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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经济法规》 作者:齐凤

第22章 铁路运输合同(3)

  货物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间,加速货物运输。收货人负责组织卸车的货车,超过规定的卸车时间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间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延期使用费。

  负责卸车的单位在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车门、车窗、端侧板、冷藏车冰箱盖、罐车盖、阀等要关闭妥当。对装过活动物、鲜鱼、污秽品等货物的车辆,以及受易腐货物污染的冷藏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必须洗刷消毒的货车,由铁路负责洗刷并按规定或依照卫生(兽医)人员的要求进行消毒,费用由收货人负担。如收货人有洗刷、消毒设备时,也可由收货人自行洗刷、消毒。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进行清扫或清扫不干净时,车站应通知收货人补扫,如收货人未补扫或仍未清扫干净,车站应以收货人的责任组织人力代为补扫,向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清扫费和货车延期使用费。

  (四)承运人货物运到的期限

  铁路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到站。

  1.运到期限的计算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运价里程超过250km的零担货物和1t、5t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km加3日;一件货物质量超过2t、体积超过3m3或长度超过9m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2.运送货物的交接

  1)货物到站后的交接地点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派有押运人的不办理交接外,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下列地点进行交接:

  (1)车站内或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各该装卸地点。在特殊情况下,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也可在商定的地点;(2)专用铁路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交接协议中指定的货车交接地点。

  2)运送货物的交接方式

  运送货物的交接方式分以下三种情况。

  (1)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发站与托运人,到站与收货人应使用货车调送单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货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2)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按(1)的方式办理交接外,到站须派员至卸车地点会同收货人拆封、卸车(在专用铁路内卸车的货物,承运人应同收货人商定卸车办法)。

  (3)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如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声明,或收货人事先向到站提出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时,到站应于卸车前通知收货人到场按方式(1)办理交接,并会同卸车。从承运人发出卸车通知时起,超过两小时收货人未到场,或托运人、收货人未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封印状况或货车现状后,以收货人责任拆封、卸车。

  3.货物无法交付时的处理

  货物无法交付是指铁路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站后,收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领取货物或者拒绝领取货物,导致铁路承运人无法及时将货物交付出去。对于货物无法交付时的处理办法,《铁路法》有明确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180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可见,法律对于铁路货物运输的货物无法交付时的处理规定得非常明确。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变更或解除。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的行为。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该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第17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由此看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要经过承运人的同意,不难理解,合同订立时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也必然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1.变更的条件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承运人不办理变更: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密封的变更;(2)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3)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4)第二次变更到站。

  2.变更的程序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一般需要以下程序:

  (1)托运人或收货人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2)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3)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4)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入检查室和发站;(5)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应该在承运后发送前,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的请求,经承运人同意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解除运输合同时,应当和变更合同一样,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办理货物运输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违反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都有可能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此,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运人未按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当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具体细则如下:

  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调拨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2)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除上述(1)、(2)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3)承运人错运到站或误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应当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如果承运人错运到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承运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承运人误将货物交给第三人的,应当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货物能追回的,承运人有义务追回货物,并免费运至目的站,交付给正当的收货人,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逾期运到的违约责任;货物不能追回的,承运人要对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4)逾期运到的违约责任: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5)承运人故意造成托运人或收货人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运输费用时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2)由于过错导致承运人或第三人的财物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负赔偿责任。这里说的过错包括由托运人自装的货物,装载不合格;由于托运人包装不合格,污染第三人运输货物的;托运人对货物名称、货物质量申报不实;其他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

  (3)未在规定时间装卸货物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逾期装卸货物的,应承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暂存费或延期使用费:

  托运人托运整车货物,未在承运人指定日期内将货物全部搬入车站,自指定搬入之日起至再次指定搬入之日,或将货物全部搬出车站之日止,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托运人应于装车的次日起算,3日内将剩余的货物全部搬出车站或另行托运,逾期未搬出或未另行托运时,对于超过的日数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间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延期使用费;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三)免责条件

  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是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运人免责的条件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3)货物的合理损耗;(4)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6)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2.承运人或托运人免责的条件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24h时;(2)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3)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4)由于海运港、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四)铁路货物运输的赔偿和退补运输费用时效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的赔偿和退补运输费用的时效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里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也有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要求,应自受理该项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60日)进行处理,答复要求人。要求人自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

  (第三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概述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简称铁路客运合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旅客和铁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是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旅客是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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