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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学新论》 作者:周敏凯

第7章 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主体(一)——主权国家(2)

  世代居住岛国的居民卡尔特雷说出了一般居民的心里话,他说:“你必须离开这些该死的石头。这是肯定的。如果你一年不离岛两三次的话,你就会变得僵化了。”法国是大多数居民爱去的地方,她隔海相望,而且岛民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原来的萨克语由诺曼法语演变而来。自给自足的民风淳厚的岛国,随着对外界的开放,现在正变成西方洗钱者与房地产开发者的天堂。

  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基础集中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但是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比重增加,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形式出现混合性特征,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社会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形式并存,但其中私有制仍占主导地位。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性质,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机器,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就国家数量而言,资本主义国家现占世界国家数的大部分。其中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约占30个左右。

  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基础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冷战结束后,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进行所有制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出现了多样性特征,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等形式也有较大发展。但公有制地位仍较重要,所占比例较大,公有制的形式出现多样化。

  二、国家政体分类

  主权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或称政体形式,多种多样,但归根到底只是从属于国家类型,或称国家形式。国体不同的国家,其政体形式不一样;同一国体的国家其政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国家类型对政体形式的决定作用只是相对的。政体形式并非简单地服从国家类型,它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统治方式。

  世界主要国家类型有:君主制、共和制。

  君主制是以君主(国王或皇帝)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传统的君主拥有绝对权力,其意志即法律。现代君主制一般是立宪君主制。君主的称谓不尽相同。主要有:国王、女王、埃米尔、酋长、公爵、大公、亲王、苏丹、天皇(日本)、教皇(梵蒂冈)等。

  至今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仍有30个,人口约占全球7%。

  亚洲14国:阿联酋、阿曼、巴林、不丹、柬埔寨、卡塔尔、科威特、尼泊尔、日本、沙特、泰国、文莱、锡金、约旦;欧洲12国:安道尔、比利时、丹麦、梵蒂冈、荷兰、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挪威、瑞典、西班牙、英国;非洲3国:莱索托、斯威士兰、摩洛哥;大洋洲1国:汤加。

  君主制国家的政体形式,除了很少一些国家没有议会,仍实行专制君主制之外(例如,阿曼、阿联酋、沙特、文莱、锡金、梵蒂冈、斯威士兰等),其余君主国一般都有议会。建立了立宪君主制。根据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君主拥有权力的大小不同,立宪君主制政体形式一般可分成两类。

  1.二元立宪君主制(又称实君制)

  政府与议会地位并列。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控制政府。君主实权的大小不尽相同。科威特、巴林、卡塔尔、不丹、汤加、莱索托等君主国,国王对政府,甚至议会都有较大的实权,国王可任免首相与提名主要大臣,议会议案需国王批准才可通过。例如,约旦国王世袭,国王与议会分享立法权,国王可颁布法律,解散议会,任免参议员、首相、大臣与高级军官。议会有议政与立法的权力。

  2.议会君主制(又称虚君制)

  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对议会负责。民选的政党议员组成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力,多数党领袖组阁,控制行政大权;君主只是象征性国家元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大臣、大法官、总督,召集或解散议会,实际上内阁政府掌握实权。君主其行为受议会与宪法的约束,并无实权。现时的英国、西班牙、丹麦、荷兰、比利时、瑞典、挪威、日本等国为议会君主制国家。

  例如西班牙,国王为国家元首与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王位世袭;议会掌控立法权、财政预算审批权、监督政府权;内阁政府掌握行政权,并向议会负责。

  有15个立宪君主制的国家,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独立后参加英联邦,尽管本国一般已经没有君主,但是仍视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代表国家,但是英国女王与总督都没有实权,这些国家的政体有时可称为英联邦君主制。例如,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

  共和制国家取消君主制度,国家元首由选民或议会直接或间接选出,一般是民选的总统。共和制形式有多种,主要有:

  1.如果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则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力,总统尽管是国家元首,但无实权。这种民主共和制可称为议会共和制,例如印度共和国等。

