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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作者:托克维尔

第22章 联邦宪法 (1)

  综上所述,我介绍了作为独立整体存在的每一个州,还介绍了各州人民采用的不同机构以及他们拥有的行动手段。不过,被我以独立体考察的各州,在部分特定情况下必须服从于一个最高的当局。我现在就来考察授予联邦政府的这部分主权,并对联邦的宪法进行一下了解①。

  联邦宪法的历史第一个联邦的起始点——它的缺点——国会向制宪权呼吁——从向制宪权呼吁到宣布新宪法用了两年时间正像我已经说过的,在上一个世纪末期同时摆脱英国羁绊的十三个殖民地,具有一样的宗教、一样的语言、一样的民情和几乎一样的法律,并与共同的敌人进行着斗争,因此可以说它们有强大的理由使彼此联合起来,结合成一个单一的独立国家。

  但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是单独存在的,拥有管理各自地区的政府,所以各自特有的利益和习惯也就形成了,对于会让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消失于整体的重要性中的坚固而完整的联合就表示厌恶。因此,两个互相对立的趋势出现了:把英裔美国人推向联合是第一个趋势,把他们推向分裂则是第二个趋势。

  只要同母国的战争继续下去,现实的必要性就会让联合的原则获得胜利。最初建立的这种联合法律虽然还有一些缺陷,但是共同的纽带却不顾这些缺陷而继续存在着②。

  但是自缔结和约之后,立法最初的缺点就暴露出来了:国家好像一下子就解体了。每个殖民地都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共和国,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权。宪法把联邦政府弄得软弱无力,也不会再有共同的危机感作为它的支柱,于是,联邦政府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船舶上悬挂的国旗被欧洲大国凌辱而丝毫没有办法,而且当时它也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对付那些印第安人,以及支付独立战争时期所举债款的利息。当联邦政府

  ①参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②参看1778年起草的第一部联邦宪法的有关条款。这部宪法在1781年才被美国全国采用。

  再参看《联邦党人文集》对这部宪法第15至22条的分析以及斯托里先生在《美国宪法释义》第85~115页中所作的分析(波士顿,1833年)。①这项声明是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发表的。见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107页。

  ②制宪会议只有55人,其中包括华盛顿、麦迪逊、汉密尔顿和两个莫里斯。

  ③不是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接纳的。人们为了这个目的专门选出了代表,并在各州召开的代表会议上,对新宪法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快要毁灭时,它自己才正式声明无能为力,并呼吁制宪权①。

  如果说美国有一个时期曾经达到了使它的居民一直向我们显现其自豪的想象力的荣誉顶点,那正是在国家机构几乎可以说是主动放弃统治权的最高潮时期。

  在任何一个时代,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民族为赢得独立而进行坚强斗争的壮观景象,更何况,美国人为了摆脱英国人的束缚所作的努力又被过分夸大了。美国隔着大洋,距敌人约有1300里约(3800英里),而且还有一个强大的同盟者在支持着它。它之所以能够坚持取得胜利,首先是因为它的地理位置,其次才是因为它的军队士气以及公民的爱国心。美国的独立战争怎么能跟法国大革命的战争相比呢?或者说美国人的努力怎么能跟法国为抵抗全欧的进攻所作的努力相比呢?当法国在抵抗全欧的进攻时,它没有钱,没有地方举债,也没有同盟者,唯一能做的就是投入二十分之一的人力去迎敌,用一只手去扑灭国内熊熊燃烧的大火,然后用另一只手在国外挥舞火炬。

  但是,看见一个伟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告说他们政府的车轮已经停止转动后,仍然能稳稳当当、不慌不忙地进行自省,深入检查故障出现的原因,并用了长达两年的时间去寻找医治方法,而在找到医治方法时又能不流一滴眼泪、不流一滴血地自愿服从它,反而使人们觉得这是社会历史上的一件新鲜事。

  当他们觉得第一部联邦宪法有缺陷时,之前起来鼓舞他们革命的那股政治激情只是有一部分消沉了下去,但是制定宪法的所有伟人都还健在。这对美国来说就是两件幸事。虽然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制宪会议的人数很少②,但在当时,却荟萃了新大陆最精明、最高尚的人物,而它的主席就是乔治·华盛顿。

  这个全国委员会经过长期的思考,最终建议人民接受至今仍然治理着美国的那部基本大法。所有州都相继接受了它③。经历了两年空白的时期,新的联邦政府在1789年开始工作。因此,美国革命结束之时,就是法国大革命开始之时。

  联邦宪法概要关于联邦当局与州当局之间的权力——州政府的常规为制定普通法——而联邦政府则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美国人面对的第一个难题,就是要将主权划分得既可以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在一切与本州的繁荣相关的事务上管理自己,又可以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性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从而满足全国性的需要。这个问题是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

  如果想事先用一种准确而又比较全面的方法把分享主权的这两个政府的权限分别

  ①见联邦宪法修正案;《联邦党人文集》第32篇;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711页;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364页(托克维尔引自詹姆斯·肯特:《美国法释义》第一版)。

  还应该指出,在任何情况下,联邦宪法都没有授予国会以决定某些问题的特权,而在国会认为合适时,却可以拥有这项权力。例如,虽然国会有权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每个州也可以制定自己的破产法,但是在提交法院立案前需要经过讨论才可以制定。这是一项法律程序。(后来,1898年国会制定过联邦破产法)②正如之后所述,这个法院并不直接审理案件。

  ③《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对联邦与各个州之间的这种主权划分作了如下解释:“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为数不多;而分给各个州的权力则没有明确规定,并且为数很多。前者主要表现在对外,例如宣战、媾和、谈判和通商;而留给各州的权力,则扩及普通法院管辖的所有事务,例如州内的生活、自由和开发问题。”

