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TXT小说天堂 收藏本站(或按Ctrl+D键)
手机看小说:m.xstt5.com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在线阅读 > 正文 第104章 辽金元朝反腐败的法律建设与制度建设(5)
背景:                     字号: 加大    默认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作者:卜宪群

第104章 辽金元朝反腐败的法律建设与制度建设(5)

  5.科举取士的重要性难比唐宋。自隋朝确立科举制,经过唐前期的改革完善,唐中期以来,科举取士已经成为选拔官员的主流渠道。辽金元三朝的少数民族统治者对科举取士重要性的认识是有个过程的,为防范本民族成员丧失尚武风气,防范本民族文化被同化矮化,统治者甚至排斥科举。如辽圣宗以前,贡举无定期,统和六年(988年)才正式确定科考制度,但录取人数每次仅数人,统和末增加到二十余人,兴宗时增至五六十人,直到道宗以后才增至一百数十人,但禁止契丹人参加科举。《金史》卷五十一《选举志一》谓:“辽起唐季,颇用唐进士法取人,然仕于其国者,考其致身之所自,进士才十之二三耳。”元朝科举制的确立晚至仁宗时期,录取名额少,据统计,有元一代共计十六科,录取一千一百三十九人,时人谓“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元史》卷一百八十五《韩镛传》。统计数字见《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第九章第二节。。与辽、元相比,金朝统治者比较重视科举取士,金人谓“国家官人之路,惟女直、汉人进士得人居多”《金史》卷五十一《选举志一》。。但金代高官多出自女真贵族,尤其是近侍、护卫出身的贵族,进士出身者并不多见,而唐宋时期的高级官僚多出自进士。

  二、元朝对选拔与考核官吏制度的改进

  实行迁转法。元世祖即位后,中书省平章政事廉希宪建言:“国家自开创以来,凡纳土及始命之臣,咸令世守,逮今垂六十年。故其子若孙,并奴视所部,而郡邑长吏,皆其皂隶僮使。此在古所无。宜从更张,俾考课黜陟。”《元朝名臣事略》卷七《平章廉文正王》。

  其实,元世祖即位前,他身边的儒士幕僚们就一再提到改变这种世袭旧俗、实行官员迁转法的必要性。平息母弟阿里不哥的争位战争以及汉族世侯李璮的叛乱后,即着手罢世侯、行迁转。中统三年(1262年)十二月,罢免诸路总管子弟分管府州司县及管内工匠事务者。至元元年(1264年)八月,颁布条格定官吏员数,定官品,给俸禄,颁职田(三年十一月始给府州司县官吏俸禄及职田),计日月考绩。同年十二月,罢州县官世袭,实行迁转法。五品以上制授,六品以下敕授。参见《元史》卷五《世祖本纪二》,卷六《世祖本纪三》,《元朝名臣事略》卷七《平章廉文正王》。至元四年十月,定品官子弟荫叙格。《元史》卷六《世祖本纪三》,具体内容见《元史》卷八十三《选举志三》。至元十七年正月,颁行迁转官员法。《至元新格》进一步完善了迁转法。参见《元史》卷十一《世祖本纪八》。《元典章》卷八《吏部卷二·官制二·选格》“循行选法体例”条系时于至元十四年八月。《至元新格·选格》详见《通制条格校注》卷六《选举》“选格”条,《元典章》卷八《吏部卷二·官制二·选格》“至元新格”条。官员的人事档案——解由,是官员迁转铨调的重要依据。金制:“凡内外官之政绩,所历之资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满皆备陈于解由,吏部据以定能否。”《金史》卷五十五《百官志一》“吏部”。元朝官员的解由制度直接继承自金制,《至元新格》制定了更加详备的《解由体式》,并强调:“诸官员解由已有定式,凡当该给由官司,并须依式勘会,别无不尽不实事理,方得保申。有诈冒不实并勘当未尽者,所由上司随即究问;察官刷卷日,更须加意检校。”《元典章》卷十一《吏部卷五·职制二·给由》,“至元新格”条。保申意即“保结申覆所属上司”,直至申部申省,具体做法是:“应有任满给由,并应叙定夺人员,须要依式勘会完备,召到知识保官,辨凭无伪,重行保结,书填勘合,申呈施行。”《元典章》卷十一《吏部卷五·职制二·给由》,“任满勘合给由”条。

