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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原理新编》 作者:王学俭,张新平

第29章 政府体制(4)

  (1)完整精干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必须成为能灵活配合、脉络相通、息息相关、不可分离的完整系统而又精干敏捷的有机体。根据这一原则,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首脑机关,应在照顾各部门工作需求的前提下,能对各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综合平衡的整体的推动,防范和消除彼此的分裂和冲突,克服互相掣肘和抵消的盲目倾向。各部门各机构在其规定的权责范围内,应主动积极地规划、推动、发展其各自的事业,使整个管理体系在管理活动中能互相协作,以便共同促进政府工作目标的迅速实现。

  (2)权责分明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涵义:一是要求各管理机构的内部要明确地划分和规定权力与责任。如应明确规定,事关全局的管理政策,应经本机构的行政首长裁定。事务的推行和技术的运用,应由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按规章自行处理,以求迅速便捷。若权责不明确,必然造成各部门要么是推诿敷衍,互踢皮球,使有关事务不能有效地处理;要么是许多日常事务或由某局某科即可决定的事务,件件都向本机构的行政首长上呈请示、层层辗转、级级批示、浪费时间,造成积压拖延、效率低下。权责分明原则的第二层涵义,要求以责任的需要授予权力,以权力的大小规定责任,互为依据和标准。

  (3)机能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各管理部门政务的划分从性质上要保持一致性,即所有性质相同的政务,应完全划归某政府功能部门管理,不得遗漏;凡与该性质不相同的政务,则应完全排除于本部门之外,不能混杂。这种政务划分在性质上的一致性,也就是意味着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活动机能,要保持一致性。简言之,机能一致的原则包括一层涵义。即既不应随意分割同一性质的政务管理,也不能将不同性质的政务管理混杂于一个政府的功能部门。

  因此,政府体制的设置应遵循以上的三个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政府体制在运作时才会发挥最佳的效率,才能使政府的活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历史上的政府体制

  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国家的政府体制可分为两大类,共和制和君主制。共和制包括民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君主制可分为专制君主制或个人独裁制度、贵族君主制、等级君主制。以下简述之。

  1.民主共和制

  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是古希腊城邦国家实行的一种政府体制。这种政府体制形式是以直接民主制为基础的,即城邦的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总是最后的决断,具有最高的权威。

  古希腊民主共和制是其一系列历史条件演变的结果,由于古希腊海外移民在客观上割断了与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所以,原始社会制度日益萎缩,在移民过程中和发达的商业往来中形成的契约关系逐渐成为民主共和制的基石。

  民主共和制体现的基本政治精神是:全体人民是政权的最高根源,是法律的主宰。所以公民大会就成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余一切国家机关都隶属于它,它有剥夺某个公民权力的司法权。每个公民都可直接参加公民大会,有权提出新的提交大会讨论的议案,公民大会的常设机关是议事会,它在形式上类似近代的代议机关,但实际上起着行政机关的作用。在公民大会休会期间,议事会是国家最高管理机关。

  古希腊的民主共和制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制度,因为,那里的妇女、奴隶和外邦人是无权参加公民大会的,同时雅典公民依据财产被划分四个等级。第一、第二等级的富裕公民才有资格被选为执政官,第三、第四等级的中产公民和贫民只能被选入500人会议和担任陪审法官,并且,某些重要职务由于没有报酬也阻止了贫困阶级的人参加这些工作。

  2.贵族共和制

  贵族共和制是奴隶制国家民主制的另一种形式,它与民主共和制最大的区别是设有终身任职的有决定权力的元老院。在贵族共和制里,存在终身任职的国王,共和国的最高官吏是执政官,它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因此,这种政府体制属于共和制。

  贵族共和制主要包括元老院、人民大会以及执政官、保民官等各种长官。在贵族共和制中,元老院地位最为重要,权限很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经常作用。元老院成员基本不变,他们大多数是贵族。人民大会实质上是一个表决机构,通常由执政官和最高裁判官召集,它不像民主共和制公民大会那样有法律创制权,平民可以选举平民自己的官吏。长官在形式上由人民大会选举,但实质上是由元老院指派的,长官掌握国家的权力,但实际上仍要服从元老院的旨意。执政官是国家的最高长官,由选举产生,掌握军事和民政上的最高权力。

  3.专制君主制和个人独裁制度

  君主制是共和制的对称。在古代政府体制中,指以君主(国王、皇帝、大公、苏丹和沙皇等)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西方君主制一词,最早来源于希腊文monos(单独)和arche(统治),其涵义是“全部最高的权力”或者“单独一人的统治”。在早期实行君主制的国家,国家最高权力由君主一人行使,君主拥有绝对权力,王位是世袭的和终身的。君主行使的这种权力,在不同的政体中,情况略有差异。例如,封建时代的专制君主制和古代的神权君主制等,君主的活动是不受限制的,也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封建时代的等级代表君主制,君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等级会议一定的限制或制约。列宁曾经指出:

