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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28章 附录一制宪会议进程与辩论纪要(1)

  第一阶段

  讨论《弗吉尼亚方案》

  5月25日,会议开始。

  到会代表有:马萨诸塞鲁弗斯·金;纽约罗伯特·雅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新泽西戴维·布瑞利、威廉·丘吉尔·豪斯顿、威廉·佩特森;宾夕法尼亚罗伯特·莫里斯、托马斯·菲茨西蒙斯、詹姆斯·威尔逊、古弗尼尔·莫里斯;特拉华乔治·里德、理查德·巴塞特、雅各布·布朗;弗吉尼亚乔治·华盛顿、埃德蒙·伦道夫、约翰·布莱尔、詹姆斯·麦迪逊、乔治·梅森、乔治·威思、詹姆斯·麦克朗;北卡罗来纳的亚历山大·马丁、威廉·理查森·戴维、理查德·多布斯、威廉森;南卡罗来纳的约翰·拉特利奇、查尔斯·科茨沃思·平克尼、查尔斯·平克尼、皮尔斯·巴特勒;佐治亚威廉·菲尤,共二十九人。

  选举乔治·华盛顿将军为大会主席。

  选举杰克逊为秘书。

  选举威思、汉密尔顿、查尔斯·平克尼为“开会规则委员会”委员。

  5月28日,大会。

  马萨诸塞的纳撒尼尔·戈勒姆、凯莱布·斯特朗;康涅狄格奥利弗·埃尔斯沃思;特拉华冈宁·贝德福德;马里兰詹姆斯·麦克亨利;宾夕法尼亚本杰明·富兰克林、乔治·克莱默、托马斯·米夫林、贾里德·英格索尔到会。因为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各有一人到会,马萨诸塞增加了两名代表,有表决权的邦由七个增至十个。

  讨论并通过《开会规则》。

  5月29日,大会。

  特拉华的约翰·迪金森和马萨诸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到会。

  补充《开会规则》。

  伦道夫揭开会议主题,提出《弗吉尼亚方案》。

  决定采取全体委员会的方式进行讨论,并将《伦道夫方案》提交全体委员会。

  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平克尼提出制宪方案,但没有纳入讨论议程。

  5月30日,大会。

  康涅狄格的罗杰·舍曼到会。

  选举马萨诸塞的戈勒姆为全体委员会主席。

  南卡罗来纳的科茨沃思·平克尼将军提出会议是否有权制宪的问题。

  宾夕法尼亚的古弗尼尔·莫里斯解释“邦联最高政府”(FederalSupremeGovernment)和“全国最高政府”(NationalSupremeGovernment)的区别。

  通过决议:应该建立一个由最高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政府。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六邦赞成,康涅狄格反对,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汉密尔顿赞成,罗伯特·雅兹反对),新泽西和马里兰无投票记录。

  这是本次会议做出的第一个政治决议。

  麦迪逊提出改变邦联议会表决规则的动议,特拉华代表团团长里德强调该代表团不得同意改变每邦一票平等表决规则的授权。

  5月31日,全体委员会。

  佐治亚的威廉·皮尔斯到会。他的到会,使佐治亚有了表决权,也使有表决权的邦达到了十一个。

  一致通过决议:全国议会由两院组成。

  讨论“全国议会第一院议员由人民选举”。康涅狄格的舍曼、马萨诸塞的格里、南卡罗来纳巴特勒反对,弗吉尼亚梅森、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赞成。通过该项决议。马萨诸塞、纽约、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佐治亚六邦赞成,新泽西、南卡罗来纳两邦反对,康涅狄格、特拉华两邦赞成反对各半,马里兰无投票记录。

  南卡罗来纳代表巴特勒两次表示担心夺取邦权过多。

  威尔逊认为两院都应由人民选举。

  否决“第二院由各邦议会提名,第一院选举”。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三邦赞成,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北卡罗来纳、佐治亚七邦反对。

