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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第10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的道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只能是或不是公意,只能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或者是一部分人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对这种意志进行了宣示就意味着它成为了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了法律。在第二种情况下,它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最多是一道命令罢了。

  可是,我们的政论家们不能做到从原则上区分主权,所以他们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内政权与外交权。有时他们把这些部分混在一起,有时又把它们分开。主权者在他们的手中就像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就好比他们是用几个人的肢体来拼凑出一个人的样子,其中一个有眼,另一个有臂,另一个又有脚,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了。据说日本的幻术家能在大庭广众之下肢解一个孩子,并且把他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然后掉下的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完整无缺的孩子。我们政论家所玩的把戏倒像这种情形,他们用的不愧是一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肢解了,然后又莫名其妙地把它的各部分拼凑了起来。

  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是因为没有形成对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是因为他们错误地认为构成主权权威的部分仅仅是它所派生出来的东西。比如,人们把宣战与媾和的行为看成是主权的行为。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它们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应用而已,只是一种决定法律情况的个别行为而已。我们想看明白这一点,只要把“法律”一词所附有的观念确定下来就可以了。

  我们在考察其他分类的时候就会发现,在人们自以为看出了主权是分立的时候,就要犯错误了;而人们所认为的主权各个部分的那些权利只是主权的附属而已,并且它的前提永远是至高无上的意志,那些权利都只不过是最高意志的执行而已。

  一些作家在研究政治权利的时候,常常要来判断国王和人民相应的权利,他们判断的原则是他们已经确定的那些原则,这种判断结果是缺乏确切性的,我们简直无法述说这种结果给他们的种种论断造成了怎样的含混不清。每个人都可以看出:在格老秀斯的著作的第一卷的第三、第四两章中,这位渊博的学者以及该书的译者巴贝拉克纠缠并迷失在自己的诡辩之中;他们害怕过于强调自己的见解或者过于简化自己的见解,并且害怕冒犯了他们所要加以调和的各种利益。由于格老秀斯对自己的祖国不满意,便逃亡到法国。

  他不遗余力地讨好路易十三,他的书就是献给路易十三的,所以他费尽心思地要把人民的权利都剥夺了,并且想尽种种办法要把这些权利献给国王。巴贝拉克把自己的译书献给英王乔治第一,所以这一定也投合了巴贝拉克的胃口。然而不幸的是,由于雅各第二被放逐了——他被称为逊位——所以他不得不小心谨慎,回避要害,含糊其辞,唯恐把威廉说成篡位者。如果这两个作家所采取的原则是真正的原则的话,那么一切问题也就不攻自破了,而他们也就可以始终如一了。他们应该做的就是说出真理,即便他们本人要遭受痛苦,他们也应该只讨好人民。然而,真理毕竟不会让他们走好运,人民也不会赐予他们大使头衔或教授讲席或高薪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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