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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作者:约翰·密尔

第47章 关于投票方法 (1)

  关于投票方法,最重要的问题便是它究竟应该是保密还是公开的,我们将马上开始讨论。

  将这种讨论归之于人们的胆小怕事或是躲躲闪闪的心理其实是极大的错误。在很多时候,保密是有道理的,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是必须的。而且,争取不受到本来可以避免的恶意侵犯并不是胆小的表现。同时,也没有理由认为,在任何情况下,秘密投票的方法都不如公开投票的方法可取。然而,我们必须坚持认为,在政治事务上,这些情况属于例外而不是常规。

  就像我之前有机会所说的,在很多事例中,制度的精神在公民心里所造成的印象,是该制度发挥的作用的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我们所要讲的便是这种事例中的一个。对于无记名投票制度的精神,选举人心中对其所作的解释可能是,选举权是他个人享有的一种权利,是为了他的特定利益和用途,而不是作为一种对公众的责任存在。因为倘若它真是一种责任,公众对他的投票享有某种权利,那么,他们岂不是便有权利知道他的投票了吗?这种有害而错误的印象也许已经深深地印入了很多人的心中,因为近年来,以拥护无记名投票著称的大多数人皆有这种印象。其实,这个学说的早期鼓吹者们并不是这样理解的,然而一种学说在人心中产生的效果往往是在信奉该学说的人中,而不是在创造该学说的人中显示得最为明显。布赖特先生以及他的民主主义学派对主张选举权是他们所称谓的一种权利而非一种责任这一说法,感到非常关切。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扎根于大多数人心里的观念造成的道德上的极大危害,已经超过了无记名投票即使是在最高的估计情况下所能产生的全部好处。无论我们如何定义或者理解这个权利观念,任何人都无法享有支配他人权力的权利(当然,除了在纯粹法律意义之上),所以,在该用语的最充分的含义上,他被允许拥有的任何这样的权力也都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然而,行使任何政治职能,无论是作为选举人还是作为代表,均是在支配他人的权力。认为选举权是权力而非责任的人们决不会接受他们的学说所导致的这样的结论吧。倘若它是权利,属于选民是为了选民自己的话,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责怪他将选票卖掉,或者利用它来博得他的利益相关者的欢心呢?我们本就不应该指望一个人在使用他自己的住宅,或者他百分之三的股票,再或者他真正享有权利的其他东西时专去考虑公众的利益。

  确实,选举权是他应当有的,除其他理由以外,它还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但仅仅是为了让他自己不受到在依靠行使选举权的范围内自己有义务确保同胞不受到的那种待遇。他的投票并不是一件他可以随意选择的事情,和陪审员的裁决一样,他的投票与他的个人愿望没有关系。严格意义上讲,投票是一个责任问题,他有责任按照他出自自己良心以及对公共利益最好的意见投票。而有别的什么想法的人,都不适合拥有选举权;对这种人来说,选举权会将他的思想变坏,而不是变好;会煽起和滋长他为自己的利益、享乐或任意妄为而利用公共职能的倾向,而非启发他对公职的责任以及高尚的爱国心。这与支配着压制者和专制君主的意志和感情是一样的东西(在较低的等级上)。居于某种公共职位,或者负责某项社会职能的普通公民对这种职能所加给自己的责任的想法,必然与社会赋予自己这种职能时的想法是完全相同的。社会对他的期望构成一个标准,一般来说,他可能会达不到这个标准,然而却很少会高出这个标准。几乎可以肯定,他会对秘密投票作这样一个解释:他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投票,而没有义务遵从那些不被允许知道他怎样投票之人的意思。

  这便是上述论点之所以不能对议会选举中和俱乐部还有私人团体中使用无记名投票均一律适用的决定性原因。确实,如同选举人错误地设想的那样,俱乐部的成员没有考虑他人利益和愿望的义务。他通过投票宣布的只是他是否愿意在较密切的方式上与某个特定的人发生关系。这其实是一件公认的他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向和希望加以决定的事情。而且,让他可以这样作出决定而不必引起争吵,不管对谁——也包括他所反对的人,都是有好处的。在这些情况下,无记名投票不会引起人们反对的另一个理由为,它并不是必然或自然会导致说谎。相关人员的地位和阶级相同,让其中一个人强迫另一个人回答一些有关他投票情况的问题,这种行为将会被认为是不合适的。至于议会选举,其情形就完全不一样了,并且,只要需要无记名投票的社会关系存在,只要一个人的地位比另一个人的高到能够使他自以为有权指挥另一个人的投票,那么,这种情况便很可能会继续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含糊其辞的回答或沉默肯定会被解释成没有按照所希望的那样投票的证明。

