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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黑学全集珍藏版》 作者:李宗吾

第43章 社会问题之商榷(5)

  现在政局纷乱,一切改革事项,当然说不上,但是,就学理上言之,将来改革经济制度,究竟当采用何种方式呢 我们不妨预先讨论,等到有了人民可以信托之廉洁政府,才好实行。据著者个人的主张,凡是使用机器的工厂、轮船和铁道等,一律由公家办理,其有私人业已办理者,由公家照价收买,全国土地,一律由公家备价收买,私人要使用土地者,一律向公家承佃,把旧日缴与地主的租价,缴与公家,公家收得此款,作为全国人民公用。如此则全国之人,无一不享受租金之利,即是无一不享受地主之权,换言之:无一人不是佃户,也即是无一人不是地主。孙中山所谓平均地权,就完全实现了。

  但其中最困难者,就是收买的经费太大,无从筹措。现在中国工业未发达,使用机器的工厂也少,轮船、铁路也少,公家收买起来,倒还容易,只是中国土地如此之广,地价如此之昂,如果照价收买,比释放黑奴的代价不知高过若干万倍,美国当日,尚苦无款偿黑奴主人,我国今日,怎么会有这宗巨款,去偿还地主 关于这一层,孙中山是虑到了的,所以他于照价收买之外,再定一个照价抽税的法子。他的办法,是把地价确定了,令地主按年纳税,以后地价增长了,多得的利益,仍归公家,遇必要时,才照价收买。他就是因为政府无这笔巨款,来收买全国土地,才想出这种照价抽税的办法,以济照价收买之穷。

  现在亟须筹划的,就是款项一端,这种收买全国土地的款,究竟从何筹措呢 著者主张第一步的办法,就是规定银行由国家设立,不许私人设立,人民有款者,应存入银行,需款者应向银行借贷,其有私相借贷者,将来有赖骗等事,法律上不予保护,人民以金钱存入外国银行者,查确后,取消国籍,逐出国外。又于华侨所在地,设立国家银行,存储华侨之款,有款不存入本国银行者,取消国籍,不予保护,一面由银行发行国家钞票,内地交易,纯用国家钞票,人民持外国钞票向银行存放者,不予收受。如此则外国钞票即被驱逐了,人民的金钱,完全集中于国家之手,国家要收买土地和举办大实业,就不患无款了,孙中山所谓发达国家资本就算办到了。

  银行贷出之息,与存入之息,为二与一之比,例如,人民存入银行之款,定为月息六厘,人民向银行贷款,则定为月息一分二厘,如此则一进一出之间,银行可得月息六厘,人民有款放借者,无异于将资金缴一半与公家。现在购买土地者,其利也不过几厘,并且买地时须过税,每年须上粮,不时还有派逗等事,今定为银行存款,月息六厘,其利也不为薄。通常人民借贷之利,每月一分几或二三分不等,以著者所居自流井之地言之,每当银根枯窘时,月息有高至五六分者,今定为向银行贷款得,月息一分二厘,其利也不为贵。像这样办去,公家坐享大利,而于存款者,贷款者,仍两无所损,那些用大利盘剥的人,就无所用其技了。

  有人主张废除利息,这却可以不必。因为人民的金钱,是从劳力得来的,人民以金钱存入银行,由公家拿去作社会上种种公益,即无异把劳力贡献到社会上,谋种种幸福。此等人是应该奖励的,银行给予之利息,即可视为一种奖励金。

  又有主张废除金钱,发行劳动券者,更可以不必。资本家之专横,是由于土地和机器许私人占有,才生出来的,与金钱制度何干 我们把土地、机器收归公有,又不许私相借贷,虽有金钱,成了英雄无用武之地,也就无害于社会了。拿劳动券去换取衣食住,其实效与金钱何异 现在的金钱,我们又何尝不可把它当做一种劳动券呢 主张发行劳动券之人,其用心未免太迂曲了。

  我们把银行组织好了,就可着手收买全国的土地了。照孙中山的办法,是命地主自将地价呈报到政府,我们收买之时,恐怕地主所报地价有以少报多之弊,可用投标竞佃法(川省各县教育局所辖产业,多作投标竞佃法,颇称便利),用投标竞佃,以定租金,然后据租金之多寡,以转定地价。例如,某甲在乡间,有地若干亩,由政府将其地投标竞佃,假定投标结果,得年租七百二十元,以月息六厘计,即定为地价一万元。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月付息六十元,其欲用现款者,以钞票付给之,公家收入之租息,与银行支付之利息相等,仿佛公家是替私人经管产业一般,公家本然无利可图,但经公家收买过后,可用大规模之组织来改良土地,每年增加的利益,就完全归诸公有了。

  投标之时,即以地主所报之价为标准,假定某甲所报地价是一万元,投标结果,租息最高额是七百二十元,我们即认定地主所报之价是确定的,即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如果投标结果,依租息计算,该一万一千元,我们因为他原报之价是一万元,银行只能收入某甲一万元,如果依租息计算,只该九千元,我们就认定某甲有意欺蒙政府,罚他一千元,银行中只收他八千元的存账。我们定出此种办法,地主呈报地价,自必非常审慎,绝不敢以少报多。

