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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作者:约翰·密尔

第50章 议会的期限

  议会议员应在任职多久以后进行改选呢?这里涉及的原则是颇为明确的,困难就在于这些原则的实际运用。一方面,议员不应该有太长的任期,因为这会使他忘记自己的责任,对自己的职务漫不经心,执行起职务来完全考虑其个人利益,或者忽视同自己的选民进行自由而公开的商谈,却不问议员是否同意他们的意见,这是代议制政府的好处之一。另一方面,他应期待有一个足以使人们能根据他的行动过程而不是单个行为对他作出判断的任期。重要的是,在和自由政府统治不可缺少的群众监督不相矛盾的情况下,他应该有最大幅度的个人见解和自由裁量。为此,就像这种监督行使得最好的任何情形那样,行使这种监督时,有必要给他以充分的时间以便显示他所具有的全部品质,并证明除了作为单纯顺从的投票者、选民意见的拥护者外,他还有其他方法能使自己在选民眼中成为值得期望和可以信任的代表。

  想根据某个普遍法则来确定这些原则的界限是不可能的。所有政体中的民主力量薄弱或过于消极需要加以激励的地方,所有代表在离开他的选民后立即进入朝廷或贵族的环境,这种环境的影响全都倾向于使他偏离人民的方向,冲淡他内心原有的民主感情,使他忘记曾经选举他的人民的愿望,并对选举他的人民的利益变得冷漠的地方——经常由选民负责更新对他的委托,这对把他的气质和品格保持在正确标准上是完全必要的。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三年的时间也似乎是太长了,更长的时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反之,所有民主力量占优势并有增长的趋势,要求对民主力量的运用加以缓和而不是加以鼓励,以致达到不正常的活跃状态的地方,所有无限制的公开性以及日常的报刊保证代表的每一个行动都将马上被他的选民知悉、讨论和判断,并且在选民们的评价中,他的地位不是提高就是降低,同时民情的力量以及所有其他民主势力通过同样的方法,经常对他的心智产生影响的地方——少于五年的时间就不足以防止胆小怕事、唯唯诺诺的性格的产生。发生在英国政治中的有关这一切特征的变化就说明了四十年前居于先进改革家纲领中显要地位的一年一度的议会,现在为何很少有人关心也很少有人谈到。值得思考的是,无论任期长短,在任期的最后一年里,议员的地位和在年度议会上的地位相同,因此,如果任期过短,议员在大部分时间里实际上就相当于年度议会。按照现在的情况,七年的期限虽然不必加长,也不值得为可能产生的任何好处而改变;特别是因为议会随时可能提前被解散,这就把博得选民好评的这种动机经常保持在议员的心中。

  不管就委托的存续来说多长的任期最合适,每个议员在从他被选举任职那天起的任期届满后,都应该空出他的席位,而且不应该进行整个下院的普遍更新,这似乎是很自然的。假如有任何实际的目的需要推荐这项制度,可能要说的话会很多。但是它遭到非难的理由比支持它的理由要有力得多,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将没有办法迅速摆脱奉行着不得人心的方针的多数议员。在有限的(往往也是接近届满的)期限以后举行普选,以及随时可能因为阁员为了他自己而希望举行普选,又或者他以为普选会使他在全国出名而举行普选,这些都趋向于防止议会和选民之间在感情上产生重大分歧。

  如果下院的多数议员总是还有几年任期的话,如果下院的多数议员一点一点地接受新的补充的话,新补充进去的人可能取得其他多数人的特质,而不是改变他们的特质,此时,上述分歧就可能无休止地延续下去。下院的一般意见必须大致和国民的舆论一致,这一点和杰出人物必须能自由表达其最不受欢迎的意见而不致失去在下院的席位是同样必要的。还有另外一个颇为重要的反对逐步和部分更新代表制议会的理由。对反对力量进行定期的普遍检阅是有益的,以便来探测国民精神的状况,并无可争议地确定不同政党和见解的相对力量。任何部分的更新都无法确实做到这一点,即使像某些法国议会那样,在一大部分议员——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议员——同时出缺的情况下也会如此。

  关于允许行政部门拥有解散议会权的理由,将在后面涉及代议制政府中行政的组织和职权的一章中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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