  无论在什么样的政治选举中,或者按照普遍选举制进行的选举(在有限制选举制的场合会更加明显),选民在道义上有绝对的责任考虑公众的利益,而非他个人的利益,依照他所能作出的最好判断来进行投票,就像在仅有他一个选举人并且完全由他来决定选举的情况下应当做的一样。承认这一点以后,显而易见的结果至少是,和任何其他的公共职务一样,投票的义务也必须在公众的眼皮子底下履行,并接受公众的批评。公众中的每一个人都在这种义务的履行上有利害关系,而且,倘若没有用心周到而诚实地履行这种义务的话,他是有正当权利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害的。当然,不管是这个准则,还是其他的政治道德准则,都并非绝对不可违背的,在遇到更加强有力的考虑时,它就可能被驳倒。然而由于这项准则实在太重要,因此那些容许偏离该准则的情况都必须被看成是显然的例外。

  毋庸置疑,倘若我们试图让选举人的投票按照公开的原则对公众负责,那么事实上,他会变成对其中某个强有力的个人负责,这个人的利益与在秘密原则的掩护下完全解除责任时选举人自己的利益相比,更加地不符合社会的普遍利益。倘若这种情况很在大程度上于一大部分选民中存在,那么,无记名投票造成的祸害便可能是较小的。倘若选举人是奴隶,能让他们摆脱枷锁的所有事情都是可以容忍的。在少数支配多数的有害权力正在增长时,最有说服力的就是无记名投票。支持无记名投票的理由在罗马共和国衰落时期是无法抗拒的。

  少数寡头年复一年地变得越来越暴虐、越来越富有,而人民却变得越来越失去独立性,越来越贫穷,这个时候,就很有必要设置越来越强大的障碍,以抵制那些重要人物更加肆无忌惮地将选举当成单纯工具来滥用。同样毋庸置疑的是,根据无记名投票曾经存在过的情形来看,在雅典的政体中,它曾发挥过有益的作用。甚至是在最稳定的希腊共和国里,自由也可能暂时被某次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民众选举破坏掉。虽然雅典的选民没有沦于习惯地被强制的地步,然而,他可能被收买,也可能受到一伙人的非法暴行的威胁,即使在雅典的那些有钱有势的青年中,那种人也并不罕见。在这些情况下,无记名投票便是维持秩序的重要手段,同时,它还有助于雅典人借以在古代共和国中出名的那个司秩序的女神。

  然而,在现代欧洲一些比较先进的国家里,尤其是在我们国家中,强制选举人的权力已经减弱和正在减弱。现在对不正当投票的担心来自选举人(个人或者作为阶级成员)自己的可耻的感情和有害的利益,而不是来自选举人受到别人的影响。如果为了保证选举人不受别人的影响就以解除对选举人的可耻感情和有害利益的一切限制为代价,最终便会得不偿失、因小失大。关于这个题目,以及一般地关于这个问题,对当前英国的适用方面,我已经在论议会改革的一本小册子中表明了自己的意见,其中的说法我不认为我可以有所改进,所以冒昧地将其抄录于下。

  “在议会议员的选举中需要防止的主要弊病,就是雇主、地主还有主顾施加的强制,这是无记名投票应该加以排除的。在三十年前这样认为当然是正确的。然而现在,我认为产生弊病的一个更大根源在于选举人本身利己的偏心或是他的自私自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相信卑鄙而有害的投票不是因为害怕受别人的摆布,更常常是起因于个人利益,或是选举人心中某种卑劣的感情,再或是阶级利益,而对于这些影响,无记名投票使他没有任何的羞耻或责任感地完全屈从。

  “在不久之前的时代,政府完全被富有阶级和上等阶级掌控,他们的权力是这个国家的主要不平之处。按照地主或是雇主命令投票的习惯已经如此牢固地确立,以至于除了只有在正义事业中才可能出现的强大的群众热情之外,几乎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动摇它。因此反对这种影响投的票,一般说来便是热心公益的、正直的票,然而,不管怎样,也不管是出于怎样的动机,几乎可以肯定它是好的投票,因为它是为了反对寡头政府的统治势力这一巨大祸害而投的票。倘若那时的选举人可以在保证个人安全的情况下自由行使自己的特权,哪怕他既不明智也不正直,也将是改革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它将打破当时的国家统治权力的羁绊,那种统治权力是产生并保持国家行政和国家制度中所有坏事的权力,也就是市镇商人和地主的权力。

  “虽然无记名投票没有被采用,但是在这一方面,情况的发展已经并且正在越来越多地做着无记名投票的工作。国家的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因为它们影响着这个问题,已经大大地改变了而且每日每时都在改变着。现在,上等阶级已经不再是国家的主人,倘若一个人居然认为中等阶级仍像四分之一世纪之前那样对上等阶级卑躬屈节,或者认为劳动阶级仍像之前那样依赖于中等和上等阶级,那么,这个人一定是没看到时代的所有信号。那四分之一世纪里发生的种种事件不仅教会了每个阶级认识自己的集体力量,同时也让地位较低阶级的人取得了一个对地位较高的人表现出更加大胆态度的地位。在很多时候,选举人的投票,无论是违反还是符合其上级的意愿,现在都是选举人自己的或者政治上的偏爱的表现,而不再是强制的结果了(已不再有实行强制的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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