  2.如果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掌握最高行政权,能任命政府首脑,组织政府内阁,政府只向总统负责;议会也由民选政党议员组成,掌握最高立法权。总统与议会权力互相制约,则可称之为总统共和制,例如美国。

  3.法国的半总统共和制。除了以上两种民主共和制之外,还有法国的半总统共和制。法国的半总统共和制,总统与议会都由选民选出,总理由总统任命,议会有权迫使总理辞职,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这是议会制的特点。但是总统拥有主要行政、司法、立法、外交、军事大权,又不对议会负责,具有总统制的特点。

  4.瑞士的委员会共和制较特殊,7人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联合执政的四党(激进党、基督教民主党、社会党各2人、中间民主联盟1人)代表组成7人委员会,瑞士联邦7个州每周只能有一名委员,每个委员分任7部部长,7人轮流担任委员会主席1年,不得连任。委员会主席为国家元首但是不能解散议会。

  5.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共和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形式,曾受斯大林模式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民主政治的特质突现。根据中国国情创立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与政治协商会议制,具有更多的民主性。人民选出各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掌握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它任命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总理组建政府(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由政治协商会议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行民主监督。中国的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形式,过去相对简单,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曾采取过高度集中的党政合一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政权完全隶属于党,共产党机关直接管理国家,党政合一。最高权力由党中央最高领导层掌握,党中央总书记直接行使各种政治决策大权。这一政体形式,又被称为斯大林模式,以往曾在东欧及苏联国内遭到抵制,并进行改革。前南斯拉夫曾推行过自治政治制度。赫鲁晓夫及其以后的苏联领导人也曾尝试过改革,均未成功。冷战结束后,中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国家获得了新的活力。

  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的历史演变

  1.列宁时代的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维埃代表大会(由联盟苏维埃与民族苏维埃组成),每年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联盟苏维埃与民族苏维埃组成)每年开3次会;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联盟苏维埃主席团与民族苏维埃主席团组成)共21人。享最高立法、执行与指挥权。

  2.斯大林时代的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取消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实行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两级决策机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联盟苏维埃与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每年两次会议。

  闭幕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5人),享有召集、解散最高苏维埃;颁布解释法令;实行选举与全民公决,否决苏联部长会议决议等18项权利。

  3.勃列日涅夫时代的1977年苏联宪法,基本延续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两级决策机制。但是根据1967年10月12日最高苏维埃有关法律,增设最高苏维埃常设委员会作为最高苏维埃的辅助机构,在最高苏维埃召开会议与闭幕后有效协助其工作。

  4.戈尔巴乔夫时代苏联于1988年12月修改宪法后,实行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归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开会2次,任期5年,共由2250名代表组成。(由一般地区、民族地区、社会团体各选出750人组成。)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苏维埃是常设国家权力机关(由联盟苏维埃与民族苏维埃各271名成员构成),人员542名,每年召开春、秋两次会议,每次会期3—4月。

  苏联议会实行两院制,联盟院主要处理全国问题:经济发展、公民权利义务、外交、国防、公安等问题;民族院主要处理民族平等、各民族利益、民族与国家利益关系等问题。

  三、国家结构的分类

  所谓国家结构,主要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所组成的关系形式。其形式以主权及行使主权的机构形式不同而各异。主要有三种。

  1.单一制主权国家

  最高主权完整统一,地方政府不能分享部分主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单一的宪法,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体系与国籍。国家整体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尽管有些民选地方政府形式上享有较多地方自主权,但必须执行中央政府指示,受中央政府监督。这类国家有日本、韩国、英国等。

  2.复合制主权国家——联邦制主权国家

  最高权力部分分割,或部分转让给地方政府所有,全国仍维持一个全国性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政府也享有部分主权,并以联邦制形式维持全国统一。一般而言,外交(宣战、媾和、建交、断交等)、军事(部署、调动、指挥联邦军队)、财政(发行货币、征税)、立法(制定、修改联邦宪法及司法权)等均由联邦中央政府统辖;地方政府可在联邦宪法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管辖自己的财政、税收、文化与教育等事务。联邦制国家的产生方式不尽相同。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复合制主权国由殖民地反抗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或废除殖民统治后建立;前苏联则在革命中诞生;德意志联邦则由民族统一战争促成。