  改进迁转法,提高官员的素质。官员铨调迁转法实行后,又出现只据岁月迁转,不认真考核官员品德才识的问题。真正优秀的官员无法得到提拔重用,结交权贵的庸碌贪鄙之辈反得升迁。不少靠世袭、荫补、军功进入官僚队伍的元朝官员,素质极差,甚至不识字,如“司县或三员或四员,而有俱不识一字者”《紫山大全集》卷二十一《杂著·铨词》。。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五月,命厘正选法;大德元年(1297年)三月,丞相完泽等“奏定铨调选法”《元史》卷十九《成宗本纪二》。。武宗至大三年(1310年)七月,置亲民官《考功印历》,上级官府于年终考核实绩填写,廉访司、御史台、尚书礼部审核《考功印历》属实,据此决定官员的升黜。参见《元史》卷二十三《武宗本纪二》。吏部置《行止簿》,刑部置《过名簿》,台宪有《赃罚册》,铨调官员时,中书省、吏部要分别检照有无违法乱纪现象。不仅如此,“外任官员解由到吏部呵,为照过名,行移刑部;为照粘带俸月,行移户部;为辨验宣敕文凭,行移礼部”,因为公文往来降低了铨选工作效率,大德元年,决定“吏部不须行移各部,为照过名,止行移刑部者。吏部里置立文簿(按:即行止簿),将各人历过月日,但有合关防的事,标附在簿子上,就照了定夺”《元典章》卷十一《吏部卷五·职制二·给由》“整治给由事理”条。。

  投下官员的迁转。元代“投下达鲁花赤,蠹政害民”《元史》卷一百八十五《李稷传》。。自元世祖时期起,朝廷不断采取措施限制王公贵族任用投下达鲁花赤的权力。至元元年(1264年)十二月,罢投下达鲁花赤;次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至元七年正月,敕投下官隶中书省。罢投下达鲁花赤的敕令遭到投下主的抵制而作罢。至元十九年四月,获准中书左丞耿仁奏请,“诸王、公主分地所设达鲁花赤,例不迁调,百姓苦之。依常调,任满,从本位下选代为宜”。投下达鲁花赤尽管仍由投下主提名,但须经朝廷批准,而且也有任期,“各投下长官,宜依例三年一次迁转”。至元三十年,规定“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参见《元史》卷五、卷七、卷十二《世祖本纪二》、《世祖本纪四》、《世祖本纪九》;卷八十二《选举志二》“铨法·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成宗大德八年三月,重申分邑达鲁花赤三年依例迁代。见《元史》卷二十一《成宗本纪四》。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四月,敕诸王分地达鲁花赤由朝廷常调流官充,诸王自行任命副达鲁花赤。延祐四年六月,恢复投下主自行任命分地达鲁花赤的传统。参见《元史》卷二十五《仁宗本纪二》延祐二年四月,卷二十六《仁宗本纪三》延祐四年六月。泰定四年(1328年)五月,下令废除诸王分地州县长官世袭,依常调官例,每三年为一考。参见《元史》卷三十《泰定帝本纪二》泰定四年五月。明宗天历二年(1329年,时明宗即位于漠北,文宗署事于大都)四月,规定诸王分邑达鲁花赤任满受代,不得命其子弟继任。同年七月,令诸王分邑达鲁花赤选本投下二十五岁以上、通达治体、廉洁无过之人充任,有滥充者罪及王府官。参见《元史》卷三十三《文宗本纪二》天历二年四月、七月。总的来说,中央对投下官的管理权是有限的。

  贡儒贡吏,以儒补吏,实行吏员试补迁转法。至元十九年规定各路每年贡举儒士、吏员各一人。参见《元史》卷十二《世祖本纪九》至元十九年九月。元贞元年(1295年),敕令各路总管府、各道廉访司贡举儒吏兼通者,省、台考试录用。参见《元史》卷十八《成宗本纪一》元贞元年七月。元朝后期的许有壬说,仁宗实行科举之前,本朝“出官之制,大率由吏。而贡吏之法,必以儒通吏事,吏通经书,然后补用。在后奉行不至,试补之间,多不依法,遂使贤愚混淆,政事败阙。仁宗皇帝励精图治,痛惩其弊而一新之。由吏出身者,限以从七,不使秩高权重,得以纵恣。设立科举,取人以德行为首,试艺以经术为先,求贤之方,视古无愧。但科举未行之时,以吏取人,实学之士,亦未免由此而进。”《至正集》卷七十五《公移·吏员》。这段话其实概括了元朝贡儒贡吏、以儒补吏、吏员出职补官等制度的大概情况。仁宗延祐元年十月,规定吏员出身转官限从七品,六年后恢复旧制,只有犯赃罪的限从七品。英宗即位后再限吏员转官从七品为止。泰定帝即位后,定为四品为止。参见《元史》卷二十五《仁宗本纪二》延祐元年十月,卷二十六《仁宗本纪三》延祐六年十二月,卷二十七《英宗本纪一》延祐七年三月,卷二十九《泰定帝本纪一》至治三年三月。据卷一百八十三《孛术鲁翀传》,仁宗时从翀请,吏进者官止五品,著为令。