  一致通过决议:将邦联议会的立法权全部移交全国议会。

  通过决议:全国议会对各邦不可能单独立法的所有事务都有立法权。除康涅狄格赞成反对各半(舍曼反对,埃尔斯沃思赞成)外,九邦赞成。

  一致通过全国立法机构拥有某些立法权和否决权的决议。

  6月1日,全体委员会。

  佐治亚的威廉·胡斯顿到会。由于马里兰的麦克亨利刚好在同一天离会,所以这时有表决权的邦又只有十个。

  讨论行政官问题。主张将行政权委于一人的有: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约翰·拉特利奇;宾夕法尼亚威尔逊。弗吉尼亚的伦道夫反对。威尔逊主张行政官由人民选举,康涅狄格的舍曼主张由全国议会选举,拉特利奇建议由参议院选举。

  6月2日,全体委员会。

  康涅狄格的威廉·塞缪尔·约翰逊、马里兰的托马斯·杰尼弗、纽约的约翰·兰辛到会。杰尼弗的到来,延续了马里兰的表决权,使有表决权的邦恢复到了十一个。

  继续讨论行政官产生办法。马萨诸塞的格里反对全国议会选举,主张各邦议会选举。威尔逊提出“选举人”方式,但被否决,仅宾夕法尼亚和马里兰两邦赞成。

  通过决议: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七年。八邦赞成,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反对,新泽西缺席。

  富兰克林发表长篇书面讲话,提出担心新政府以君主制告终。

  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作长篇发言,从共和的原理阐述保留邦权的必要性,提出至少在一院里保持各邦平等。

  通过决议:行政官不得连任。康涅狄格和佐治亚反对,宾夕法尼亚赞成反对各半。

  伦道夫提出行政官由三人担任。巴特勒反对。

  6月4日,全体委员会。

  通过决议:设立一人为全国行政官。马萨诸塞、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七邦赞成,纽约、特拉华、马里兰三邦反对,新泽西缺席。弗吉尼亚代表团内部分裂,华盛顿、麦迪逊、麦克朗赞成,伦道夫、布莱尔反对。威思赞成,但回家了;梅森反对,但不在会场。

  讨论立法否决权问题,争论激烈。

  梅森再次提出警惕君主制。

  通过决议: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但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再否决。八邦赞成,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反对。此案由马萨诸塞的格里提出。

  一致通过决议:设立全国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6月5日,全体委员会。

  新泽西代表威廉·利文斯顿到会。

  讨论全国司法部门产生方式。《弗吉尼亚方案》提出由全国议会选举。威尔逊反对,主张由行政官任命。拉特利奇反对威尔逊。富兰克林建议由律师选举。麦迪逊倾向于参议院选举。“由议会选举”的方案被否决。

  通过决议:法官实行终身制。

  通过关于从保留议会到全国政府过渡的决议。

  讨论宪法批准方式。舍曼主张由各邦议会批准,麦迪逊主张由人民批准,格里反对由人民批准,和格里同一个邦(马萨诸塞)的鲁弗斯·金反对由各邦议会批准。威尔逊趁机恐吓小邦,平克尼扬言九个邦先联合。此案搁置。

  拉特利奇要求再议下级法院问题。会议决定不设立全国性下级法院。康涅狄格、新泽西、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五邦赞成,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四邦反对,马萨诸塞和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

  威尔逊和麦迪逊提议,授权全国议会设立下级法院。反对前一提案的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赞成,赞成前一提案的新泽西、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也赞成,赞成反对各半的马萨诸塞变成赞成,纽约代表团依然赞成反对各半,只有康涅狄格和北卡罗来纳反对。八邦赞成,两邦反对,一邦赞成反对各半,这一决议否定了前一决议。

