选举,第二院由各邦议会选举,全国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选举这个方案,就在诸多方案中独树一帜。格里是个我行我素的人。

  看来,格里、梅森、伦道夫拒不签字,也可以说是意料之中的。但这样三位举足轻重的人在最后时刻不肯合作,总归不是什么好事。于是,富兰克林只好再次出面劝说。

  最后的劝说

  9月17日,坚持到底的四十二名代表举行最后一次会议。

  会议刚开始,富兰克林就拿着一份讲稿站了起来,并请他的同事、宾夕法尼亚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代为宣读。由于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富兰克林不能久站,每次书面发言都由威尔逊代读。在这篇深情而智慧的讲稿中,富兰克林说,他承认,对这部宪法的若干部分,他到现在也仍然不能同意,但他没有把握说永远不会同意。相反,活了这么大的年纪,他深知没有人能够一贯正确。因此,年纪越大,越倾向于怀疑自己的判断,而更尊重别人的意见。富兰克林说,的确,大多数人,也和宗教里的大多数教派一样,以为自己拥有全部的真理。凡是和他们意见不同的,就认为是谬误。就连许多平民也都是这样。这种自以为是,曾被一位法国太太表现得极为自然。她在和妹妹发生争执时说:我也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妹妹,可是我从来也没有遇到过永远正确的人,除了我自己。

  富兰克林接着说,先生,从这种感觉出发,我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如果它们确实是瑕疵的话。因为我们的人民需要一个总体政府,而现在我们还没有。如果人民能够得到良好的治理,就是他们的福音。我甚至进而相信,这一次可能天下大治若干年,然后以专制收场,就像以前那些共和国一样。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们一旦过于腐败,就会需要专制政府,没有能力建成其他形式。但我也怀疑,无论召开多少次制宪会议,也未必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不管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每个人来参加会议,固然会带来自己的智慧,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带来他的偏见、激情、错误观念、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见。我们能指望这样的会议产生完美无缺的成果吗?

  先生们,令人惊诧的是,现在制订的这套方案,如此地近乎完美。我认为,这部宪法也会使我们的敌人惊诧。他们正幸灾乐祸地等着,以为我们开会,也和巴比伦人造通天塔一样,每次都是劳而无功;以为我们各邦正处在分崩离析的边缘,此后每次见面,都不过是为了掐断对方的喉咙。先生,为此,我同意这部宪法,因为我不指望还有更好,也没有把握说它就不是最好的。为了公众利益,我决定牺牲自己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之见。

  富兰克林说,我从未在外面窃窃私语。我的话语在此四壁之内诞生,也将在此消失。我不希望每个回到选民当中去的人,都向他们报告自己的反对意见。在世界各国和我们人民中间产生高尚效果和巨大好处的,只能是我们的全体一致,不管这种一致是真实的还是表面的。任何政府,为了获得和保障人们的幸福,必须有力量和效能。大部分力量和效能,取决于民众对政府、对治理者智慧和人格的良好印象。为此我希望,作为人民的组成部分,为了我们自己,为了子孙后代,我们采取全心全意、高度一致的行动,尽我们力所能及推荐这部宪法,以便将我们的思想和努力转向安邦治国。

  最后,富兰克林说,我希望制宪会议中每位对宪法或许还有异议的代表和我一起,就此机会略微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宣布我们取得一致,在这个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在威尔逊宣读完富兰克林这份感人至深的书面发言后,伦道夫接过话头,起立对自己拒绝签字表示深深的歉意。他说,尽管有那么多德高望重的姓名都对宪法的智慧和价值表示嘉许,但他自己却仍然只能受责任心的支配,等待未来的裁决。因为他认为,不会有九个邦批准这个方案(依据《联邦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只要有九个邦制宪会议批准,即可在批准的邦之间生效),混乱势必接踵而至。因此,他不应该也不能够宣誓支持这部宪法,限制他采取自认为最符合公众利益的行动。

  伦道夫发言后,许多代表都来劝说。汉密尔顿表示了他的焦虑。他说,几位影响巨大的人物拒绝签字,犹如釜底抽薪,民众拥护宪法的热忱可能很快就会消失,无穷后患不堪设想。汉密尔顿说,大家都知道,再没有一位代表,比他的思想离宪法更远。可是,一边是无政府状态和动乱,一边是指望这部宪法引出良好转机,我们其实别无选择。

  平时很少发言的北卡罗来纳代表威廉·布朗特也接着表态。布朗特说他曾宣布过他不会签字,也不愿意以誓词支持这个方案。但他也不想使自己妨碍一个事实,这就是:这个方案是制宪会议上各邦的一致行动。

  古弗尼尔·莫里斯则是劝说最力的一个。他的发言在汉密尔顿和布朗特之前。古弗尼尔·莫里斯说,他对宪法也有反对意见,但考虑到这已是目前达到的最佳方案,他愿意连同它的瑕疵一并接受。他说,大多数人已经决心赞同,他也应该受此决心的约束。他强调指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一个全国政府,还是不要?结论是要。那就只好签字。何况签字也只是表明一个事实:出席各邦一致同意。

  古弗尼尔·莫里斯这样说是有原因的。会前,他曾拟定了一种签名方式,并把它交给富兰克林:“耶稣纪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十二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各邦(State)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完成这部宪法。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也就是说,签字只是“作证”,并不表示对宪法赞同或部分赞同。而且,一致同意的也只是十一个邦(纽约已无表决权),不是每一个人。

  但伦道夫显然并不认为这样就能如何。当富兰克林再一次苦口婆心地劝说伦道夫,希望他暂时把反对意见放在一边,和自己的兄弟们采取一致行动时,伦道夫回答说,这和在宪法文本上签字没什么两样。他还说,拒绝在宪法上签字,也许是他一生中最坏的选择。但他的良知迫使他这样做,不可改变。

  伦道夫说完后,格里也站起来,表达了他此时此刻的痛苦心情。格里是美国革命的先驱之一,现在却成了“反革命”,心里当然不会好受。何况在整个会议过程中,格里也是全身心投入讨论的。所以他表示,如果还有更好的办法,他不会采取拒绝签字的方式来表示态度。但现在已逼上梁山,他别无选择。因为这个方案拿出去,必定导致在批准过程中的两派对撞,那将是一种极大的灾难。

  看来,两种意见可谓针锋相对。汉密尔顿他们认为不拿出宪法天下大乱,伦道夫他们认为拿出宪法将国无宁日。这就谈不下去了。南卡罗来纳代表平克尼将军说,与其疑神疑鬼,不如实事求是,让签名表达实质。至于他自己,将诚心诚意地签字,并全力支持和维护。

  签字之前,又进行了最后一次表决(编号569),讨论决定如何处理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当时有两种办法:一是销毁,以免被会外反对宪法的人利用。另一种是交主席保管。因为万一谣言四起谬种流传,文件又被销毁,可就死无对证了。表决结果,除马里兰因为要回去汇报而反对外,其他十邦一致同意:将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交主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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