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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作者:史伟丽

第21章 法律历史(2)

  3.死刑范围广泛,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奴隶制社会把政治强制和经济剥削直接结合起来,是一种公开地、直接地掠夺奴隶的剥削制度,奴隶制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刑罚特别野蛮残酷的特点。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死刑范围广泛,《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死刑不仅适用于杀人罪,而且也适用于盗窃、诬告或过失犯罪。二是制裁手段极为残忍。在罗马帝国时期,死刑适用的范围极广泛,执行的手段特别残酷,有火烧、钉十字架、活活打死、上绞架等刑罚。我国奴隶制时代刑罚也极为残酷。例如,商朝就以酷刑着称,采用的刑罚有火烧、斩首、活埋、炮烙、剖心以及把人放在臼中捣成肉酱、把人绑起来在太阳下晒成人干等。到了西周时期,刑罚种类大大减少,降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但执行手段仍然十分残忍,类似这种刑罚惨烈、轻罪重罚的现象,在各民族早期的法律中相当普遍。

  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奴隶制社会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奴隶制法最初也由原始社会的某些社会规范演变而来,于是便不可避免地带有原始社会的某些痕迹。即使在奴隶制法比较成熟之后,也保留了较多的习惯因素。如在法律责任和制裁方面,原始社会那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习惯和赔偿损害制度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习惯仍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出现在奴隶制法中。《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养子不认养父,应割去其舌;儿子殴打父亲,应割去其手;医生医术不精治死了人,应割去其手;工程师设计建造的房子,因工程不良造成房子倒坍后压死房主,工程师应处死,如果压死的是房主的儿子,则工程师的儿子要处死。又如我国商朝的“天罚”、“神判”制度。商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然后假意作出决定,把神判随意性涂上了一层神圣的光环。

  (三)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社会瓦解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封建社会,封建制法和封建制国家同时产生,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又一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其在人类发展史上历史悠久。在欧洲,从公元3世纪至5世纪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到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封建制法存在了近一千五百年。在中国,从战国七雄争霸到辛亥革命推翻满清王朝,封建制法更是存在了两千多年。

  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影响,不同社会的封建制法在其形成的历史背景上有较大差异,它们发展的条件和历程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它们各自具有的特点也不完全相同,封建制法共有的四个重要特征。

  1.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

  封建制法严格维护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在封建社会,地主与农民的关系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农民与地主的关系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比如,唐律规定:不得随意迁移户口,否则以“逃亡罪”论处,轻则“笞三十”,重则“徒三年”。不仅对其本人要这样处罚,还要对其家长和地方长官也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判处家长两年徒刑,判处里正、甚至州、县长官一定的刑罚。很明显,这种不准农民迁移、只让农民依附于一定地主的规定,就是要稳定地主支配农民、农民依附于地主的关系,进而使封建的生产关系处于稳定的状态。同时,封建制法还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社会的生产主要是农业生产,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经济基础的核心。封建制法既以法的形式确认,又以法的强制力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如我国秦代的“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中有这样一段对话:如果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怎么办呢?回答是,偷偷移动田界就是犯罪行为,要判处四年左右的徒刑。宋代规定,订立田土交易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只有经官府印押的红契,才是买主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涉及土地诉讼的主要依据。所谓“交争田地,官凭契书”。①明清的法律中也都明确规定禁止盗卖、冒认、侵占地主的土地。另外,各国封建制法普遍规定了长子继承权,这也是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防止地产分散以致削弱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措施。

  2.保护特权等级地位。

  封建制法的这一特征是由封建的经济和政治决定的。在封建社会里,除了阶级外,还存在等级划分。不同出身、不同血缘的人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

  皇帝、国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享有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最大特权。处于皇帝之下的大、中、小贵族,因其封地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享有不同等级的特权。刑罚方面,法律为特权等级规定了逃避刑罚的种种办法,因此,不同等级的人犯了同样或类似的罪,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如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八议制度、赎刑制度及官当制度尤其可以说明这一特征。西欧封建制法也同样有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规定。法兰克王国《萨利克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杀死一个自由法兰克人,罚两百个金币,杀死罗马人农夫,罚一百个金币,而杀死替国王服务的人,则要罚六百个金币。在婚姻关系上,法律也维护尊卑贵贱的等级关系,规定贵贱之间及良贱之间不准通婚,否则要受法律判裁。封建制法特别维护男女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妻以夫为纲”,“女子以男子为纲”,妇女完全丧失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婚姻自主的权利,在家从父母,出嫁后要绝对服从丈夫。封建制法规定五服制度来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秦律规定:普通老百姓只能穿“褐”(粗布衣),穿麻鞋,不能“履锦履”;出差官吏及其随从人员要按照不同等级吃不同的饭,用几个碗、上几个菜都有规定,决不准逾越。

