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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作者:齐凤

第20章 铁路运输合同(1)

  本章知识要点

  识记: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行李运输合同,铁路包裹运输合同。

  领会:铁路运输合同的特征和分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和保险运输的区别。

  应用: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有关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

  (第一节)铁路运输合同概述

  一、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该合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或者托运人的要求,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至目的站,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二)铁路运输合同的特征

  1.铁路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

  铁路运输合同的形式和条款都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旅客购票和托运人填写了托运单之后,就意味着无条件接受了铁路承运方一切有关要求,没有谈判协商的余地。

  2.铁路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8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可见,铁路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是经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是并不需要完成实际的运送行为或托运货物的实际交付才成立的合同。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不能进行协商,有关选择性条款可以进行协商。凡是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铁路运输合同的构成要素

  铁路运输合同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一)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

  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并且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铁路运输合同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不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

  1.承运人

  铁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指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铁路运输合同,利用铁路运输的方式,将旅客、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当事人。

  这里的承运人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详见第二章。

  2.旅客

  旅客是指与铁路承运人订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规定,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3.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并且依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这里的托运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实践中,托运人可以是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托运人是自然人的,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做要求,即不要求其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但订立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收货人

  收货人虽然不参与订立合同,不是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但是他们与订立的合同息息相关,也会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是指有权从铁路承运人处提取托运货物的人。收货人有时与托运人是同一人,但多数情况下,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而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三人,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第三人作为收货人,他们不是合同的订立方,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是,如果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恰当,收货人往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二)铁路运输合同的客体

  铁路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铁路运输的劳务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客体应该与运输对象相区别,运输对象是指运输的是什么的问题,旅客、货物或行李包裹是运输对象,但不是合同的客体。比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的协议,所以运输劳务才是合同的客体,才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铁路运输合同的内容

  铁路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的约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关于铁路运输合同的内容将在本章第二、三、四节详细介绍。

  三、铁路运输合同分类

  铁路运输合同根据运输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行李运输合同、铁路包裹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采用铁路运输的方式,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协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包裹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采用铁路运输的方式,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铁路货物运单。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铁路运输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铁路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的特征。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但收货人既可以是托运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然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以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都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后者是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没有结束,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该合同才履行完毕。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其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整车货物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运输合同。

  1.整车货物运输合同

  整车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的以整车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这种合同一般是托运人的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对于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度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此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2.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的不以整车的方式运输货物,而是按批向承运人提出运输要求的运输合同。零担货物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m3(一件质量在10kg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t,体积超过3m3或长度超过9m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3.集装箱运输合同

  集装箱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的以专用的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集装箱运输具有易装易卸、不易发生货损等优点,因此在铁路运输中被广泛用于易碎物品的运输。集装箱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样,都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另外,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被运送的货物的性质也可以分为三种,即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特殊货物运输合同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程序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一样,订立过程也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要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整车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此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2)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于整车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运单这两种形式的合同,其主要条款有所不同。

  1.整车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等,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应填写托运单位和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个人时,则应填记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地址应详细填写托运人和收货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或乡、村名称。托运人或收货人装有电话时,应记明电话号码。

  如托运人要求货物到达后用电话通知收货人时,必须将收货人电话号码填写清楚。

  (2)发站和到站:发站是指货物交付的起运站,到站是指货物到达的目的站。站名要完整填记,不得写简称。

  (3)货物名称:为便于区别这一标的物与另一标的物,货物的名称应该填写名称的全称。

  (4)货物质量:货物质量关系到运价、包装、承运人的责任等,因此非常重要。常用的质量单位有吨、千克等。

  (5)车种和车数:车种是指承运货物的货车类型,车数是指承运货物的货车数量。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使当事人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当明确约定。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约定其他的合同条款。

  2.货物运单的主要条款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要写全称,另外要写明地点和联系电话,便于联系。

  (2)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3)货物名称。

  (4)货物包装、标志: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质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件数和质量(包括货物包装质量):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质量承运,所以提单上要正确填写货物的件数和质量。

  (6)承运日期:承运日期是指托运人交付运输货物,承运人实际承运的日期。

  (7)运到期限:运到期限是指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站的期限。

  (8)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是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的因托运货物而需要支付的费用,一般由托运人支付,但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收货人支付。

  (9)货车类型和车号:铁路货车的类型有很多种,比如棚车、敞车、罐车、保温车、特种车等,货车的车号是指承运货物的货车的车号,车号是每辆车的唯一号码。货车类型和车号都要在提单上注明。

  (10)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对于有些需要施封的货车和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上记明。使用施封锁、施封环或带号码的封车钳子施封的,应记明施封号码。

  瑏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对各自义务的履行。前面已经讲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主体包括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不是合同的主体,但是由于其与订立的合同息息相关,也会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所以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内容涉及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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