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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作者:约翰·密尔

第54章 关于第二院 (2)

  我还说,在没有结成独自的帮派也不具有任何惹人厌恶的特权的情况下,这部分国民代表将拥有比依照人数比例大得多的个人分量,并且将通过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所需要的道义上的反抗中心。因此,并不需要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立第二院,事实上,设立第二院对达成这一目的也没有帮助,相反,在某些能够想象得到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妨碍这一目的的达成。但是,假如为了我已经说过的其他的原因进而决定设立第二院,那么就希望它由这样一些人来组成,由于他们不牵涉到和多数相反的一切阶级利益,就使它容易去反对大多数阶级的利益,并且有对多数的错误以及缺点作有力发言的资格。在依照我们的上院这种形式组成的团体中,这些条件显然是无法具备的。一旦民主政治不再被世袭地位以及个人财富所吓倒,那么上院的存在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在可能凭借其而建立一个缓和、调节民主优势的较为明智的保守团体的原则中,似乎最好的原则就是古罗马的元老院这一事例中所具备的原则。在管理公共事务方面,元老院是曾经出现过的从始至终慎重且贤明的团体。代表公众的民主议会具有的缺点就是公众自己具有的缺点,即缺少特殊的训练与知识。此时,适当的补救方法就是把它和一个具有特殊训练与知识的特点的团体联合在一起。假如一个议院代表舆情,那么另外一个就应该代表经过实际公共服务的检验以及保证并且经由实际经验得以加强的个人美德。

  假如一个是人民的议院,那么另一个就应当是政治家的议院,即由担任着重要政治职位或者雇用的所有活着的政治活动家所组成的委员会。这样的议院将远不止适合于作为一个单纯的调节团体而存在。它将不仅是一种牵制,更是一种推动力量。它掌握于手中的抑制人民的权力将被赋予那些最有能力,而且正常来说最愿意领导人民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的人。这个被付托了矫正人民错误的任务的委员会,是由人民自己在发展道路上的天然领袖们所组成的,不会代表着被认为与人民利益相反的阶级的利益。从有效地发挥他们作为调节者的职能方面来说,任何一种构成方式都达不到这样的效果。无论把经常站在促进改革的最前列的团体贬斥为单纯妨碍性团体可能会防止多少害处的产生,这样做都是不行的。

  倘若这样一个上院在英国尚付阙如的话(我不需说这只不过是个假设),它能够由下面这样一些人组成。所有现任或者是曾经担任过前面一章中所提及的立法委员会委员的人,我认为这是一个组织得好的人民政府所必不可少的成分。所有现任或是曾经担任高等法院或者衡平法院院长的人,所有曾经担任陪席法官长达五年时间的人,所有曾经担任内阁职务满两年的人,但是这些人也同时有被选为下院议员的资格,而假如他们当选为下院议员,那么其贵族爵位或者上院议员的职务就应该暂时停止。为了防止单纯因为要把上院席位赋予他们而提名他们为内阁阁员,必须要对时间条件作出限制;而且提出了期限为两年的建议,这样一来,获得年金资格的同一期限就可能使他们有获得上院议员这一职位的资格。

  所有曾经担任过总司令职务的人,还有所有曾经指挥过一支军队或一个舰队并且议会对其军事成功表示过感谢的人,所有在十年之间曾经担任过一等外交职务的人,所有曾经当过印度或者英属美洲总督的人,还有所有曾经在任何一个殖民地的总督职位上任职长达十年的人。常任文官也应该得到代表;一切在十年之间曾经担任过财政副大臣、常任副国务大臣等重要职务或者其他任何同等高级负责职务的人都可能成为上院议员。假如除了这些由于在公共事务行政中积累的实际经验而取得上院议员资格的人们之外,还必须包括一些理论家的代表——这件事本身就是值得期望的——那么就有必要考虑一下一些国立大学中的某些教授,在若干年的任期之后,是否能够给予他们上院中的议席。单纯在科学上及文学上有杰出成就是不太确定并且存在争议的,因为这些东西包含着选择能力问题,而其他条件则是不言而喻的;假如获得声名的著作和政治没有关系,那么它们就并非所要求的特殊能力的证明,另一方面,假如是政治的著作,那么它们就会使得逐届内阁能够运用党派斗争的工具充斥议会。

