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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学新论》 作者:周敏凯

第27章 国际政治中的基本行为准则(3)

  这一原则由主权平等原则派生而来,它给联合国的管辖范围划出了一个界限。但是,有些国内事务,既具有国内性质,又具有国际性质,例如侨务、武器与毒品出入境、国际恐怖活动等较难划清界限。从国际法角度看,所谓国内管辖事项,一般是指国家可以不受依国际法而产生的那些义务的限制而能自由处理的那些事项。诸如一个国家的政体、内部组织等。但某些问题的国内与国际界限,仍存在争议,因此要对国内管辖做狭义的绝对界定,困难不少。

  所谓干涉内政的行为,一般包括思想意识干涉与具体行为干涉两种类型。思想意识的干涉主要通过各种宣传与舆论手段,将某种政治信念与价值观念强加于别国,例如20世纪60、70年代苏联领导人对中国政治路线与外交政策的指责。美国用西方民主观与人权观来评判与指责别国的政治信念与价值观。具体行为的干涉,主要表现为,采取各种物质手段,包括经济、军事等形式,援助别国的反政府组织或力量,对别国政府或组织加以经济或军事的制裁。例如,1981年美国对实行军管后的波兰政府加以经济或军事的制裁,1989年西方七国对中国同样进行经济制裁。

  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基本原则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但它的基本原则精神是对近代国际法原则与人类优良传统道德观念的继承与发展,对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发挥过积极作用,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其内部的不完善处也逐渐暴露出来。首先,它的内容主要涉及国际政治关系,而未涉及世界经济关系,滞后于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现实。其次,条款内容有同义反复之处,例如第三、四两条,内容可以精简合并。第三,有些条款缺乏国际法的约束力,和权利与义务一致的精神不尽相同,例如第六条。在战后第三世界崛起,南北矛盾加深,世界经济秩序改革被人们日益重视后,要求修改与补充联合国宪章以及七项基本原则的呼声逐渐高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符合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与所有爱好和平和要求发展的国家的人民普遍要求,逐渐成为各国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0世纪50年代,由中国政府提出,中印、中缅政府领导人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联合国宪章七项基本原则的继承与发展。

  第一次明确提及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思想的是列宁。他于1915年在《论欧洲联邦的口号》一文中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用武力消灭不了社会主义俄国,俄国也无法立即消灭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因此东西方不同制度的国家只能“和平共处”。******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于1945年6月15日召开的全国政协筹备会上讲话,将列宁的思想运用到中国对外政策中去,倡导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1954年4月中印两国关于西藏与印度通商的《交通协定》中,第一次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关系准则写入国际条约。

  1955年4月18日,万隆亚非团结会议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次被众多国家政府承认为国际行为准则,写入《万隆宣言》并扩大为十项原则。以后,鉴于社会主义国家间关系的经验教训,中国政府于1956年11月1日发表声明,正式宣布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扩大为社会主义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准则。

  1972年2月28日,中美两国签署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上海公报》,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战后60、70年代大批民族国家获独立,并加入联合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成为国际法一般准则。1974年12月第二十九届联大,通过《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以补充与发展联合国宪章,其中规定的十五条基本准则,前六条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它科学地阐述了战后国际关系中主权国家所应享受的基本权利与必须承担的国家义务。它以尊重各国主权完整为前提,反对侵略和干涉,主张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项。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是独立国家的基本属性,领土是主权国家的物质载体,领土完整是主权独立的主要内容,尊重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它包括尊重主权国家的对内最高管辖权、对外独立交往与防止别国侵犯的自卫等三项基本权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

  2.互不侵犯

  这是第一条原则的具体体现与保障。主权国家之间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威胁或使用武力去侵犯别国主权与领土完整。

  这里需说明“侵犯”一词在国际法上争议颇多。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专门通过了一个《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根据此决议,侵略主要指一国以武力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侵犯别国的具体形式有多种:武装侵占或攻击别国领土;封锁港口海岸;攻击别国军事设施或舰只;延长在别国驻军期限等。这一决议较注重有形的军事形式的侵略,忽视了无形的政治与经济等形式的侵略,诸如政治干涉与颠覆、经济掠夺与控制等,从而为谋求霸权的超级大国的侵略扩张打开了方便之门。

  3.互不干涉内政

  这是对第一条原则的进一步补充。内政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同制度的国家可选择不同的发展道路,确定不同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采取不同的政策与措施去治理其国家,别国无权加以指责、干涉。干涉有多种形式,既包括有形的物质行为的干涉,即武装干涉;也包括无形的思想意识、政治信仰与道德标准等形式的干涉。总之,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强迫别国接受本国的意志、制度、道德标准。1989年政治风波后,西方七国对中国的经济制裁,克林顿政府的人权原则与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指责,对台湾与********的怂恿,显然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势必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

  4.平等互利

  平等互利原则由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它是国家间建立友好关系、发展互助合作的重要基础。平等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不论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的地位,相互间不应有相互管辖、领导与被领导的区别,而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国家都不应在国际社会中要求任何特权;国家间的互利,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能谋取片面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剥削对方为目的,而应该是对双方都有利。平等与互利是密切相关的,平等是互利的条件,互利是平等的结果。国际关系的实践证明,国家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也只有互利,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平等与互利相联系,是一个重大的发展,反映了中小国家反对霸权与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强烈愿望。

  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应尊重那些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规定。例如,国际会议或组织中,对重大问题表决,不分大国与小国,各国都有一票,每一票具有同等的意义;签署条约时,应遵守轮换制,各国在自己保存的条约文本上应在首位签字,以此轮换;国际会议的位次排列,按会议文字的本国国名的字母顺序排列等。

  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原则是前四项原则赖以实行的保证和必然结果。世界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都应该平等地共存,而不应因此而互相攻击、干涉或侵略。作为一种思想,列宁在1915年《论欧洲联邦的口号》一文中首先明确提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维持国家关系的唯一出路是“和平共处”。20世纪20年代,苏俄粉碎了14个帝国主义国家的武装干涉,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也处于相对稳定时期,因此列宁制定了对内推行新经济政策,对外实行和平共处方针的战略与策略。作为当代国际关系准则的和平共处原则,则丰富发展了列宁的思想。它主要包含三层意义:

  不同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求同存异,和平共处;国家间的争端,以和平方式加以解决,诸如采取谈判、协商、仲裁等;国家之间在平等共存的条件下,发展友好合作与经济交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完整的思想体系,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它继承并发展了传统的国际法原则与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在维持世界和平,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无论从思想内容上,还是逻辑联系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比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表述更简练,更易被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它适应了战后建立世界新秩序的时代要求,尤其是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南北问题的解决,奠定了政治基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符合各国人民反对大国强权政治的需要,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既可指导处理不同制度的主权国家间的关系,也能指导处理不同性质的政党与集团间的关系。

  思考题

  1.联系实际分析比较当代国际法发生的主要变化及其基本特点。

  2.联系实际分析《联合国宪章》7项基本原则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

  3.联系实际分析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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