  必须指出,联邦制是复合制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邦联则是主权国家的松散的联合体,非主权国家结构形式。在用词上,“联邦”一词英文通常为federation或Union,“邦联”一词英文通常为Confederation。但“英联邦”(TheBritishCommonwealthofNations)并非复合制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而是最有代表性的邦联形式,由英国与53个成员国构成。其成员国大多是原英国的殖民地或托管地。除了15个成员国仍保留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为邦联的象征国家元首之外,其他成员国基本宣布共和。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也有共和的趋势。

  其他著名的邦联,还有“法兰西联邦”(TheFrenchCommonwealthofNations,1958年改名为“法兰西共同体”,即TheFrenchCommunity,由法国及其海外省、原殖民地构成,原有13国,现存7国)、“独联体”(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由俄、白俄、乌、哈等11个独立国家联合而成,除波罗的海三国与土库曼斯坦之外)等。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neutralstate)

  以国家条约为依据,自愿约束部分最高主权(例如对外结盟权、交战权等)以获得某些重要国家(一般是相互对抗的国家)的全面支持,而保障其独立的国家地位。现存的这一类国家主要有五个:瑞士、奥地利、圣马力诺、老挝、土库曼斯坦。瑞士是最早的永久中立国之一,1815年在法国大革命宣告失败以后,欧洲主要国家英、普、奥、俄与法国签订了《维也纳公约》,该公约为了维持拿破仑帝国失败后欧洲列强的力量均势,确认了瑞士为永久中立国的地位,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瑞士永久中立国地位仍未改变。瑞士国民的中立主义思想,由来已久。1515年瑞士在马里尼安诺战役中败于法国,认识到瑞士作为欧洲山地小国,难以称雄欧洲,因此只有在列强争斗中采取中立立场,才可生存。欧洲30年战争使大多数欧洲国家生灵涂炭,残酷程度令人发指。瑞士在战争中保持了中立立场。战争结束时,瑞士宣布永远不介入欧洲列强的冲突,保持中立,直到1815年欧洲列强签署了《维也纳公约》,瑞士的永久中立国地位终于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战后联合国成立,瑞士认为它是同盟国强权政治的产物,1946年宣布暂不加入联合国。1982年3月,瑞士为了摆脱孤立,希望加入联合国,政府制定了加入联合国的正式文件,递交议会两院讨论批准,但议会通过的决议在1986年全民公决时遭否决。近年来瑞士国民的中立态度已有所改变,1990年9月联合国要求制裁伊拉克,瑞士政府在一个晚上便作出决定,参与制裁,全国公民表决也一致赞成。2002年3月全民公决后,半数以上国民支持加入联合国。同年第57届联大接纳其为新成员,但中立国地位未变。

  四、其他形式的国家类型

  19世纪,资本主义的世界市场形成,开始工业化进程的西欧、北美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殖民扩张的高潮,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争夺与瓜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战争发生,一大批民族国家沦为殖民地或附属国。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的英国成为最大的殖民帝国,其殖民地的面积是本土面积的百余倍。二次大战结束,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崩溃,战后三次民族解放运动高潮使绝大部分殖民地获得独立,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托管委员会最后一个托管地马绍尔群岛宣布独立,但是殖民地(海外托管地)形式的国家,至今仍然存在。

  据统计,美国、法国、英国、荷兰仍保留33处殖民地或托管地。美国的殖民地或托管地有8处,人口达380万;法国有10处,人口达185万;荷兰有2处,人口为25万;英国有13处,但人口不到20万。

  (第四节)主权国家的国力构成及其综合评估

  一、主权国家力量的定义

  国际社会中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占有相应的一席之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尽管各自的国际地位与影响力大相径庭,因为主权国家的国际地位与影响力主要取决于自身的国力(NationalPower),而国力大小往往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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