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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 作者:傅夏仙

第23章 人员配置(4)

  2.建立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p>

  (1)有助于创造廉政的法制环境。作为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封建社会的非法制化观念和传统文化中的亲情化根基,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同时也渗透到公务员队伍中,严重地影响着公务员的思想和行为。这些封建社会的残余观念,严重影响和干扰着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管理和执法。要使公务员冲破宗族、家族观念的束缚,仅靠个人的觉悟,靠宣传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必须靠有效的制度,实行严格的回避制,从制度上让公务员避开涉及本人及亲属利益的活动,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利益的可能,为公务员廉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p>

  (2)为公务员端正行政作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现代政府追求良好的形象构建,其内在本质是提高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声望、威信。公务员以权谋私,为亲属谋取好处的行为,对政府形象的损害是最严重的。为解脱公务员面临种种关系的羁绊,使他们能秉公办事,大胆工作,施展才干,建立回避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这项制度有利于防止亲情关系网的形成,为杜绝不正之风提供法律保证;有利于端正行政作风,塑造政府良好形象,净化社会风气。<\/p>

  (3)为公务员创造良好的行政组织和人际关系环境。以往我国人事制度中缺乏必要的回避制度,在一些地方或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领导人员与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当地公职人员长期在本地任职的状况。一般来说,在亲属关系较多的机构,人际关系都比较复杂,规章制度难以贯彻执行。从管理科学的角度讲,非组织活动的大量出现,对正常组织活动往往产生一定的抵消和破坏作用。建立和实行回避制度,尽可能将各种“关系网”减少到最低程度,消除机关内由于亲属关系而形成的非组织活动,有利于建立健康的行政组织和人际关系,便于行政机关管理。<\/p>

  二、回避的种类<\/p>

  公务员的回避有三种类型: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p>

  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p>

  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p>

  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p>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p>

  该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p>

  2.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接受和执行某项公务的过程中,处理的事情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的利害关系时,应退出公务员的执行,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务的处理施加影响。公务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p>

  3.地区回避。是指担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不实行地区回避。<\/p>

  三、实施回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p>

  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p>

  2.协调关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p>

  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安定。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p>

  人员辞职、辞退<\/p>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是疏通国家公务员出口的重要环节。允许国家公务员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同时对不胜任国家公务员工作和不忠于职守的国家公务员予以辞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为国家公务员依法维护其选择职业的权利和国家公务员队伍优胜劣汰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推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在人事制度的“出口”环节上,新陈代谢机制逐步确立,机关“能进不能出”的积弊开始革除。那些不干事、不尽职,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公务员被清理出队伍。从1996年到2002年,全国共辞退国家公务员17875人,另有28626人辞职。<\/p>

  一、人员辞职<\/p>

  辞职是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中公职人员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是公职人员再次选择单位的择业权的重要形式。它是公职人员自由行使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和保护。<\/p>

  (一)辞职的含义<\/p>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辞职特指国家公务员的辞职,即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p>

  公务员辞职包括辞去公职或辞去领导职务。辞去公职即辞去现任职务,脱离原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终止原有的义务、权利关系和享受的待遇。辞去领导职务即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脱离自己所处的领导职位,终止相应的义务、权利关系和享受的待遇。<\/p>

  辞职有别于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国家公务员非经法定程序,未经批准而私自脱离工作岗位,不履行其所在职位的职责,造成事实上的脱离行政机关。公务员擅自离职超过一定期限,行政机关就可视为自动离职进行处理。自动离职与辞职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辞职是公务员本人的意思表示,法律也确认这种意思表示,并予以保护的行为事实。并且,辞职所要发生的结果,也是公务员希望看到的;擅离职守造成的自动离职,其结果并非是公务员自己希望得到的。另外,辞职是公务员享有的一项权利,法律不会干涉,行使的自主权在自己;自动离职是一种违纪行为,其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由公务员所能决定的,而是法律所预先设定的,不论公务员希望与否,其法律后果都会出现。<\/p>

