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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作者:齐凤

第18章 合同法律制度(4)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88(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自公证机关审查准予提存,债务人据此交付标的物时发生效力。提存应注意以下相关问题:

  (1)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4)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5)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6)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7)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自愿放弃了债权,债务人的债务即被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被免除的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二)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法律效力;(3)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合同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5)负债字据的返还。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

  (第六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对合同所有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以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发生条件。如果合同并未有效成立,虽同样可能发生合同法上的责任,但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行为有两种: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6)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被违约人可以在诸种违约责任形式中进行选择,这种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通过何种依据和标准来确定其责任,这种依据和标准就是归责原则。

  我国有关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采取了多元归责原则,即一般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在我国的《合同法》上,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者约定免责的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就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违约行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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