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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作者:陈学彬

第51章 完善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分析(2)

  表122的行业集中度指标郝芬达尔指数显示,1994—2001年以利润率计算的郝芬达尔指数明显地呈下降趋势,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度的确有所提高。但以资产总额计算的郝芬达尔指数却出现波动,表明在贷款市场上国有银行仍是主体,处于垄断地位,新兴金融机构的进入对整个银行业竞争程度的增加有限。外资、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的中国分行经营范围受地域、客户、币种的限制,尚未真正全面参与国内金融机构业务,其目前的影响较小。

  N指数是HHI指数的一种转化形式,N=1\/H,其经济学含义是规模相等的企业个数。

  一般意义上讲,银行体系的效率主要表现为高水平的存款资源的可获得性和产生合理的金融价格(见图121)。除了经济因素的基本决定之外,银行体系的效率主要来源于银行之间的“适度竞争”。

  银行的数目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如果银行数目太少,银行会索取过度的垄断租金,使它们没有动力去发展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太多银行的竞争又会摧毁所有的租金(特许价值),而这些租金是补偿它们在加工意会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监督和经营所必需的(青木昌彦,2001)。

  12.3.2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资本提供者与使用者的交易关系,即拥有资本的人如何将资本交给最需要又最有能力经营资本的人,或者,有经营能力的人如何获得他所需要的资本。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就是要形成对金融机构(银行家)的约束,使银行家尽可能像经营自己的资本一样经营别人的资本,从而达到资本与银行家的理想结合。好的资本市场、好的市场环境,就会出好的银行家,为经济增长形成良好的金融支持。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目前还不具备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和流通性好的资本市场,因此银行业收购兼并不可能像英美国家那样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外部控制机制。并且在现阶段,如果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极端分散,对经理人的监督又会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会使得此类银行出现青木昌彦(1995)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从长远看,在中国发展资本市场,其核心就是使得资本市场的行为主体由国家或所谓的“法人”,转变为真正承担风险与责任的自然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缩短代理链,真正明晰产权,使资本市场有效地运行,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目前,国有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应主要采取有一定的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治理机制,这样,既保留资本市场接管、激励经理人的可能性,又兼顾大股东的代理权争夺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功能。McConnell和Servaes(1990)的实证研究表明,当内部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40%—50%时,此类公司的Tobinq值就会较大。随着内部股东所持股份的减少,Tobin的q值会相应变小。

  12.3.3经理人市场

  完善的经理人市场(或称代理人市场)是指经理人能自由流动,并且由市场供求决定其价格(薪酬水平),其实质是经理人的竞争遴选机制。Fama(1980)就强调代理人市场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他提出,在经理人劳动市场上,以未来工资流为表现形式的经理人人力资本是一种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资产,经理人认为他的人力资本价值是随着个人财富最小无偏估计量的变化而变化的,而其财富的变化是由所有者(股东)决定的。经理人劳动市场就是通过对经理人当前或以往绩效进行完全事后清偿(fullexpostsettlingup)形式的工资调整过程,并以此来解决两权分离情况下的经营者监督和约束问题。在竞争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市场价值(从而收入)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经理人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人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所以,经理人为了自身的声誉和将来的职业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致偏离股东利益过远。坎普兰(Kaplan,1990)的研究发现,破产公司的经理人在未来找到工作的概率比一般经理人低三分之一。

  在国有金融机构中,经理人不可能对决策的最终后果承担责任,国有资产实际上成为一种“廉价投票权”。其结果可能是,无能之辈通过贿赂相关人员而取得金融机构的经理人职位,而真正具有金融家才能的人却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股权结构一旦得到改造,那些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就会选择他们认为最具有经营才能的金融家来管理金融机构,不会出现仅仅因为个人好恶而把一个真正有才能的在位者拉下马,更不会轻易接受贿赂把一个无能之辈扶上马,真正的金融家队伍和经理人市场就可以逐步形成。有了资本雇佣劳动这种市场筛选机制,金融家的职业道德就会迅速好转,无能之辈自然就没有了市场,金融家队伍得到净化,代理人行为扭曲问题也会逐步得到解决。试想:有哪一个真正的委托人会选择一个职业道德有问题的无能之辈充当其代理人?高额的淘汰成本也可以确保有才能的金融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使道德上存在缺陷而使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扩大的“害群之马”远离金融家队伍。

  12.4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果企业信用低下,一方面信息成本增加,信贷风险上升,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利率水平(表现为向上浮动)来增加期望收益;另一方面贷款利率高,又会带来两种风险。一是事前的“逆向选择”,由于企业可以隐瞒甚至伪造私有信息,提高利率的结果只能是“劣币驱逐良种”,高风险、不计成本的企业将会把低风险偏好的企业逐出市场;二是事后的“道德风险”,利率提高的事后效应极可能诱使企业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投资,或者在制度监控不力的情况下,转移贷款用途。两者作用的结果是还贷款概率的降低。国有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为严重,以致加剧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累积程度,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基本都“借”给了国有企业。

