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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 作者:托克维尔

第30章 联邦宪法 (9)

  为什么联邦制度没有扩展到所有国家而英裔美国人却可以采用它每个立法者在制定联邦制度的时候都会遇到克服不了的困难——各种联邦制的复杂性——被治者的才智经常被它利用——美国人在治理国家方面的实际知识——联邦政府相对的软弱性,联邦制固有的另一缺陷——这一缺陷被美国人减弱了,但是并没有完全被消除——虽然每个州的主权从表面上看要比联邦的主权小,但实际上却比它强大——这是为什么——除了有法律这个原因之外,还有参加联邦的州要求联合的自然原因——英裔美国人有哪些这种原因——缅因州与佐治亚州相隔大概有 400里约(1000英里),但是大联合比诺曼底与布列塔尼的联合更为自然——联邦制的主要危险便是战争——这一点美国本身是证明的最好例子——大战对联邦来说并不可怕——为什么——一旦美国的联邦制被欧洲一些国家所采用很可能会发生危险有时,一个立法者经过一番艰辛努力,才会对这个国家的命运施加一小点间接影响,但是他的才华却会立即受到赞扬。其实,能给社会的发展时常造成不可抗拒的影响的,是他没有能力改变的这个国家的地理位置、该国的社会情况,他无法探究清楚的民情和思想,甚至他也不知道该国的起源。这种不可抗拒的影响,不管他怎么反抗也没有用处,如果持久反抗很有可能连自己都会被卷走。

  立法者就像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驶船只,但是船的结构他无法改变,他既不能呼风唤雨,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平静。

  对于美国人从他们的联邦制中获得的好处我已经说明了。接下来要说的就是哪些东西使他们得以采用这种制度,因为有些国家使用这个制度反而不会受益。

  在联邦制中,有些缺陷是来自法律的,可由立法者排除;然而另一些缺陷则来自制度本身,这些缺陷是固有的,并非人民所能克服的。因此,采用这种制度的人民,必须具备一定的力量来容许这种制度的统治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在任何一种联邦制的固有缺陷中,所采用的手段的复杂性是最为突出的。两种主权并存也是这种制度必备的,立法者可以使这两种主权的活动尽量简单和公平,并把两者限制在明确规定的活动范围之内,但是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无法阻止的,无法防止它们在某个方面所发生的冲突。

  因此,不管联邦制做什么都会有一套复杂的理论。当人们对这套理论加以应用时,是需要具有一些知识的。

  一般来说,人民要掌握几个简单的概念。第一个概念:内容错误但是被表述得清晰明确的观念,经常比一个内容正确但被表达得含糊复杂的观念更能说服群众。因此,一些小国政党总是不择手段地利用那些无法代表它们追求的和手段的名义或主义当旗号;如果没有这个旗号,它们既不能存在,甚至也无法开展活动。建立在一个简单原则或简单学说之上的政府,虽然不是最好的,却可以是最强大、最长久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世界上最完美的联邦制宪法——美国宪法,会对这个宪法的条款数量和要求被治者必须具有一定识别能力感到惊讶。联邦政府几乎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假设之上。因此联邦可以说是一个理想中的国家,只存在于人的脑海里,它的版图和范围也完全是凭心去体会。

  总体的理论我们可以理解,唯一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应用方面的难题。难题不可胜数,因为联邦与各州的主权是互相交错的,要想一眼分清其界限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政府中,所有的事情都需要经过反复的协商和一些比较复杂的程序,因此只有长期以来习惯于自治或者政治知识普及的社会下层的民族,才是最合适采取这种制度的人群。我对美国人在解决联邦宪法带来的难题方面所表现的高超知识和能力佩服得五体投地。我见过的美国人,都能轻易地把国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与州法律的义务明确地区分开来,也都能在区分联邦普通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和地方司法机构所处理的事件之后指出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起点和州法院管辖权的终点。

  美国的联邦宪法就像是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自己成名发财,一旦落到其他人的手里就会变成一件一无用处的美丽的艺术品。

  墨西哥的现况就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

  实行联邦制是每个墨西哥人所希望的,所以他们把自己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且几乎把里面所有的制度都抄了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却没能理解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所以政府的双重车轮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也会时常超越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双方出现冲突也是时常发生的事情。直到如今,墨西哥仍然陷于无政府状态到军人专制,然后再从军人专制回到无政府状态的恶性循环之中。

  其中第二个致命的缺陷,我个人认为也是来自联邦制度本身的重大缺陷,就是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

  把主权分为两部分是一切联邦制国家所依据的原则,但是立法者在规定制度时划分得不够明确,在表述上使划分含混一时,可是不能永远这样下去。还有一点就是,被划分的主权一直都比完整的主权显得软弱。

  我们在叙述美国宪法的时候已经知道,美国人是怎样巧妙地把联邦的权力限制在狭小的职权范围内的同时,又能使联邦政府拥有全国中央政府的外貌,在某些方面还能使它具有中央政府的权力。

  联邦的立法者同样巧妙地减少了联邦制本身固有的危险,但没能完全将其消除。

  据说,其实美国政府跟各州并不是直接打交道的,而是把它所下达的法令直接传达给公民,并强制公民服从国家的要求。

  可是,如果联邦的法律已经触犯了一个州的利益和惯例,难道他们就不怕这个州的全体公民觉得处罚拒绝服从该项法律的人时就已经等于侵害他们的利益了吗?这个州的公民也会感到联邦主管部门的处罚其实也给他们造成了侵害。如果联邦政府有分化他们的意图,然后加以制伏,也无济于事,因为他们的本能会意识到他们必须联合起来抵抗,并且还要让州分享的那部分主权为他们做主。法律这个时候要向现实让步,容忍国内一个有组织的权力当局向中央发出挑战。

  我觉得联邦的司法权也是如此。如果联邦的法院在审理私人案件时不小心侵犯了一个州的重要法律,虽然表面看上去没什么,但是实际上却变成了一个受害州与联邦之间的争讼,前者由一个公民做代表,后者由法院做代表①。

  也许有些人会觉得,给予人们以满足其激情的手段,他们就可以在法律的帮助下,通过认识和运用法律而控制自己的激情,那么有这个看法的人在这个世界上的经验还不足。

  美国的立法者虽然把两种主权之间的冲突降到最低,但是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还存在着。甚至可以说,当这两种主权发生冲突时,他们也保证不了联邦主权会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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