  从英国历史上的先例来说,我们几乎能够肯定,任何可能存在的第二院将一定是建立在上院的基础之上的,除非出现以暴力推翻现行宪法这种不太可能的情况。事实上,想要废除该院,用我之前描述的上院,或者任何其他的上院来代替,是完全无法办到的;然而把刚才提过的各阶级或者各类的人,以终身贵族的资格集合到现有的团体中去,可能就没有那样无法克服的困难。将来需要采取的,也许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必须要采取的步骤,可能是世袭贵族将不是由他们自己而是由他们的代表来出席议会。这是在苏格兰和爱尔兰贵族中已经确立的惯例,而且随着存在这种情况的人的逐步增加,大概这一惯例迟早会变得无法避免。只要稍微修改一下黑尔先生的方案就会防止贵族议员专代表在贵族中占据多数的政党。例如,假如同意在每十个贵族中产生一名代表,任何十个贵族都可以挑选一名代表,那么贵族就能够为了这个目的而自由地随意组合起来。选举将会这样进行:每个作为代表他们地位的候选人的贵族,必须明确宣布并且将自己的姓名记入名单。

  希望投票的贵族在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应当亲自出席,或是依照议会规定的通常的方式由他们的代表出席。开始进行投票后,每个贵族只能投一个人的票。此时,应当宣布具有十票的候选人当选。假如有人的票数超过十票,那么除了这十票以外其余的票可以允许撤回,或者通过抽签来选定其中的十票。这十个人就构成了该当选人的选民,其他的投票人就能够自由地重新对别人投票。这一程序反复进行,一直到(尽可能)所有亲自或者派代表出席的贵族都选出他自己的代表为止。当剩下的人数不足十人的时候,假如达到五人就仍然允许他们一致同意选出一名代表;假如不足五人,他们的选票就只能作废,或是允许他们将自己的选票记入某个已经被选出的人的名下。除了这些小的特殊情况外,每个贵族议员都将代表十个贵族,所有这十个人不但投了他的票,并且从所有可供选择的人中间选择了他作为他们最希望由他来代表的那个人。作为对没有被选为代表的那些贵族的一种补偿,他们应该有资格被选入下院;现在苏格兰贵族得不到这种公正的待遇,爱尔兰贵族在他们自己的地区也无法得到,而另一方面,除了贵族中人数最多的政党以外,两者都同样无法得到在上院中的代表权。

  看来这里所提倡的组成上院的方式,不仅仅在实质上是最好的,而且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获得历史上的先例以及实际上的辉煌成功的支持的。但是它并不是能够提出的唯一可行的方案。另外一种组成第二院的可能的方式就是由第一院来选出的,它的限制条件是第一院的议员们不可以提名自己的成员。这样一个议院,就如同美国上院一样,是根源于人民的选择的,中间仅仅隔了一层,它将不会被认为是同民主制度相抵触的,而且大概将有非常大的群众影响。由于它的提名方式,它将不至于引起人民议院的嫉妒,或者和它产生敌对的冲突。此外(因为对少数的代表权作了适当的规定),它几乎肯定能组织得非常好,这其中还包括许多有高度能力的人,这些人或是出于偶然,或是因为缺乏炫耀的能力,而一直不愿意寻求,或者根本无法得到选民大众的选票。

  第二院的最好的组成应该是包括最大数目的不受多数的阶级利益以及偏见所束缚而他们自己又绝对不冒犯民主感情的人。然而,我再次声明,无论是哪一种组成方式,调节多数的优势都不能主要地依赖一个第二院。人民议院的组成就决定了代议制政府的性质。和这一问题相比较,其他的所有与政府形式有关的问题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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