  12.4.1对国有银企关系问题的理论研究

  张春霖在1995年指出,中国国有企业融资结构形式或资产负债率较高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即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中的份额较低,而改革开放后尽管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的份额上升,但因融资渠道偏少,居民收入绝大部分只能以储蓄形式进入专业银行,因而只能以负债形式表现出来。随后他(1997)将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源归之于国家融资,认为居民收入通过国有银行而贷给国有企业也是一种国家融资。他建议,要建立以资本市场为主体的融资体制使民间资本成为公司的股权所有者。张维迎(1996)也提出,国有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实际上是政府对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真正问题是投资主体的错位,即真正有能力、有资格当股东的投资者成了债权人,而没有能力、没有资格的国家却是最大的甚至是唯一的股东。他还通过对非对称信息与公司融资、泡沫经济和金融危机的分析,强调非对称信息导致了融资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导致了泡沫与金融危机。另外,他认为声誉机制及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1998)。

  12.4.2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特殊关系

  一、银企关系扭曲,银行陷入困境

  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西方市场经济中那种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充其量只能是一种“事后的”(expost)债权债务关系(张维迎,1996)。因为一方面,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债务人,经理人和股东并不为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国有银行也不是真正的投资者,没有人为银行的投资失误真正负责。

  转轨时期,由于法律法规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健全,对企业违约,特别是对企业借款不还现象的约束不力、惩罚不足,致使信用问题日益加剧,逐渐严重。这一切源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庇护(见表123)。

  通常,政府支配信贷资金补贴国有企业以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借款给国有企业;二是国有企业借款不还(盛洪,1996)。前者承受损失的仅仅是银行,而后者带来的则不仅仅是国有银行的贷款损失,还对整个社会的商业信用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企业的“赖账不还”、“假破产、真逃债”等不正当的以逃废银行债务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导致了两种后果:一是示范效应。企业的赖账行为,使银行债务被无限期地拖延,甚至最终通过破产而取消,一旦这种行为在制度上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惩罚,将会迅速蔓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企业的努力方向,使企业本身不是通过机制转换来改进发展,而是纷纷仿效,走逃废债的路子,最终动摇全社会的信用基础。二是扩散效应。出于企业的赖账行为扩散到关系客户,并使企业间“三角债”得以形成繁衍。企业间债务链的非正常生成与不正常切断,导致与企业有关的一切客户都受此影响,甚至相互感染。

  二、预算软约束情况下债务对经理人的约束机制弱化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国有银行经营的直接干预,导致银行对企业或公司债务约束的弱化,进而也就弱化了债务对公司经理人的约束机制。Jensen提出的债务对经理过度投资的约束作用往往无法得到实现。恰恰相反,债务导致经理人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因为软性约束的债务是可以不偿还的,经理人不用考虑未来现金流入的一部分须偿还债务,也不用担心过多债务会导致支付风险进而使公司破产。

  三、变异的企业破产程序影响了正常的银行与企业融资关系

  由于破产法的局限性,使得银行在企业破产时不能以正常的债权人身份参与到企业的重建、接管和出售中去,大大淡化了企业贷款收回对银行经营的激励。国有银行不仅没有动力去监督国有企业资金运营,而且也没有能力阻止国有企业不良贷款的继续攀升。政府常常为了顾及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而要求国有银行不对违约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或即使破产,也要求银行放弃清偿,使得债务通过破产机制约束经理人乃至所有者的作用无法得到实施。

  12.4.3银企关系之重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化竞争主体,切断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必然联系,为国有银行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并逐步建立健全以下两方面的运行机制。

  一、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

  信用是一种特殊的资本,资本投入的边际收益不是简单地递增或递减。先期为建立信用,投入大于产出,后期为享受信用,产出远大于投入。良好信用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企业已发生行为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它的揭示功能,信用越好,它所传递的市场信号就越能影响市场交易各方的决策。从事前看,可以影响银行的决策,会吸引银行放贷,或降低贷款的交易成本;从事后看,可以左右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引导消费者购买。

  二、借鉴德日模式中的主办银行的相机控制机能,强化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约束作用,以解决债务约束软化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破产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债务不可能有效地约束国有企业的经理人。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真正建立起破产机制,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所谓“相机性控制”,就是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债权人(银行)只是合同收益的要求人;相反,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在破产机制的作用下,这两种权力便转移到债权人(银行)手中。与股东控制相比,在债权人适度参与下,一方面由于企业的商贸结算和贷款都是由银行进行的,所以债权人对企业的资产负债信息的掌握比股东更多、更准确;另一方面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所以,债权人控制比股东控制更加有力,把债权人(尤其是银行)的“相机性控制”机制原理引入到企业的治理结构中,不仅有利于提高一般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银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当然,操作中应吸取日本和韩国的经验教训,特别是,必须切断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并使之真正成为市场的竞争主体。否则,“相机性控制”可能会使目前的情形变得更糟。

  12.5结语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金融机构既是政府实施金融资源配置的政策工具,也是国有企业的资金配给单位。本着这样的环境条件下,国有金融机构不可能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也不可能真正商业化。

  我们的研究结论是,在对国有金融机构体制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必须理顺和规范其外部环境条件。

  政府一方面要为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提供法律基础,使改革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应依法规范其自身行为,仅以出资人身份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通过中央银行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帕累托最优,对中国银行业而言,竞争性的产品市场、规范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银行家)市场是不可或缺的。

  应切断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必然联系,使二者分别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并建立商业化的债权债务关系。政府不应充当国有企业的保姆和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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