  “君主制并不是形式划一、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非常灵活的、能够适应各阶级的统治关系的制度。”在欧洲,早期形成了许多诸侯国家,它们完全脱离中央的政权,几乎所有的君主都由诸侯或贵族推选,君主世袭制到晚期才出现。推选君主制,比较典型的有罗马帝国等。奴隶制国家的政府体制,通常实行的是专制政治和集权政治,比如古代的埃及和巴比伦。封建制国家的政府体制,基本上有两种,等级代表君主制和绝对专制君主制,比如中世纪的法国和沙皇俄国等。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国家中,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法律,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列宁在谈到君主专制政体时说,君主可以“颁布法律,任命官吏,搜刮和挥霍人民的钱财,人民对立法和监督管理一概不得过问。因此,专制制度就是官吏和警察专权,而人民无权。”

  专制君主制盛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其历史原因是经济上小生产的分散落后状况、思想文化上愚昧落后和民智未开、政治上毫无民主意识的综合结果。专制君主制在分散落后的经济状况,分封割据的政治状况下为维护国家的统一起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民主意识的提高,专制君主制已成为历史上的“陈迹”。

  三、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体制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体制(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纷繁复杂,世界各国各派的政治学者都各有其分类的标准和方法,莫衷一是。我们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体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即君主立宪政体和民主共和政体。在君主立宪政体中又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类;在民主共和政体中可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制”三类。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1.君主立宪政体

  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国家君主(国王、女王、天皇)为世袭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正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有些资产阶级政治学者把君主立宪政体称为有限君主制政体。按照君主掌握权力的大小,君主立宪政体一般可以分为“二元制”的和“议会制”的两大类。

  (1)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简称二元君主制。这种政府体制所以叫“二元制”,是因为在形式上国家有两个权力中心:一个是君主,一个是议会。二元君主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国家的实际权力并不掌握在议会手中,而是掌握在君主以及君主身旁的少数亲信手中。二元君主制下的真正权力中心是君主。

  在历史上,典型的二元君主制国家是187l—1919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的日本。在现代,除了个别国家,如约旦王国、尼泊尔王国等带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至今仍实行二元君主制政体外,世界上几乎很难找到这样的国家了。在现代实行二元君主制的国家,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在二元君主制下的君主虽然仍握有大权,但是二元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之间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仅在于前者在形式上有宪法和议会,而且在于宪法和议会对君主的权力实际上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议会通过的法律虽然要君主同意后才有效,但君主一般不能撇开议会制定法律。而后者是根本不存在宪法和议会的。还有,专制君主制是封建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而二元君主制则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阶级分享权力、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某些国家,这种政体也是向议会君主制或议会共和制过渡的桥梁。

  (2)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这种议会君主制政体是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后来这种制度逐渐传播到欧洲大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议会君主制盛行于许多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女王和国王中,真正掌握国家实权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统而不治”的虚君。今天的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以及日本、泰国等都是议会君主制国家。

  在大多数国家里,议会君主制是在君主立宪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二元君主制下,国家大权掌握在君主手中,政府的组成取决于君主的意志;而在议会君主制下,政府的组成必须和议会中多数人的意志相适应,即政府(内阁)不仅要由议会产生,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而且必须对议会负责,而不对君主负责。

  可以说,议会君主制政体实际上是一种保存着没有实际权力的君主、而由议会中多数党掌握政权的政府体制。议会的权力比二元君主制下的议会权力大为增强,议会成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君主的权力则大为减弱,君主的职责只限于礼仪性的活动,例如签署法律、主持集会、接见外宾等,君主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民主共和政体

  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对称,又称民主共和政体,是国家代表机关或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一种政府体制或国家形式。在古代中国,共和一词最早出现于西周。在西方,共和一词,渊源于拉丁文(respublica),意即“公共事务”。西方早在古希腊时已出现共和制。不过古代的共和同今天的共和,意思是有区别的;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类型的共和,其涵义也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与资产阶级共和国,在本质上不能相提并论和混为一谈。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统治的普遍形式是民主共和政体。

  在民主共和政体下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是总统、议会和内阁。它们在形式上都由选举产生,但是这些机构产生的程序、任期、拥有的职权以及它们相互的关系,各国都各不相同。从总统、议会和政府三者的相互关系上来看,民主共和政体又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议会内阁制

  凡是政府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的联盟组成、在法律上对议会负责的政府体制,称为资产阶级议会制政体。

  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1958年),就是比较典型的议会内阁制共和国。所谓议会内阁制,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理或首相)总揽行政权力的政府组织形式。议会内阁制起源于英国,后为一切实行议会制(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所采用。

  内阁是通过议会选举产生,由议会中获得多数议席的某个政党单独组成,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在形式上由国家元首(君主或总统)任命,议会中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领袖担任政府首脑并组织内阁。一个政党组阁的称为一党内阁,几个政党联合组阁的称为联合内阁,二者统称政党内阁。其特点:内阁由执政党组成,执政党领袖担任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兼任议会议员,这实际上使执政党既控制议会,又掌握政府,从而使议会和内阁在重大问题上保持一致。但议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解散议会,要么总辞职。议会内阁制政府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分别由两个人担任。国家元首不是内阁成员,不领导内阁,也不负实际的行政责任,是虚位元首。国家行政权力完全由内阁和内阁首脑掌握行使。

  (2)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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