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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作者:卜宪群

第11章 先秦时期腐败的产生及其时代特点(1)

  先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先秦是指原始社会到秦统一前的历史,狭义的先秦则指夏代到秦统一前的历史,即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221年,经历了夏、商、西周、春秋、战国几个历史时期。我们这里探讨的主要是狭义上的先秦。先秦是中华文明形成与发展的最初阶段,也是中国历史上腐败与反腐败一个很重要的时期。

  第一节先秦时期的历史特点

  迄今所知,我们的祖先最迟在距今约二百万年前就生活在祖国的大地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简明中国历史读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20页)。与其他各民族一样,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约公元前21世纪,启建立了夏王朝,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一般认为,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即是夏文化的遗址。无论从文献所载的信息还是考古发现的实物,夏代的社会经济都有了较高程度的发展。这从夏王朝设置的管理农业、水利、畜牧业等经济类职官可窥见一二。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33页。继夏而兴的商王朝,奴隶制经济不断发展,除了文献材料外,大量甲骨文的记载以及青铜器、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的出土,证明了商代社会经济的发达。商代经济的主体是农业与畜牧业并存,农业逐渐取得经济上的主导地位,畜牧业虽然不断发展,但其经济地位则在不断下降。

  以农耕经济为主导的周族克殷之后,中国的农耕文明形态基本上确立。周代实行“井田制”,将土地从“国有”变为周天子“王有”,形成“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的局面。周天子以天下宗主的身份将土地和人口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将自己统辖的领地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将所属土地分封给士。井田制下,贵族奴隶主所分得的土地,未经王室或公室特许,不能随意买卖。人口被奴隶主束缚在土地上,进行集体耕作。由于生产力水平有限,垦田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周围。到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原来偏远荒芜的旷野、诸侯国境之间的旷土隙田都逐渐得到开垦。而井田却由于“民不肯尽力”而得不到妥善治理。越来越多的奴隶主驱使奴隶开垦荒田,使西周后期以来不在税收之列的“私田”急剧增加,周天子主宰天下土地和人民的局面越来越难以维持。由于西周中后期以来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冲突的加深,奴隶主之间侵田夺土,一再突破井田制的封疆沟洫,井田制在这一过程中趋于瓦解,而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伴随井田制的解体和土地私有制的出现,社会生产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一些奴隶和平民自己开垦荒地,获得小块土地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奴隶主的控制,使西周时已存在的自耕农数量越来越多。由于奴隶大量逃亡,井田制日趋崩溃,一些奴隶主贵族开始采取新的剥削方式,将土地划分成小块,招徕逃亡奴隶或破产平民耕种以收取地租。这种形势下,原先从王室或公室领受土地、人口的奴隶主开始向地主转化,封建生产关系逐渐产生。作为一种较奴隶制先进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在春秋末期至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运动中逐渐得到确立和发展,其中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用法令形式废除井田制,新的封建生产关系最终确立。

  公元前771年,西周灭亡,中国进入“礼坏乐崩”的春秋战国时代,周天子权威日益衰降,诸侯争霸称雄。由于封建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先后在各诸侯国夺取政权。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央集权制政体初步形成。其一,郡县制度产生发展。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将所兼并的土地和灭亡小国改设为县,由国君直接管理。战国时期,产生郡,县两级地方组织。郡县制便于国君统治,这是中央集权与地主阶级政权发展要求的产物。其二,封建官僚制度建立。不同于以往授民授疆土的贵族宗法血缘等级分封制,封建政权建立了以官分文武、“上计”、符玺为特色的官僚行政管理制度,这既是当时政治军事斗争的需要,也是新的国家行政管理形式。

  春秋战国也是中国历史上思想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时期,主要表现在思想文化上的百家争鸣、人本主义发扬、个体意识彰显等几个方面。

