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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 作者:易中天

第30章 附录一制宪会议进程与辩论纪要(3)

  鲁弗斯·金代表第二个“十一人委员会”报告总体议会第一院第一次会议议员人数方案。大家就各邦分配的名额讨价还价。麦迪逊提议名额翻一倍。里德赞成,舍曼、梅森、拉特利奇反对。埃尔斯沃思认为人数越多,办事效率越低。格里认为人数越多,腐败的可能越小。麦迪逊的动议被否决。

  表决结果:九邦赞成,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两邦反对,同意第一院第一次会议总名额为六十五人,其中新罕布什尔三名,马萨诸塞八名,罗德岛一名,康涅狄格五名,纽约六名,新泽西四名,宾夕法尼亚八名,特拉华一名,马里兰六名,弗吉尼亚十名,北卡罗来纳五名,南卡罗来纳五名,佐治亚三名。

  特拉华代表布朗立即提醒大家,他们同意这一方案,是为了要求在第二院席位平等。小邦在第一院作了重大让步,不能再拒绝它们对第二院的要求。

  兰辛和雅兹离会,以示抵制,从此纽约代表团失去表决权。

  7月11日,制宪会议。

  继续讨论全体委员会报告席位分配问题。

  伦道夫提议定期进行人口普查。舍曼反对,威廉森修改措辞,既查白人居民,也查所谓“五分之三被另作描述的人”。伦道夫同意。南卡罗来纳的巴特勒和平克尼将军坚持黑人要算人口,格里坚持至多算五分之三。戈勒姆解释五分之三的来历,梅森反对黑人和白人平等。对巴特勒动议进行表决,特拉华、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三邦赞成,七邦反对,纽约无表决权,大会不同意分配席位时黑人和白人同等计算。

  拉特利奇坚持按财产分配名额。梅森和威尔逊认为这不可操作。舍曼认为按人口计算是最佳方案。麦迪逊认为应该把人口作为席位分配的永久性标准。古弗尼尔·莫里斯则主张授权议会处理。表决结果: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五邦赞成,康涅狄格、新泽西、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五邦反对,拉特利奇的动议没有通过。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泽西、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六邦赞成,特拉华、马里兰、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四邦反对,同意对自由居民展开人口普查。

  讨论黑人按五分之三计算。

  威尔逊想不通这种计算方式有什么道理,但同意折中。古弗尼尔·莫里斯承认自己陷入两难,只好为人性而牺牲南部各邦利益。表决结果:康涅狄格、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佐治亚四邦赞成,马萨诸塞、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南卡罗来纳六邦反对,不同意黑人按五分之三计算。

  7月12日,制宪会议。

  继续讨论全体委员会报告席位分配问题。

  古弗尼尔·莫里斯提出征税与席位成比例。大会一致通过,但说明是“直接税”。

  戴维表示,如果不把黑人至少按五分之三计算,北卡罗来纳决不加盟。古弗尼尔·莫里斯则表示,宾夕法尼亚人民决不同意黑人参与席位分配。平克尼将军明确希望保护奴隶这种“固定资产”。伦道夫对存在这样一种“固定资产”感到悲哀,但理解南方的要求。威尔逊提议采取一种委婉的表达方式,并将席位与税收直接挂钩。鲁弗斯·金认为不能动不动就以分离相要挟。

  通过决议:奴隶应该纳入征税规则,而席位则与税收直接挂钩,其比例以邦联议会1783年4月18日的决议为据(即五分之三)。表决情况:康涅狄格、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佐治亚六邦赞成,新泽西、特拉华两邦反对,马萨诸塞、南卡罗来纳两邦赞成反对各半。

  7月13日,制宪会议。

  继续讨论全体委员会报告席位分配问题。

  麦迪逊重提利益区别不在大邦小邦,而在南北之间。古弗尼尔·莫里斯同意,并表示正是这种“异端邪说”迫使他同意第二院平等表决的“邪恶原则”。巴特勒重申,南部各邦要求的保障,就是决不允许夺走黑人。威尔逊则表示绝不同意“邪恶原则”。

  7月14日,制宪会议。

  继续讨论全体委员会报告席位分配问题。

  格里提出永远不要让新邦的席位超过大西洋沿案各邦。鲁弗斯·金附议。舍曼反对。表决结果: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特拉华、马里兰四邦赞成,新泽西、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五邦反对,宾夕法尼亚赞成反对各半。大会不同意格里的动议。

  拉特利奇提议讨论钱财提案和第二院席位平等问题。舍曼和路德·马丁敦促尽快通过整个报告。威尔逊主张再议。路德·马丁表示宁可出现两个邦联,也比不平等好。

  平克尼先生提出一个第二院席位适当妥协的“三十六席方案”,威尔逊、麦迪逊附议。格里看不出这一方案有通过的可能。新泽西代表戴顿表示决不再让一步,舍曼提出席位平等对小邦和联邦都安全。

  鲁弗斯·金主张中央集权。联邦政府应直接施政于人民。7千万美元的债务也只能由总体政府来归还。可以考虑设第三院,各邦席位平等。但宁可一事无成,马萨诸塞也不向邪恶屈服。

  同为马萨诸塞代表的斯特朗却说,如果不能实现和解,联盟马上就会解体。他同意妥协。

  麦迪逊说,席位平等无法树立适当的上层建筑。代议制适合第一院就适合第二院。出钱多的席位就应该多。真正的利益冲突不在大邦小邦,而在南北之间。威尔逊说,席位平等是根本性错误,结果是政府更复杂而弊病照旧。埃尔斯沃思反驳。