  6月6日,全体委员会。

  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平克尼重新提出第一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同一邦的拉特利奇附议。威尔逊和梅森反对,主张由人民选举;马萨诸塞的格里同意第一院由人民选举,但希望另一院改变选举办法;麦迪逊希望至少有一院由人民选举;迪金森主张一院由人民选举,另一院由各邦议会选举;舍曼提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是要废除还是保留邦政府;里德指责对邦政府的背叛太多,但他相信人民;平克尼将军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全国政府,同时又把相当份额的权力留给各邦。表决结果,八邦反对,康涅狄格、新泽西、南卡罗来纳三邦赞成,会议否决第一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的提案。

  这一决议和5月31日的决议“全国议会第一院议员由人民选举”相一致,众议院产生方式已成定局。但参议院不能再由人民选举的倾向,也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

  威尔逊提议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决,麦迪逊附议,马萨诸塞的格里和鲁弗斯·金、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弗吉尼亚的梅森、特拉华迪金森反对。表决结果:八邦反对,康涅狄格、纽约、弗吉尼亚三邦赞成。会议否决威尔逊提案。

  6月7日,全体委员会。

  迪金森提议:第二院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舍曼附议。威尔逊、古弗尼尔·莫里斯、麦迪逊反对,格里、查尔斯·平克尼、梅森支持。里德(特拉华)提议由行政官任命,无人附议。格里总结参议员产生的四个方案:众议院选举、行政官任命、人民选举、各邦议会选举。他赞成第四种。迪金森把拟议中的全国政府比作太阳系,各邦比最行星,应让它们在自己的适当轨道上自由运行。威尔逊表示同意这一说法,但不相信行星会给太阳带来光和热。

  表决结果:宾夕法尼亚一邦赞成,九邦反对,一邦无投票记录,会议否决威尔逊的提案。再次投票,十一邦全部赞成,通过决议:参议员议员由各邦议会选举。

  6月8日,全体委员会。

  查尔斯·平克尼提出全国议会应该有权否定他们认为不适当的各邦立法。麦迪逊附议,并认为是防止行星离心倾向的最好方式。北卡罗来纳的威廉森、马萨诸塞的格里反对,认为是视各邦为奴隶。威尔逊阐述各邦让权之必须,认为这就像个人让渡自然权换取公民权。贝德福德怒斥大邦欺压小邦,认为这一切就是要剥夺小邦的平等表决权。表决时,特拉华的里德和迪金森支持平克尼和麦迪逊,贝德福德和巴塞特反对,弗吉尼亚内部伦道夫和梅森也反对。他们和麦迪逊的分歧已越来越多。

  表决结果: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三邦赞成,七邦反对,一邦(特拉华)赞成反对各半,平克尼和麦迪逊的动议被否决。

  6月9日,全体委员会。

  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到会。

  马萨诸塞的格里提议由各邦行政官选举全国行政官。伦道夫反对。表决结果:零邦赞成,十邦反对,特拉华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提议被否决。

  新泽西代表布瑞利和佩特森联手发起反攻,指责按比例分配席位的方案是要打击小邦的存在,由大邦控制一切。对此,小邦决不同意。因为这就像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多投票权一样没有道理。佩特森甚至指责会议制宪非法,扬言宁肯臣服于专制暴君,也不愿意落到被大邦支配的下场。威尔逊作辩解,双方几近翻脸。

  6月11日,全体委员会。

  佐治亚的亚伯拉罕·鲍德温到会。

  舍曼提议:全国议会众议院按各邦自由居民人口比例分配,参议员每邦一席。

  拉特利奇提议:众议院席位按各邦财政贡献的比例分配,巴特勒附议,迪金森赞成,鲁弗斯·金反对,认为这样康涅狄格和新泽西可能分不到席位。格里提出黑人在南方被看作财产的问题。

  富兰克林发表长篇书面讲话,希望大家心平气和,寻找都能接受的方案。

  表决结果:九邦赞成,新泽西和特拉华两邦反对,同意按人口计算比例。

  舍曼提出,除非参议员席位平等,小邦决不同意任何方案。

  表决结果: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特拉华、马里兰五邦赞成,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六邦反对,会议不同意各邦在第二院中各占一席。