  在社会变革、制度转型的春秋战国时期,思想文化得到多途发展,开创了中国历史上思想文化发展的新时期。孔子开创的儒家,以“仁”为思想核心,以中庸辩证为思想方法,以“克己复礼”为文化使命,重血亲人伦,重现世事功,重实践理性,重道德修行,继承了西周史官文化以“天命”与“人德”相配合的思路。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一反儒家重人事事功的思想取向,尊崇“天道”,倡导“无为”,醉心于个体对社会的超脱,追求超脱社会伦常的精神自由境界,与儒家思想相辅相成。法家基于人性恶的理解,着眼对立,主张专任刑罚,又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试图将整个社会纳入刑治的运行轨道。墨翟所创墨家,反映小生产者思想,强调物质生产重要性,希望统治者“节用”、“节葬”,主张“兼爱”、“非攻”政治理念,持“尚贤”、“尚同”的政治理想。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深观阴阳消息”,将阴阳矛盾双方互为消长、一生一灭视为自然社会万事万物运动发展的终极原理和基本方式。名家主张辨别名实关系,虽然在辩论中往往流于诡辩,但其学说有浓重的逻辑思辨色彩。此外,先秦时期还有兵家、农家、杂家、纵横家等思想流派,与前述诸家并成巍巍文化大观。

  人本主义发扬是先秦思想文化的又一重大特点。中国传统文化自其发生就具有较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上古神话中,中华先民所崇拜的不是神而是女娲、后羿、大禹这样的人间英雄,这实际是先民对自身力量的崇拜。殷商脱离原始社会未久,在以神秘性、笼统性为特征的原始思维的支配下,商人尊神重巫,体现出强烈的神本文化的特色。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80页。周族克殷后,不仅在政治经济上革新,也在文化上维新,创制礼乐文明,取代了商代的神本文化。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人本主义思想文化又有较大发展。后来成为中国传统文化正宗的儒家思想一直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立场。孔子承认天命,但又质疑鬼神的存在,所以他说:“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论语·雍也》。孔子又讲过:“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这表明孔子关注的是现实的社会人生问题,并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人,而不是神。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第383页。与儒家并为显学的墨家,主张尊天事鬼,但又否定天命。墨子所说的“天”是代表百姓利益来监督人间的天,仍然以一种人本关怀为旨归。

  先秦时期社会等级森严,但在春秋战国社会转型阶段,一些士人个体意识逐渐彰显,这与秦汉以后的君主专制主义社会文化有明显差异。《史记·孟尝君列传》记载:“孟尝君曾待客夜食,有一人蔽火光。客怒,以饭不等,辍食辞去。”《史记》卷七十五《孟尝君列传》。即使在一顿饭的小节上,士人也不畏权贵,坚持独立的人格。《国语》记载,麑受晋灵公指使刺杀赵宣子,见赵宣子“不忘恭敬,社稷之镇也”,认为“贼国之镇,不忠;受命而废之,不信”,于是“触庭之槐而死”。《国语·晋语五》。麑的想法反映出当时的士人具有自由选择行为的意识,与国君是平等的“信”的关系,这与后世将忠君等同于忠于国的观念不完全相同。这种个体意识尽管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但在专制主义色彩浓重的中国古代历史上弥足珍贵。

  【第二节夏商周三代贪腐的主要表现

  《说文解字》云:“腐,烂也,从肉,府声”。“败,毁也。贼败皆从贝”。籀文“败”又写作,从。段玉裁注云:“从二贝也,老子曰:多藏必厚亡。”《说文解字段注》,成都古籍书店影印本,1981年,第131页。段玉裁引用老子的话释“败”,其意是说贪欲过盛必然招致灭亡。据考察,“腐败”是“腐”和“败”字组合而成,原意是指物质腐烂变质,如《史记·平准书》说:“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后来,腐败的意义被不断引申,凡是事物由健康正常状态向着腐朽、败落状态转变都称之为腐败。从社会学角度看,凡是居官恃权弄法,思想上的堕落,生活方式的奢靡,社会风气的颓废,言行不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等都是腐败。由于这些思想和行为会带来不良的人生影响和社会影响,从而有政治腐败、思想腐败、经济腐败、生活腐败等等不同腐败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的意义更侧重于政治方面。凡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非法私利就是腐败。

