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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作者:齐凤

第14章 公司法律制度(5)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在清算终结前,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清算主体仅能代表公司开展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2.清算组织

  1)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

  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由清算组织负责执行清算事务。清算组织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织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2)清算组织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清算原则、清算方法和程序处理清算事务,不得借清算之机侵占公司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织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程序

  1)清算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织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2)登记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织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3)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织应按照清算方案中确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

  清查核实的公司资产包括: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取得的财产及其他应当由公司优先行使的财产权利。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织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分配公司财产

  清理公司财产所得变价款,首先,应支付清算费用,如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织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次,缴纳所欠税款后清偿其他债务。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债权争议或诉讼等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织应将该笔债权额予以提存,待争议解决结果确定后再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按照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分配完公司财产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6)注销公司

  清算组织应提交相应材料,如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织还应完成注销公章印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手续。

  (第六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各类民事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章节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我国《公司法》主要就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清算组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及公司登记机关等主体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登记欺诈、另立会计账簿、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不依法通知或公告、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不依法清算等行为,分别就处罚机关、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及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发起人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不法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织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五)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具体内容由我国刑法专节做出规定,比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

  复习思考题3

  1.简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2.简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3.试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简答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5.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股份转让等方面的区别。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68释〔2008〕6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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