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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第35章 论议员或代表

  公共服务一旦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肯掏钱也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濒临灭亡了。需要出征作战是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待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是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或代表,而自己待在家里。出于懒惰与金钱的原因,他们终于有了可以奴役祖国的军人和出卖祖国的代表。

  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乱,由于唯利是图和柔弱而贪图享受,服务才会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一部分收益,目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收益。出钱吧,不久你就会戴上枷锁的。钱财这个字眼属于奴隶,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度里,一切事情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顶替的。他们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是花钱来亲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我的想法距离常人的观念实在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始终要比租税更符合自由。

  国家的体制越是良好,在公民的思想中,公共的事情也就越重于私人的事情,甚至于私人的事情会大大减少,因为公共幸福已经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极少还有什么是需要个人费心去寻求的了。在一个有着良好政治氛围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而在一个不好的政府治下,没有一个人愿意朝那里迈出一步,因为没有人会对那里所发生的事情感兴趣,因为人们知道公共意志在那里是不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是因为家务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好法律会引导人们制定出更好的法律,相反,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只要我们听到有人谈及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们就可以料定这样的国家就算完了。

  爱国心的缺乏、私人利益至上、国家的庞大与扩张、政府的滥用权力,所有这些都足以使我们想象到国家议会中议员或代表都是些什么人。他们也就是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开称呼的第三等级。这样就把两个特殊等级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

  就像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同样的道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共意志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能代表的,它要么是同一个意志,要么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可以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人民的代表,他们仅仅是人民的办事员而已,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未曾被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法律,或者说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真正自由的;然而议员一旦被选出之后,他们就成了奴隶,全体人民就等于零了。在他们短促的自由期间里,他们那种运用自由的方式,也的确是值得他们失掉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它源于封建政府,那种使人类遭受屈辱并使“人”这个高贵的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从来不曾有过代表,事实上他们甚至并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那样的神圣,人们从来没想过篡夺人民职权的竟是他们,而且他们在广大人群之中也未曾试图对自己的首领地位来一次全民投票——这一点是非常之特别的。然而,根据革拉古时代的情况,那时有一些公民竟在屋顶上投票,便可以判断有时候人多数众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没什么大不了的。那些明智的人会用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会让他们的役吏去做保民官不敢做的事情;因为他们不用害怕他们的役吏会试图代表他们。

  然而,为了说明保民官是如何代表人民的,我们只要设想一下政府是如何代表主权者的就可以了。既然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代言,那么非常明显,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绝不能被代表的;但在行政权力上,人民是可以而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乎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如果仔细地考察,人们会发现几乎没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的。不管怎样,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保民官既然不具有任何哪怕是一部分的行政权力,那么他就永远不能凭借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

  在希腊人那儿,一切人民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他们亲自来做;他们不停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绝不贪求;奴隶们在替他们干活,他们的大事就是自己的自由。但如今,既然已经不再有这种便利了,又如何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加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更多的需要,然而公共会议一年之内却只能进行六个月,在露天场上你们的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被人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远超过关心自由,而你们害怕贫困也远甚于害怕被人奴役。

  什么?难道自由只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吗?也许是的,而且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本来就不存在的事物都必然会有其不便,比起其他一切来,文明社会就更加如此。的确存在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人们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本分地做奴隶,公民就不能完全享受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就是这样。至于你们,近代的人民,你们根本没有奴隶,然而你们自己正是奴隶;你们出卖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们曾大肆夸耀这种偏爱,然而我却发现其中竟是怯懦多于人道。

  我所说的这一切,当然不是说一定要有奴隶不可,更不是要说明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情况恰好与此相反。这里我只是想说,为什么自认为是自由的近代人竟要有代表以及为什么古代的人民就没有代表。无论如何,只要是一个民族选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再也不是自由的了,他们本身也就不复存在了。

  对一切进行一番仔细考察后,我认为除非城邦非常小,否则,主权者今后将不可能在我们之中继续行使他的权利。但是,如果城邦非常小的话,它会不会被人征服呢?不会的!接下来我就要说明,怎样才能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实力与一个小国的简便制度和良好秩序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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