  3.维护封建皇权和专制制度。

  在封建社会,皇帝居于最高的统治地位,保护皇帝的权威不受侵犯,使皇权至高无上,封建制法起着很大作用。封建制法律首先把打击矛头指向直接危害皇权统治地位的犯罪,把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看成是最大犯罪。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许多诏令,把有关侵犯秦王朝统治的行为都列为重大犯罪,比如说,诽谤朝廷,投敌等都是重大犯罪,而且还有思想犯罪——“腹诽”犯罪。以后各个朝代法律中的“十恶”,首条都是直接危害皇权的政治犯罪,所以处罚最为严重。唐律规定:凡是反逆行为,不管为首的或胁从的,一律处死刑;“十恶”中的“大不敬”罪就是专门维护皇权的规定。犯了“大不敬”罪的人,绝大多数都要判处死刑或绞刑。被列为“大不敬”罪的名目多达几十种,主要是侵犯皇帝利益的行为,如偷盗皇帝用的物品、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鉴、议论或违抗皇帝的诏令、给皇帝配药没有按照处方取药、给皇帝做饭菜没有按照皇帝的口味去做等。凡是做了这些事,都要按大不敬罪处罚。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维护封建皇权和专制制度。

  4.刑罚酷烈,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封建制的法律文化与奴隶制相比,有了进步,但还是保留了不少野蛮的、蒙昧的东西。从总体上说,封建制法是承袭奴隶制法而延续下来的,其在刑罚方面的严酷程度只是稍次于奴隶制法。肉刑和极端残酷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各个封建制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在中国,从《法经》开始,刑罚的种类就多而手段残暴。仅秦朝执行死刑,可以考证的方法就有十二种之多,有弃市、腰斩、车裂、磔、阮、凿、抽肋、烹、戮、枭首等。最能说明封建制法的残酷、野蛮的,是死刑中的夷三族和肉刑中的宫刑。夷三族就是一人犯法,满门抄斩,甚至株连亲朋,殃及无辜,正所谓“斩尽杀绝”。汉朝的开国元勋韩信、彭越及其亲属即死于所谓夷三族。这种遗毒在中国根深蒂固。肉刑也是残忍的,处决人犯,往往割断人犯喉管,或是在舌头上打针,或是用其他种种肉刑,这就是封建遗毒阴魂不散、既残忍又胆怯的表现。16世纪德国的《加洛林法典》就设置了割耳、割鼻、割舌、挖眼、断指、断手、斩首、绞首、火焚和五马分尸等许多残忍的刑罚。

  本单元的“导入案例”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因此,古代法律,对身份(亲属身份及社会身份)极为重视,在家族中,父是政治的首脑,家族中所有人口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里。尤其元、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如果子孙有殴打、辱骂父母等不孝行为,父母甚至可以杀了子孙而免受刑法,甚至没有理由杀死子孙也会是无罪的。正所谓“天下无不是的父母”。

  (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法律是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孕育、萌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最终确立。在封建主义社会中后期就开始有四个方面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法律的出现和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建立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后,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创设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但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仍然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占社会少数的资本家阶级,因此,它与奴隶社会法律制度及封建主义法律制度一样,也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存在和运行的,它是近、现代法律文明的一种形态,但它不同于其他两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它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这一原则准确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本质的要求,因而也成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要的原则。在法律史上,这一原则首次出现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①后来,各国的资本主义立法都确认了这条原则。

  在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具体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所有权,它允许所有权人几乎可以完全任意地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包括政府)均不得干涉。然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原则表面上是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主要的社会财富垄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他们才是这一原则的真正受益者。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原则为资本主义社会交易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契约自由原则。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涉及人权与经济体制的另一法律原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法律不限制当事人选择何种合同形式;其次是当事人有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一般情况下,一旦合同有效成立,法官无权进行变更。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把契约自由上升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资本主义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契约自由对于资产阶级才具有完全的意义,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它只意味着决定把劳动力出卖给什么人的自由,在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动力、必须接受剥削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选择余地的。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说是一项古老的人权诉求,但真正落实在法律之中,则归功于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被马克思誉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所有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人格或权利能力实际上就是人权,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享有做人的权利和资格。第二,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就是说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只要具有本国公民资格,就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平等的基本义务。第三,法律对同样的行为给予同样的评价和同样的对待,即法律在对主体的行为施加保护和惩罚时,只关注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关注行为人的身份,即以行为作为唯一度量的标准与准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从古代法律制度进入现代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标志,是等级社会和专制国家的死亡宣告,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法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不平等的内容,如法律公开允许种族歧视,在某些国家甚至使奴隶制合法化,同时性别歧视在某些国家也得到法律的承认,妇女和男性在基本权利的享有上也不平等。

  除了上述讨论的三条原则之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还有人民主权、宪法至上、分权制衡等许多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在维系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中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革命斗争中孕育,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正式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1954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法的产生。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建立经历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过程,其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尤其是1996年,全国人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建设战略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1999年修改宪法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总纲,从而开始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促进了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因此,它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根本不同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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