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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第21章 政府总论

  在这里,我必须提醒大家注意:你们阅读本章时一定要仔细。对那些无法用心阅读的人,我是没有办法给他们讲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因为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也就是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的原因;另一种则是物理的原因,也就是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原因。在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我首先想到的是我想到哪里去,其次是,我的脚步究竟可以带我到哪里去。不管是一个瘫痪的人想跑还是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种情况的结果都只能是停止在原地。同样地,政治体也有这样的动力。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区别力量和意志,后者叫做立法权力,前者则被称为行政权力,如果没有这二者的结合,那么,就不会或不应该做出什么事情来。

  我们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并且是只能属于人民的,行政权力的普遍性有限,反之,按照从前所确定的原则,我们也很容易就能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仅包括个别的行动,而这些个别行动根本就不包括在法律的能力范围之内,因此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所有行为都只能是法律允许的。

  所以,公共力量必须靠一个合适的代理人来将它结合到一起,并让其可以按照公意的指示进行活动。这个代理人可以充当主权者与国家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有点像是肉体与灵魂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这也是国家需要一个政府的理由。主权者和政府往往会被人混淆,要知道,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那么,到底什么是政府呢?简而言之,政府就是在主权者与臣民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的存在是为了使两者能够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以及维护政治和社会的自由。

  这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国王,也可以被称做行政官,还可以被称为执政者,而这整个的中间体则被称为君主。因此有人认为,人民服从首领时所依据的绝不是一种契约,这是很有道理的看法,其实,那完全是一种任用,是一种委托,在那里,他们都只是主权者的官吏,只是打着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委托给他们的权力,同时,只要主权者想,他便可以限制、改变甚至收回委托的权力。既然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是跟社会共同体的本性所不相容的,那么它也是违反结合的初衷的。

  所以,我将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同时将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者团体称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在政府之中可以发现中间力量,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就是由这些中间力量的比率构成的,同时也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关于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的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而这个连比例中的比例中项就是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政府接受并向人民发布所有命令。同时,为了让国家可以处于一个很好的平衡状态,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就必须保证政府自乘的幂或是乘积跟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幂或者乘积保持相等。

  这时,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立刻破坏了这个比例。倘若主权者想进行统治或行政官想制定法律,又或者,臣民想拒绝服从,那么,混乱便会代替秩序。同样,意志与力量也就难以协调一致,国家便会解体而变成无政府状态或是陷入专制政体。最终,恰如每种比率中间都只有一个比例中项一样,一切国家也都只可能有一个合适的政府。然而,有太多的意外都能够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因此不仅每个不同的民族能够有不同的好政府,并且,即使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拥有不同的政府形式。

  为了阐明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中间的各种不同的比率,我在这里举一种最简单的比率为例,就是人口的数目。

  我们先设定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只能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不过,以臣民的资格来看,每个个人就可以被认为是个体。所以,这里的主权者比臣民就等于一万比一,也就是说,虽然都必须全部服从主权,但国家每一个成员都仅有主权权威的万分之一。如果人民的数目是十万,而臣民的情况保持不变,而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负着一切法律责任,但是他的表决权却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因此,他的影响在制定法律时,便缩减至了原先的十分之一,到这时候,臣民始终为一,然而主权者的比率却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自由就会越缩小。

  我所谓的比率增大,指的是它偏离相等越来越远了,所以,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通常意义上的比率就愈小。从前一种意义来看,比率是以数量来衡量的,也是以商数来衡量的,而从后一种意义来看,比率是从相等的角度来考虑的,是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所以,个别意志对公意,即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小,那么,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大。如果政府想成为一个好政府,那么,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就应该相应地加强制裁的力量。

  另一方面,因为国家的扩大给予公共权威的代表以滥用权力等诸多的诱惑,因此,政府约束人民的力量越大,主权者约束政府的力量也应该越大,这里的力量指的是国家各个部门相对的力量,而不是绝对的力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能够看出:主权者、君主以及人民三者之间的连比例是政治体本质的必然结果,而绝不是一种臆造的观念,另外,我们还能够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也就是作为臣民的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那么这个双比率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单比例也会相应地增大或者缩小,中项也会随之改变。也就能够看出:世上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唯一的政府体制——随着国家大小的变化,是可以有同样多的性质各异的政府出现的。

  如果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依靠我的办法,为了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组成政府共同体,只需要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就可以了,那么,我的回答是,这里我引用人口的数目只是作为其中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自然不能单单以人数来衡量,一般来说,是要结合大量因素的共同作用来衡量的,同时,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我暂借了几何学的名词,然而,几何学的精确性对精神方面的数量来说,是全然没有用处的。这一点我自然是不会忽视的。

  政府是那个包括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型化,同时,政府也是被赋予了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代表,它像主权者一样是主动的,然而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将它再分解成其他类似的比率,因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形成比例,这样下去,一直到只剩一个不可再分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最高行政官或者唯一的首领为止,这个唯一便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整数级数与分数级数之间的“一”。

  我们没有必要纠缠于这些啰唆的名词,其实,只要将政府看成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区别于主权者以及人民,同时也是这两者中间的中间体,这样便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本质的差别,也就是国家是因为其自身而存在的,然而,政府却只能是因为主权者而存在。因此,君主的统治意志便只能,或者应该和法律或公意相符合,他的力量只是集中在其身上的公共力量部分,一旦他想让自己获得某种独立的、绝对的行为,整体的联系便会开始涣散。最终,倘若君主拥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而且他还令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这种个别意志,以至于相当于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力上的,一个是事实上的,那么,社会的结合便会在此时迅速解体,同时,政治体也将面临同样的命运。

  然而,为了让政府共同体能够真正生存下去,拥有一种跟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能够让它的所有成员都共同协作并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政府共同体便必须拥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其所有成员都共有的感情。这种单独的生存就要有审议权与决定权、大会、内阁会议、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同时,要使行政官的地位能够随着他的职责更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更加尊贵,而到底该以什么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让其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他能够始终区别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和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一言以蔽之,令其永远准备着为了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是为了政府牺牲人民,以上便是困难存在的地方。

  虽然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的产物,而且,在某种形式上只不过具有一种附属的和假借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可以以一定程度的敏捷性与生气而行动,而且能够说,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茁壮的健康。最后,虽然政府不直接违背其创制的目的,却可以按照其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因为这一切的不同,使得政府对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变化的种种特殊的、偶然的比率而有所改变。即使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如果随着其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其比率的话,便可能变成最坏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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