  在中国古代社会,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贪”。贪的对象主要集中于财、权等。据学者们考察,“贪”字虽然在已释读的甲骨文中没有见到,最早出现在《诗经》里,但这并不表明夏商时期没有贪腐现象存在。《诗经·大雅·桑柔》说“贪人败类”,又说“民之贪乱”,前者是说“贪”的危害性和非道德性,后者是说“贪”已成为一种不正常的社会风气。郑玄释“贪”云:“贪,欲物也。”除此之外,历代文献中关于“贪”还有许多类似的解释,如《方言》云:“晋、魏河内之比,谓惏曰残,楚谓之贪。”《墨子·非儒下》曰:“贪于饮食,惰于作务。”《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贪货弃命。”《楚辞·离骚》注云:“爱财曰贪,爱食曰婪。”《韩非子·十过》云:“虞公贪利其璧与马而欲许之。”由此可知,欲物是贪的本义,欲是贪的根源。当然这种欲是一种非分的、过度的和不符合道义的欲。在《诗经》以后的文献里,“贪”出现的频率明显增加,对贪的解释也更具体《太平御览》卷四百九十二《人事部·贪》把宋代以前有关贪的解释和现象作了汇编。《左传》昭公十四年说:“贪以败官为墨。”《史记·伯夷列传》有言:“贪夫徇财,烈士徇名。”《册府元龟》卷三百零七《外戚部·贪黩·序》又有“徇财曰贪,玷官曰墨”的说法。从这些有关“贪”的定义里可以看出,贪以谋求财物为标志,谓之“徇财”。“玷官”意指“有污点的官”,也就是叫“赃官”,贪与赃紧密相连,互为产生条件。至于“墨”,其原意是指“贪污不廉洁”,也可称“赃官”。贪官在社会大众心目中是一个黑色形象,是人见人恶的“魔鬼”,中国民俗中的“鬼脸”都是黑色的。贪不仅玷污了官位,也葬送了自身。由此,我们可以下一个基本定义,贪官就是利用公共权力求取不义之财和攫取不正当利益并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的官员,其状为黑,其质为赃,其果为败。

  腐败与贪何时产生?相关的研究成果说法不一。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除贪》中说始于“汉时”[清]顾炎武《日知录》(台北商务印书馆“人人文库”本)卷十三《除贪》中说:“汉时赃罪被劾,或死于狱中,或道自杀”。顾炎武讲贪从汉朝说起。;刘泽华与王兰仲合著的《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一文称“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的记载”刘泽华、王兰仲《论中国古代社会中的贪污》,《天津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翦伯赞在其《贪污列传序》中说:“殷商以降,跟着私有财产制度和阶级国家的成立,贪污遂成为统治阶级的职业”翦伯赞《贪污列传序》,《新华日报》1945年9月2日。;而周怀宇在其《贪官传》的序言中说,贪官大约在原始社会晚期尧舜时期已经产生,迄今已有五千年的历史了周怀宇《贪官传·序言》,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虽然学者的观点不一,但大家都不否认以“贪”为形式的腐败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现象和政治现象。

  腐败的现象纷繁众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认识各种腐败现象。而众多腐败现象背后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公共权力的不正当使用。每个人都有私欲,欲望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欲望的满足必须限制在社会道德和法律允可的范围之内。在阶级社会里,公共权力是必然的存在,公共权力虽然具有阶级性,特别是在先秦时期还存在较鲜明的阶层性,但公共权力只能使用于公共的利益。如果公共权力被用于满足个人私欲,服务于个人的私利,其过程和结果就是政治学意义上的腐败。因此,腐败产生有三个条件:一是有公共权力;二是社会存在可以非法占有的事物,包括财富、名誉、地位,等等;三是个人私欲没有节制的膨胀。这三个条件结合到一起,腐败就产生了。以此看来,腐败应该是在私有制出现,尤其是国家形成以后才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现象。

  因为材料所限,夏、商、西周时期的腐败情况已难详考。从史料的记载来看,腐败主要表现为统治阶层恃权作恶、生活荒淫腐朽等方面。

  按学术界较公认的看法,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此前,传说鲧治理洪水九年失败,其子禹接着治水十三年,反映了上古人民连续数十年导江河、疏沟洫协力治水的事迹。鲧、禹治水与随后早期国家的形成有其内在的联系。当时,禹平水土,可能出于公共事业的物质需要,观地定赋,任土作贡,殊方各进。随着人们战胜自然能力的增强和财富的迅速积累,私有制和早期的国家也就相应产生了。刘向《说苑》卷一《君道》载:“禹曰:尧、舜之人,皆以尧、舜之心为心,今寡人为君也,百姓各自以其心为心……”《庄子·天地篇》载子高曾经对禹说:“昔尧治天下,不赏而民劝,不罚而民畏,今子赏罚而民且不仁,德自此衰,刑自此立,后世之乱自此始矣。”这些资料虽然具有传说的性质,但与今天历史学所了解的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过程是吻合的,它大体反映了古代私有制产生、国家机器初备时的情形。参见姜广辉《论中国文化基因的形成——前轴心时代的史影与传统》,《国际儒学研究》第6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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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