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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第47章 论公民宗教 (2)

  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则在于它把对法律的热爱与对神明的崇拜结合在一起,并且因为它能使祖国变成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教育他们效忠国家亦即是效忠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政体之下,除了君主之外人们决不能有其他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其他的牧师。于是为报效国家而死亦是慷慨殉道,而违犯法律亦是亵渎神明;让犯罪的人受到公众的诅咒,也就是让他承受神的震怒:Saceresto(让他去受诅咒吧)。

  但是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就在于它是建立在谎话与谬误基础之上的,因此它欺骗人民,使人民迷信、盲从,并且让人们对神明真正的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糟糕的是,当它变为暴君制与排他性的时候,它就会使全民族变得毫不宽容和嗜血,然后它就只能靠屠杀和谋害才能够维持下去,并且还相信杀死异教徒是一种神圣的行为。这就让这样一个民族和其他民族处于一种天然对立的战争状态,那样对它自身的安全是十分有害的。

  于是就只有人类的宗教剩下来了,也就是基督教——但这并不是指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是和今天的基督教完全不同的。通过这种崇高的、神圣的、真正的宗教,本来就是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从此认识到大家都是兄弟,而那个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永远也不会解体。

  可是既然政治体与这种宗教没有一点特殊的关系,就只好维持法律现有的力量,而不能再让它有所增加;所以特殊社会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就不能再起作用了,甚至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地依附于国家,反而会使公民脱离国家,就如同他们脱离尘世间的所有事物那样。我不知道还能有什么东西比这更加违背社会精神。

  有人告诉我们说,构成一个人们可能想象的最完美的社会的,将会是一个真正基督徒的民族。对这种假设,我只看到一个非常大的难点,那就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社会将不再是一个人类的社会。

  我甚至还要说,这种假想的完美的社会,绝对不会是最持久的,也不会是最强有力的。因为它是完美的,所以它就缺少了联系力;毁灭性的缺陷也就存在于完美的本身之内。

  每个人都会尽自己的责任。首领是公正的、有节制的,行政官是正直的、廉洁的,士兵是不怕死的,人民是守法的;这里既没有骄奢侈纵,也没有浮华虚夸;一切都非常好,可是让我们再细看一下。

  基督教一心只关怀天上的事物,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不属于这个世界。确实,基督徒在尽自己的责任,然而他是以一种决不计较成败得失的、深沉的心情在承担自己的责任。无论世上的一切是好是坏对他都无足轻重,只要他自己问心无愧就行。如果国家繁荣,他对分享公共的幸福不感兴趣,他怕自己因国家的繁荣而骄傲;如果国家衰微,他也会庆幸上帝的手在惩罚自己的人民。

  为了保持和谐,社会太平,毫无例外地所有的公民都必须是一样善良的基督徒。但是,只要不幸出现了哪怕一个伪善者、一个野心家,例如一个克伦威尔或是一个卡提里那,那么,这位伪善者或野心家在他那些虔诚的同胞之中,一定会心想事成。基督教的仁爱不许人轻易把自己的邻人看得很坏。一旦这个伪善者或野心家出于某种机智,发现了能够欺骗世人并且攫取一部分公共权威的手段之后,他就变成尊严的化身,上帝也会要人们尊敬他;不久之后他又有了权力,于是上帝就要人们服从他。假如这位权力的拥有者滥用权力的话,那就成了上帝在用鞭子惩罚自己的儿女。如果人们有意要驱逐篡夺者,那就要扰乱公共的安宁,使用暴力,发生流血冲突。这一切都与基督徒的温良背道而驰。而且归根结底,在这种苦难的深渊里我们究竟是被奴役的还是自由的,又有什么关系呢?根本的问题在于要升上天堂,听天由命只是升上天堂的另一种手段罢了。