  国子生出贡与科举取士。元代国子监学,最早可追溯到至元八年由许衡主持的蒙古国子学,至元二十四年,国子监正式成立,分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和国子学三所。三所国子学学业各有侧重,都招收数量不等的蒙古、色目、汉人生员,但南人受到排斥。生员主要是贵族官僚子弟,同时招收民间学业优秀者为陪堂生员。入学若干年后,考试合格的生员可出贡入仕,陪堂生员可补吏职,由吏入仕。元世祖、成宗时期,针对选法的弊端,屡有举行科举的提议,但迟至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才最终确定了科举取士制度,并于次年正式举行。科举每三年一次开试,分乡试、会试、御试三级。乡试以行省为单位置十一处,腹里置六处,共十七处,选录三百人进京会试。会试由中书省主持,从三百人中取一百人,称为进士。进士在翰林国史院参加御试。三级考试,都将蒙古、色目与汉人、南人分开,考试内容与标准各不相同。录取名额则四等人均分。御试发榜,蒙古、色目为一榜,汉人、南人为一榜,每榜分三甲。中甲者,按甲级授品级和官职。落第者,授予各级教官之职。元顺帝时,国子生直接参加会试,并特留了录取名额。元代的科举,对汉人、南人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而由科举入仕的人数,与宋、金相比,也是很少的。但它对选官用人的积极意义还是应该肯定的。以上见《元史》卷八十一《选举志一》。

  对“别里哥选”的限制。“别里哥选”是皇帝直接任命民官、军官、台察官的制度,人选多出自皇帝宠信的官僚贵族子弟,尤其是亲近的怯薛以及其他执掌宫中事务的人,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两宫近侍迁叙,惟上所命”。其间有“应入常调者,夤缘骤迁;其已仕废黜及未尝入仕者,亦复请自内降旨”。怯薛近侍不仅“自择名分,从内降旨”,还接受请托替人求官,一概传旨令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进用。“别里哥选”泥沙俱下,如大德十年(1306年)二月,近侍传旨中书省擢用一百五十多人,中书省经核实,其中很多人属于“犯法妄进者”;次年,中书省接到的“内降旨与官”名单多达八百八十多人。仁宗即位的当年春季,降旨除官一千多人,中书省以为“坏乱选法,莫此为甚”。不满内降旨滥授官的省、院、台臣要求严格“别里哥选”。大德八年三月,准中书省建请,抑制“自内降旨除官者”即“别里哥选”的官秩,只有长期承担宿卫任务的怯薛军官才可按照内旨授官,膺“别里哥选”的一般怯薛应根据各人散官阶授予相应官职。资级滥进的,降官二等。武宗即位后,准枢密院、御史台请,铨选军官、台察官听枢密院官、御史台官公议,近侍从内降旨者可以不执行。详见《元史》卷二十一《成宗本纪四》大德八年三月,卷二十二《武宗本纪一》大德十一年六月、八月、九月,卷二十四《仁宗本纪一》至大四年十二月。

  对省部外各衙门人事权的限制。元朝除中书省、吏部外,还有许多机构拥有任免官员的权力,选官用人政出多门。这不仅不便于对官员的统一管理,而且极易滋生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如世祖时隶属东宫的江淮财赋总管府,“其官属皆从詹事院(东宫)奏授,不隶中书,往往为奸利,诛求无厌”《元史》卷一百七十《郝彬传》。。大德七年,规定除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依旧奏选外,其他各衙门不得擅奏选用官员,一律通过中书省调选。但实际情况是,中政院、宣徽院、太禧院等机构相继获得用人权。如宣徽院“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奉旨俱从省部选。《元史》卷八十二《选举志二》;卷二十九《泰定帝本纪一》至治三年九月,敕谕百司:“凡铨授官,遵世祖旧制,惟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宣徽院得自奏闻,余悉由中书。”

  军官制度的改进。元朝军将子承父职,多为不娴武艺、不读兵书、好逸恶劳的纨绔子弟。不得承袭原职,按功劳、能力授职、升迁成为改进的重点。至元十一年(1274年)正月,颁布军官以功升散官格。至元十五年五月,规定军官提升后,原来的职务授予有功人员,不得由其子孙承袭。参见《元史》卷八《世祖本纪五》至元十一年正月,卷十《世祖本纪七》至元十五年五月。至元二十年二月,颁定军官选举法,“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条格,通行迁转。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但大小军官“难与民官一体迁转荫叙”。至元二十四年,诏令:“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次年,规定“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元史》卷八十二《选举志二》。。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袭职军官加试武艺。参见《元史》卷二十五《仁宗本纪二》延祐元年十月。

www.xiaOShuOtxT.NetT-xt-小-说-天.堂
上一章 下一章 (可以用方向键翻页,回车键返回目录) 加入收藏卜宪群作品集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