  在本书中我将要经常引用《联邦党人文集》。在之后成为联邦宪法的那项法案刚刚向人民提出并为人民接纳的时候,当时已经出名的和后来更加出名的三位人物,就是约翰·杰伊、汉密尔顿、麦迪逊,曾经通力合作向全国人民宣传人民已经接纳的法案的优点。为了这个,在报纸上他们连续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后来又将这些论文集成一本书。他们发表这些论文时署名为联邦党人,集成书后还是用的这个名字。(中译本名《联邦党人文集》。——译者)《联邦党人文集》是一部好书,尽管它是专为美国而写的,但亦为全世界的国务活动家所必读。

  ④见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项;《联邦党人文集》第41篇和第42篇;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07页及以下几页;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58~382页,第409~429页。

  划分开来,那是不可能的。

  一个国家的一切生活细节有谁能预见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又容易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结成就是为了解决某些全国性的重大需要;而每个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就比较复杂了,因为州政府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

  所以,宪法当时对联邦政府的职权便可以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可以宣布凡是规定中没有包含的事项均属于州政府的职权。结果,州政府的常规就成了制定普通法,而联邦政府则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①。

  但是,人们当时就曾经预见到,有些问题实际上可能并不在为这个例外的政府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而由各州自己设立的普通法院来解决又会有一定的危险,因此设了一个联邦最高法院②。这个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法院,而在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政府当中维护宪法规定的分权,就是它的职权之一③。

  联邦政府的职权授予联邦政府的媾和、宣战与征收一般赋税的权力——内政事务它可以管辖——联邦政府在某些方面要比旧法兰西王国的国王政府还要集权在人民之间,每个人民只是一个独立的人;而一个国家为了便于联合对外,就特别需要一个统一的政府。

  所以,国家便授予联邦政府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部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④。①在这方面,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力,例如,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颁发专利证书,等等。很容易发现,对这些方面进行全联邦干预是很有必要的。

  ②这时,它的干预也是间接性的。例如,我们将在以后叙述的,联邦政府是通过它的法院来干预的。

  ③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项。

  ④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九、十项;《联邦党人文集》第30~36篇,第41~44篇;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07页、第381页;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29页、第514页。

  但是在指导社会的内部事务方面,对一个全国政府的需要并不迫切。

  尽管这样,还是有一些与全国利益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只有交给一个总的当局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处理。

  所以,联邦政府被授予同货币的价值相关的所有事务的决定权,管理全国的邮政,有权铺设将全国各部分连接起来的交通干线①。

  一般说来,每个州政府在本州境内都是自主的。但是,有些州可能会滥用这种自主,并因措施莽撞而危害整个联邦的安全。在发生这种很少见的情况时,联邦政府就可以依据之前就有的明文规定干预各州的内部事务②。所以,加入联邦的各州虽然有权修订或改订自己的立法,却不允许制定追究以往的法律,也不得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③。

  最后,为使得联邦政府能够清偿其所负的债务,而将不受限制的征税权赋予它④。

  当仔细考察联邦宪法规定的分权制度时,也就是一方面考察分给各州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考察联邦留有的那部分大权时,很容易就能发现联邦的立法者都对我之前提出的政府集权具有十分明确和合理的认识。

  美国不仅仅是一个共和国,还是一个联邦。但是在美国,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欧洲一些君主专制的大国还要集权。我在这里只列举两个例子。

  法国总共有13个最高法院,它们绝大部分只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不准上诉。另外,一些被称为“国中国”(pays d’Etat)的省份,在代表国家的最高当局制定税法之时,有权力拒绝同最高当局合作。

  而在美国,如同只有一个立法机构可以立法一样,也只准许有一个法院可以解释法律。所以,在这两个主要的问题上,旧法兰西王国还没有美国集权程度来得深,但是美国只是联合了几个共和国——是各州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有权力制定本省的税法,而按照其本质来说这项权力应该是属于国家的。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力调整各州之间的商业关系。所以,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国还要集权。

  没错,在法国和西班牙,在关键的时候,王权总是能凭借武力做根据王国宪法它没有权力去做的事情。从结果来说,其行为虽然是一样的,但在这里我讲的是理论。

  联邦权知道联邦政府明确的活动范围之后,就应该研究一下它是如何活动的。

  立法权立法机构主要分为两支——两院的建立方式不相同——州独立的原则在建立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国家主权学说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据优势地位——宪法只在国家建立初期时合乎逻辑,由此产生的独特效果在联邦的权力机关组建之时,很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早已定下的制度。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

  调和的精神,就使得这两个议院得以按照不一样的原则组成。

  在前面我已指出,在起草联邦宪法时,曾经面对着两种互相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就产生了两种互相对立的意见。

  有些人想把联邦建成一个各州保持相互独立的联盟,或者是一种召集各州代表来一起讨论与大家共同利益相关的某些问题的大会。

  还有一些人想把美洲各个殖民地的所有居民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并给他们建立一个即使权力范围有限,但能在这个范围之内作为国家的唯一单独代表而进行活动的政府。这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将会是不大相同的。

  例如,如果所建立的不是一个全国政府,而是一个联盟,那么法律的制定将取决于州的多数票,而不取决于整个联邦人民的多数票,因为每个州不管大小,到那个时候都将保留自己的独立政权,并以完全平等的资格参与联邦管理。

  而如果把整个美国的所有居民组成单一的国家,那么法律的制定当然只能取决于公民的多数票。

  由此可见,一些较小的州如果同意实行这种主张,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己的独立存在,使自己从一个与联邦完全平等的政权变成一个大国的微不足道的部分。前一种方法会把它们交给一个不合理的政权,而后一种方法又会把它们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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