  如果爆发了对外战争,那么公民们就会毫不迟疑地出发作战,他们之中决不会有人想着临阵脱逃;他们只是在尽自己的责任,对胜利没有热情;他们善于赴死甚于战胜敌人。究竟他们是战胜者还是战败者,又有什么大不了呢?难道比起他们自己,上帝不是更明白他们应当是什么样的吗?你可以想象,一个意气激昂而骄横剽悍的敌人,将从他们的这种斯多葛主义中得到多少益处吧。把那些热爱祖国与光荣的豪侠慷慨的民族,面对面地摆在这样的基督教民族之前吧,试想那基督教共和国是在和罗马或者斯巴达面对着面吧;恐怕在这些虔诚的基督徒还没来得及看明白就会被粉碎、击溃和消灭;也许他们可以保全下来,但那只会是他们的敌人对他们充满鄙夷的缘故。在我看来,那些法比乌斯手下的兵士们的誓言是很好的;他们并不宣誓要战胜或者效死,他们只是宣誓作为胜利者凯旋,并且他们信守了承诺。然而基督徒却从来不做这样的事情,他们只会认为这是在试探上帝。

  但是,当我提出一个基督教的共和国的概念时,我已经错了,因为这两个名词互相排斥。基督教只宣扬服从与奴役。它的精神对暴君制太有利了,以至于暴君制常常从中得到好处。真正的基督徒就是做奴隶的,他们明白这一点,对此却几乎无动于衷。在他们的心目中,这短促的一生几乎没有价值。

  曾有人对我们说,基督徒的军队很出色。对这一点我是否认的,就请他们给我指出这样的事实吧。我压根就不知道有任何基督徒的军队。对此有人会向我指出十字军。这里不必争论关于十字军的勇敢,只需要指出十字军根本不是基督徒,他们是教会的公民,他们是牧师的兵士;他们作战是为了他们的精神家园,然而这个精神家园不知因为什么竟被教会变成尘世的了。在很好地明了这一点以后,就又返回异教主义上去了;福音书从未建立过什么民族的宗教,所以在基督徒之间,任何神圣的战争都不具有可能性。

  在异教皇帝的率领下,基督徒兵士是勇敢的;这一点所有基督教作家都肯定,并且我自己也相信这一点,但那毕竟是对异教军队的荣誉之战。如果皇帝成为基督徒,就不复存在这种竞争了;并且在十字架驱逐了鹰旗以后,罗马的所有尚武精神也消失了。

  但是,暂且不谈政治的考虑,就让我们回到权利问题上来,让我们在这个重要的点上确定原则。正如我已经说过的,社会公约赋予主权者统治臣民的权利,绝对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所以臣民们应该遵从于主权者的,也只是那些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意见。然而,宗教可以使公民热爱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对国家而言,这件事有很重要的关系。但是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只有当其涉及责任与道德——而这种责任与道德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也必须履行的——的时候,才和国家及其成员有关。除此之外,每个人都可以有他自己的意见,对这些意见主权者是不能过问的。因为,既然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是完全无能为力的,那么只要今生臣民们是好公民,则不管来世他们的命运怎样,就都不是主权者该管的事了。

  因此,就需要有一篇单纯属于公民信仰的宣言,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篇宣言的条款来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仅仅作为社会性的情感来说,如果没有这种教条,一个人既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也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虽然它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那些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是因为他们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正义、爱法律,也不可能为尽自己的义务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但是假如已经有人公开承认这些教条,但是行为却如同他不信仰这些教条一样,那就应当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在法律的面前撒谎。

  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不多,无须解说、诠释和文词精确。睿智的、仁慈的、全能的、圣明而又先知的神明的存在,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未来的生命,法律与社会契约的神圣性——这些就是正面的教条。而反面的教条,我只把它限于一条:那就是不能包容,它是包括在我们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中的。

  我的意见是,那些把神学的和政治的不包容加以区别的人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包容是不能分开的。我们和被认为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不可能和平共处,爱这些人也就代表着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我们必须明确地选择要么挽救他们,要么折磨他们。但凡承认神学上的不包容的地方,一定会产生某种政治效果,并且一旦神学上的不包容产生了这种效果,即使是在世俗方面主权者也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之后牧师就成为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仅仅是牧师的官吏罢了。

  既然现在已不再有,并且也不再可能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只要教条完全不违反公民的义务,我们便应当包容一切可以包容其他宗教的宗教。然而,要是有谁胆敢这么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当将他驱逐出国家,除非君主就是教主,国家就是教会。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这样的一种教条才可能是好的,而在一切其他政府之下这样的一种教条都是有害的。传说中接受罗马教时,亨利第四所依据的理由是:应该使得所有正直的人都脱离罗马教,特别是每一个善于思考的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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