  平克尼动议被否决。

  7月16日,制宪会议。

  一开会即表决。康涅狄格、新泽西、特拉华、马里兰、北卡罗来纳五邦赞成,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四邦反对,马萨诸塞一邦赞成反对各半(格里和斯特朗赞成,鲁弗斯·金和戈勒姆反对),勉强通过修改后的“十一人委员会”一揽子方案。第一院按国内法原则,实行比例制;第二院按国际法原则,实行平等制。制宪会议达成“伟大的妥协”。

  大邦无可奈何又心有不甘。伦道夫提议休会。经两次表决,同意休会。会下,大邦代表进行磋商,一筹莫展。

  7月17日,制宪会议。

  古弗尼尔·莫里斯提出再议第二院席位问题,无人附议。

  讨论联邦议会权限问题。舍曼、贝德福德等都支持总体政府。麦迪逊强调总体政府必须有否定各邦议会立法的权力,古弗尼尔·莫里斯反对,平克尼先生同意。会议不同意麦迪逊的动议,一致通过路德·马丁的动议:联邦宪法、联邦立法和联邦条约为联邦的最高法律。

  讨论行政官产生办法。古弗尼尔·莫里斯、威尔逊反对由全国议会选举,舍曼、平克尼先生、梅森反对人民选举。表决结果:宾夕法尼亚一邦赞成,九邦反对,会议不同意人民选举。路德·马丁提议由各邦议会选举的“选举人”选举。表决结果:特拉华、马里兰两邦赞成,八邦反对,会议不同意由各邦议会选举的选举人选举。最后一致同意由全国议会选举。

  讨论行政官是否可以连任问题。胡斯顿、舍曼、古弗尼尔·莫里斯主张删去“不得连任”,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泽西、宾夕法尼亚、马里兰、佐治亚六邦赞成,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四邦反对,会议同意。麦迪逊发表关于“三权分立”的重要讲话,其基本精神得到认同,具体做法则有分歧。

  7月18日,制宪会议。

  通过若干达成共识的决议。

  讨论法官任命方式。戈勒姆主张由行政官任命,第二院认可。威尔逊主张由行政官任命,但也可接受戈勒姆的方案。古弗尼尔·莫里斯附议,贝德福德反对。路德·马丁极力主张第二院任命,舍曼、伦道夫同意。麦迪逊建议行政官提名,第二院同意。梅森指出关键在于行政官的弹劾方式。会议决定推迟讨论。

  一致同意法官行为良好可继续任职。

  一致同意授权全国议会设立联邦下级法院。

  一致同意全国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但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再否决。

  讨论和通过其他问题。

  7月19日,制宪会议。

  路德·马丁建议恢复原来的提法:行政官不得连任。

  古弗尼尔·莫里斯认为设立行政官的目的,是控制议会。他主张可以连任,但必须每隔两年选举一次,由人民选举。伦道夫主张由议会选举,但不得连任。鲁弗斯·金和佩特森主张可以连任,由选举人选举。威尔逊认为不能由议会选举,除非不许他连任。麦迪逊认为三权分立是根本性的,因此应由人民通过选举人选举。格里建议:第一院由各邦人民选举,第二院由各邦议会选举,全国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选举。

  埃尔斯沃思提议:全国行政官由各邦挑选的选举人选举。表决结果:六邦赞成,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三邦反对,马萨诸塞赞成反对各半,同意行政官由选举人选举。八邦赞成,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两邦反对,同意行政官选举人由各邦议会挑选。

  埃尔斯沃思补充,全国议会议员不得担任选举人。

  路德·马丁再次提议行政官不得连任。表决结果: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赞成,八邦反对,不同意路德·马丁的动议。

  埃尔斯沃思主张行政官任期六年。表决结果:九邦赞成,特拉华反对,同意。

  7月20日,制宪会议。

  通过格里提出的选举人分配方案。

  讨论是否可以通过弹劾罢免行政官。表决结果:八邦赞成,马萨诸塞、南卡罗来纳反对,同意全体委员会的弹劾议案。

  通过其他决议。

  7月21日,制宪会议。

  同意由国库支付选举人报酬。

  威尔逊提议,全国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审。麦迪逊附议。埃尔斯沃思、梅森同意。戈勒姆、格里、斯特朗、拉特利奇、路德·马丁反对。表决结果:康涅狄格、马里兰、弗吉尼亚三邦赞成,马萨诸塞、特拉华、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四邦反对,宾夕法尼亚、佐治亚赞成反对各半,新泽西不在场。会议不同意法官参与立法复审。

  一致同意原来的行政官否决立法和参众两院再否决方案。

  再议法官任命方式。麦迪逊主张行政官提名,第二院三分之二可否决。古弗尼尔·莫里斯支持。平克尼先生主张第二院独享法官任命权。埃尔斯沃思主张第二院提名,行政官否决。格里认为哪个方案都不好。梅森认为行政官任命法官是一项危险的特权。表决结果:六邦赞成,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三邦反对,通过法官由第二院任命。

  7月23日,制宪会议。

  新罕布什尔的约翰·兰登和尼古拉斯·吉尔曼到会。他们的到来,使有表决权的邦恢复到十一个。

  通过全体委员会第十七、十八两条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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