  威尔逊和汉密尔顿提议再次表决,结果: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六邦赞成,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特拉华、马里兰五邦反对,会议同意第二院的席位分配规则与第一院相同。

  两次表决结果,小邦失败。

  通过决议,要求各邦立法、行政、司法官员宣誓遵守《联邦条例》(即新宪法)。表决情况和前一案完全相同。

  讨论其他问题。

  6月12日,全体委员会。

  通过决议:将新体制提交各邦人民批准。六邦赞成,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三邦反对,特拉华、马里兰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

  通过决议:第一院议员每三年选举一次,领取丰裕并固定的薪水,由国库支付。八邦赞成,康涅狄格、纽约、南卡罗来纳三邦反对。

  通过决议:第二院议员任期七年。八邦赞成,康涅狄格反对,马萨诸塞、纽约赞成反对各半。

  讨论其他问题。

  6月13日,全体委员会。

  一致同意法官由参议院选举。

  纽约、特拉华、弗吉尼亚三邦赞成,七邦反对,宾夕法尼亚无投票记录,会议不同意限制参议院参与决定钱财提案。

  形成全体委员会报告,但被推迟发表。

  6月14日,制宪会议。

  佩特森提出,希望能多给一点时间,让他们认真考虑全体委员会的报告,以便整理出一份与此报告“恰成对照”的方案。伦道夫提议会议休会。佩特森附议。佩特森提议把讨论全体委员会报告的工作推迟到明天。伦道夫附议。

  制宪会议休会。

  6月15日,制宪会议。

  一份由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和特拉华代表团(马里兰的路德·马丁可能也参加了)协商制订的新方案(史称《新泽西方案》),由佩特森提交大会。大会决定,将《佩特森方案》(《新泽西方案》)提交全体委员会。同时,为了公平起见,另一方案即《伦道夫方案》(《弗吉尼亚方案》)也重新提交全体委员会。

  迪金森会下对麦迪逊说:你现在看到逼人太甚的后果了。

  6月16日,全体委员会。

  纽约代表兰辛发言,支持《佩特森方案》,态度强硬,认为制宪会议无权讨论和提出伦道夫那样的方案,扬言纽约决不合作。

  佩特森阐述《新泽西方案》精神,强调平等主权是邦联的基础,任何人无权改变。

  威尔逊全面比较两套方案的区别。一、议会:两院还是一院;二、基础:民权还是邦权;三、席位:比例还是平等;四、行政官:一人还是多人;五、意志:多数还是少数;六、全国议会立法权:全权还是适当补充;七、否定各邦立法:国会还是武力;八、罢免行政官:通过弹劾和确认违法,还是应多数邦行政官要求;九、否决立法:有条款还是无制约;十、下级法院:设立还是不设立;十一、全国司法部门:范围广为延伸还是仅限于审理上诉案件;十二、全国司法权:无限还是有限;十三、批准宪法:人民还是各邦。

  查尔斯·平克尼认为会议已经摊牌。给小邦一份平等表决权,它们就会合作共建。

  伦道夫指出,当务之急是挽救共和国。必须采取国家对个人立法的方式,即通过制宪而不是使用武力来建国。现在是建立全国政府的最后时机。

  6月18日,全体委员会。

  汉密尔顿作长达五个小时的发言,集中阐述了他的制宪纲领和建国主张,认为唯一的办法,是制定新宪法,把全部主权都集中到总体政府,哪怕这个政府是君主制的。因为君主立宪是最好的制度,共和政府则叫人绝望。在同一疆域内,不可并存两个主权。总体政府必须吞并各邦,否则它就会被各邦瓜分。

  至此,会议已有四个方案,即《伦道夫方案》《平克尼方案》《佩特森方案》《汉密尔顿方案》。

  6月19日,全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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