  众所周知,人的一生在选择职业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制约,人对职业的选择也并非一次或两次就能如愿以偿。而人对自己愿意从事职业的选择,往往受到若干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常常不能如愿。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的择业留有余地,为长期被埋没的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创造出一种留住人才、凝聚人心的条件,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才的健康成长。同时,辞职制度的建立还为行政机关人员分流提供有效途径,有助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结构的优化,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p>

  (二)辞职的特点<\/p>

  1.辞职是公职人员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广义上讲,劳动权包括择业权,而辞职是国家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形式。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完全由公务员本人决定,任何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p>

  2.辞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就国家公务员而言,公务员权利的产生和行使以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其辞职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辞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经法定程序,辞职的法律行为才生效。<\/p>

  3.辞职享有辞职待遇。公职人员辞职后可按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并享有在特殊限制之外重新就业的权利。<\/p>

  4.辞职的主体受法律限制。即并非所有公职人员都可以辞职,尤其是公务员,一些在特殊岗位、从事特殊职业的公务员不得辞职。<\/p>

  5.对辞职后的就业有限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营利性事业机构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p>

  权利是具有法律保障的。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是虚假的、不现实的权利。对国家公务员辞职权的保障就是法律规定的辞职待遇。如依法辞职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重新就业的权利等。<\/p>

  (三)辞职的条件<\/p>

  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可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p>

  1.肯定性条件。是指公务员不愿意或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提出终止任职关系的请求。不愿意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原因很多,因人而异。诸如,兴趣不投、学识不及、用非所长、另寻发展以及自身性格等等。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原因也很多,比如,个人健康原因,能力局限原因,还有因为产生过失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无法继续在原机关工作等。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公务员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受其他外界强制。<\/p>

  2.限制性条件。是指对肯定性条件的限制和补充。公务员辞职只有在符合肯定性条件,同时又在限制性条件之外才可能获得批准。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是:<\/p>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在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因其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保密事项,他们的辞职行为有可能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其辞职实行限制实属必要。不过,如果他们经工作调整脱离这些岗位达到一定的时间,其过去接触的秘密事项已经正式公开,不再危及国家安全,经批准后可以辞职。<\/p>

  (2)在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情况下,公务员不能提出辞职。<\/p>

  (3)正在接受审查的公务员,不能提出辞职。公务员正在接受审查期间,其违纪或违法事项还未调查清楚,不能作出定论,在本人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提出辞职。<\/p>

  (4)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为维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国家利益,根据我国的国情,规定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三至五年是很必要的。凡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者,不允许辞职。<\/p>

  (四)辞职的程序<\/p>

  公务员辞职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p>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p>

  2.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p>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p>

  4.任免机关批准,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p>

  国家允许国有事业机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辞职人员必须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要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收到辞职申请后,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经同意辞职者要办理辞职手续。尽管辞职是管理人员选择职业的权利,公共部门应尊重个人的这一权利,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但管理人员的辞职也要从严控制,未得到批准,如国家重点项目业务骨干、涉密人员等不得辞职。<\/p>

  值得注意的是,辞职是很严肃的事情,公职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公职人员本人所在机关无权直接审批其辞职申请,只有任免机关才具有审批权。任免机关应该在接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不得无故拖延。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公职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辞职书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擅自离开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公共部门工作。接到正式批准的辞职书后须办理完公职人员交接手续方可离开原任职机关。<\/p>

  二、人员辞退<\/p>

  辞退是公共部门重新选择公职人员的一项权利,是保持公职人员队伍素质的必要机制。<\/p>

  (一)辞退的含义<\/p>

  是指公共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p>

  辞职辞退制度赋予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双向选择权。这种“双向选择”使双方都享有一定的主动权、自主权。公务员依据自己的愿望和条件,有再次择业的自由,这是公务员享有的一种民主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样,国家行政机关也有选择公务员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体现在对公务员的录用、选拔方面,辞退不合格或不称职公务员也是其重要方面。<\/p>WWw.xiAosHuotxt.Net.T.xt..小.说.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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