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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作者:托克维尔

第20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 (2)

  在美国,不必害怕这种危险,因为国家总是可以通过修改宪法的办法使法官服从。所以,在这一点上,政治和逻辑是相符合的,而且人民和法官也都保存了他们各自的特权。

  因此,美国的法官可以拒绝援引一项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虽然这项权利是美国法官所特有的,却产生了非常大的政治影响。

  实际上,由于法律往往涉及私人利益,而且诉讼当事人在触及他的利益时也可以并且必然会向法院提出异议,所以法律很少能够长期逃脱法官的验证分析。

  从而,一项法律在法官办案中被拒绝应用之日起,便将立即失去其一部分的道德力。这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就会找到不去履行该项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办法,致使这种诉讼案件开始增加,该项法律也变得无力。这样的结果就是,不是人民修改宪法,就是立法机构宣布废除该项法律。

  可见,美国法院虽被美国人赋予了无限的政治权力,然而在法院强迫他们服从的时候,他们还是可以运用司法手段来抵制,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这种权力的弊端。

  假如法官能够从理论方面并且通过一般方式对法律进行抵制,能够自主行动并且弹劾立法者,那他就明显地进入了政治舞台,成为了某一政党的支持者或反对者,使得全国人民陆续地加入战斗之中。然而,当法官在一件不太重要的政治纠纷和私人案件中抵制法律的时候,其抵制的重要意义可能就会被公众所忽视。这时,他的判决只关乎个别人的利益,并且法律也仅仅是偶然遭到了损害。

  除此之外,遭到损害的这项法律并没有被废除,它的实际效力还没有中止,仅仅是它的道德力减弱了。该项法律只有经过一步步的抵制并且在无数判例的反复验证下,才能作废。

  而且也容易理解,允许私人弹劾法律,将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密地结合起来,还会使法制不致轻易地受到攻击。通过采用这种办法,可以使法制免于天天遭到政党的侵扰。因为指责立法者的错误要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所以必须服从实际的需要,即实事求是和有据可查。

  我很清楚,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不仅对公共秩序十分有利,而且对自由也十分有利。

  如果法官仅仅从正面来攻击立法者,他有时就不敢这样做;但在另一些时候,党派精神的驱使,又使他敢于如此。这样,当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变得软弱时,法律就要受到攻击;当这个机关变得强大时,人们便会老老实实地服从法律,不敢吭声。也就是说,当人们感到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是尊重法律时,法律经常会遭到攻击;相反,当法律容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压迫时,反而会受到尊重。

  但是,美国的法官是被动登上政治舞台的。因为有要审理的案件,而他们又不能拒不审理。需要由他们定案的政治问题,往往关乎当事人的利益,只要他们承认正义,他们就必须审理。他们履行法官职业的严肃职责,就是在尽公民的义务。可以说,在这种制度下,法院对立法机构进行的司法弹劾,要扩及所有的法律,就必须差别对待,因为有些法律决不会引起那种被称做诉讼的针锋相对的争端。即使这种争端有可能出现,也没有人愿意将它送交法院来解决。

  美国人也经常会感觉到这种办法的不便之处,然而他们甘愿修修补补,也不作彻底修正,他们害怕修正以后在各种案件上会有危险的后果产生。

  到目前为止,人们为反对议会政治的专横而筑起的强大壁垒之一就是授予美国法院这种范围有限的可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

  授予美国法官的其他权力在美国,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职人员——他们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宪法的第七十五条——美国人和英国人无法理解这一条的意义我不知道谈一谈在像美国这样的自由国家,所有公民均有权向普通法院的法官控告公职人员,和所有法官均有权判处公职人员的问题是否有必要,因为人们认为在自由国家这些都是很自然的。

  在行政官员犯法时责令法院惩治他们,是法院行使其禁止犯法的当然权利,而不是授予法院以特权。

  依我之见,美国让全体公职人员对法院负责,并没有削弱政府的权限。

  相反,我觉得美国人在这样做的时候,加强了政府应当享有的尊重,并且政府也更加注意工作,以免遭到批评。

  我从未见到过哪个国家的政治诉讼案件像美国那样少,而且我也可以很容易地说明原因。不论案件是什么性质,诉讼总是一件困难并且费钱的事。通过报章杂志指责一个普通人很容易,然而要把他拉到法庭上受审,就必须有适当的理由。所以,要依法对一个官员起诉,就必须有控诉他的正当理由。假如官员们害怕被控告,那么他们就一定不要向人们提供这样的理由。

  美国人所采用的共和制度并不是这种情况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同样的情况也可以每天发生在英国。

  这两个国家的人民都不曾认为将国家的主要官员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会对他们的独立产生保证。在他们看来,依靠普通老百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的小诉讼程序来确保自由比依靠他们从未求助过的或很晚才能提出的大诉讼程序,更加有利。

  在中世纪,面对很难抓住在逃罪犯的情况时,法官在逮捕几个罪犯之后,往往要对这些落网的人处以可怕的酷刑,然而这并未使犯罪案件的数目减少。自此以后,人们就会发现,越是正确和温和的审判,就越是有效。

  美国人和英国人都主张应该把虐待和专横作为盗窃,因此他们简化了审讯程序,同时也减轻了刑罚。

  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公布的一部宪法的第七十五条中写道:“部长级以下的政府官员因职务关系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可被捕。这时,可向普通法院起诉。”

  第八年宪法已经被废除了,但这一条至今却仍被保留,而且每天都会遭到公民的公正抗议。

  为了使美国人和英国人理解第七十五条的意义,我曾多次向他们解释,但是我却很难做到这一点。

  他们原来认为,法国的行政法院(Le Conseil d’Etat)是王国中央常设的一个大法院;然而要把所有的原告都推到那里去,这就是一种暴政。

  不过,我再三解释,告诉他们行政法院是其成员直接隶属于国王的行政机构,而不是一般所说的司法机构。所以国王钦命他的一个叫做省长的臣仆在违法之后,可以钦命另一个叫做行政法院法官的臣仆去使前者免受惩处;当我向他们介绍由于君主的敕命而受到损害的公民只能向君主本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时候,他们总是指责我胡说和无知,不相信天下会有如此荒诞的事情。

  大革命以前,在法国君主政体时代,逮捕犯罪的公职人员往往是由最高法院下令的。有时候王权会进行干涉,令诉讼无效。于是,专制政体暴露出它的真面目,即人们仅仅是在压力之下才屈服于它。

  可以看出,我们又倒退到我们祖先所处的状态,因为今天的法国,在司法权的掩盖下使依靠暴力而强加于人的事情,得到了合法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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