  著者主张“全国土地,应一律由政府备价收买,不许私人占有”。向友人谈及,友人即说道:中国哪有这笔巨款来收买 我即把组织银行和集中全国金钱的办法说与他听,见得收买土地,不愁无款,听者每每驳我道:孙中山定的法子,是“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两种,你单取“照价收买”这一种,把“照价抽税”那一种抹杀了,把私人所有权完全夺去,与孙中山主义不合;并且投标竞佃之法,孙中山也莫有说过,施行起来,未免与他的办法冲突。我说道:我所说的,与孙中山主义并无不合,办法也无冲突。孙中山的办法是:“由地主呈报地价,政府照价抽税,将来地价增加之利益,全归公家,公家如要收买,照原报之价,给予地主。”照他这个办法,则是地主报价之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公家去了,所以日后增加之利益,全归公有,收买之时,只照原价给予;如果地主的所有权,尚未消失,则增加之利益,应归地主所有,政府收买之时,当另行议价。我们因此知“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只算是一个办法,并不是两个办法。孙中山本来想把全国土地,一律照价购归公有,因为无此巨款,才想出照价抽税的办法,先把所有权转移了,把地价确定了。暂不付价,等到随后有钱之时才付价,我们只要有款,早点付价,又何不可之有

  土地是公有物,应该归公,金钱是私人脑力体力掉换来的,应该归私。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我可以替他下一条公例曰:“金钱可私有,土地不能私有。”因此之故,他才规定以金钱给地主,把土地收归公有,所以我主张全国土地一律由公家备价收买,与孙中山主义并无违反。至于我所说投标竞佃的法子,乃是照价收买时,一种补充办法,对于地主所报之价,予以一种测验,与孙中山的办法,丝毫没有冲突。

  社会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土地问题,我们只要把土地问题解决了,其余的就容易解决了,收买工厂、轮船和铁道等项,都是很容易的事,我主张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可括为数语曰:“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完全归公,脑力和体力,完全归私,使用机器的工业归公,不用机器的工业归私,大商业归公,小商业归私,贷款的利息,一半归公,一半归私。”如此办理,则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相调和,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精神就符合了。

  我们既承认脑力体力是个人私有物,所以凡服务社会,就该给以相当代价,不能把他的脑力体力看做社会公有物,任意没收。各人的资禀不同,才能不同,应听其择业自由,各就其性之所近,自去选择职业,欲务农者,向公家承佃土地,欲做工者,向工厂寻觅工作,其愿当官吏教员及从事他种职业者亦同,因劳动的种类不同,所得的报酬也不同。表面上看去,似乎不平等,其实不然,这个道理,与民权主义是一样。孙中山说:“天生万物,除了水面以外,没有一物是平的,各人的聪明才力,有天赋的不同,所以造就的结果,当然不同,造就既不同,自然不能平等,如果把他们压下去,一律要平等,世界便莫有进步,人类便要退化。”所以孙中山主张的民权平等,是各人在政治上立足点平等,不是从上面压下去,成为平头线的平等。因此我们主张的经济平等,也不是把平等线放在平头上,成为国中贫富相等,是把平等线放在立足点,使各人致富的机会平等,或贫或富,纯视各人努力与否以为断。

  关于商业问题,我以为日常生活必需之品,如果一律由国家经营,那就不胜其繁了,因此我主张大商业归公,小商业归私,但是大小界限,如何划分,这是很费研究的。我主张施行之初,可定为国际贸易归公,国内贸易归私,国家向外国购买大批货物,分售与人民,人民有货欲销售外国者,由国家承买,转售与外国。我国闭关数千年,并未产生何种大资本家,可知国内贸易并非造成资本制度之主因,故国内贸易,可以听人民自由经营。我们把国际贸易归公办到了,再看国内情形如何,并可进而规定国内某种商业亦应由国家经营,私人不得经营。关于机器方面,亦可规定某种机器,私人不得使用。此种办法,必须到了实施之时,斟酌现情而为之,此时不能一一预定。我们不许私人购买土地,不许私人使用机器,不许私人设立银行,不许私人经营国际贸易,孙中山所谓节制私人资本,就算达到了。

  依上述办法,国家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收归公有过后,国家每年收入,当然非常之多,自当尽量扩充实业教育与增加民众利益之事。但是国家发达到了极点,每年余款,究竟作何用途呢 我也想有一个办法,孙中山屡屡向人演说,他要把中国变成一个大公司,四万万人都是股东,并且说:“这个公司内的人,都可以分红利,子子孙孙,便不怕穷。”我们把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四者收归公有,那么四万万人都成为地主、厂主,成为银行和国际贸易的股东,孙中山理想中的大公司,就出现了。这个大公司,是以每一个身体为一股,国中生了一人,即是增加一股,死了一人,即是取消一股,股权是非常明晰的。我们就可仿照公司分红的办法,政府每年除各项开支而外,其所有余款,即按照全国人口数目,平均分摊,作为生活费,其分摊数目之多少,以国家每年余款多少为断,最大限度,以能维持生活为止。

  有了这个办法,社会上可以免去许多纠纷:(1)中国所谓育婴恤嫠(lí)济贫诸局,可以裁撤,外国所谓失业者救济法,教员、工人养老金等,俱可废去了;(2)现在许多富有哲学文学科学等天才的人,每因饥寒所迫,兼营他业,或改营他业,国家受无形之损失,倘能发给生活费,使无冻饿之忧,则各人能就其性之所近,专心深造,于社会之文明,增进不少;(3)语云:衣食足而礼义兴。又云:饥寒起盗心。有了发给生活费的办法,则国民的道德可以增进。

  有人问我道:人人都有饭吃,还有何人肯做工 还有何人肯努力 社会怎么能够进化 我道:人人有了饭吃,努力心或许减少一点,如谓人类就不努力,社会就不会进化,我却不以为然。请问牛顿和达尔文诸人,其目的岂是因为要吃饭,才去研究学问吗 难道他们有了饭吃,就不会研究学问吗 我恐怕正是因为他们有了饭吃,才能专心研究,才能有此空前绝后的大发明。

  孙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级:第一级是需要,有衣穿才不会冷死,有饭吃才不会饿死;第二级是安适,穿的求其舒服,吃的求其甘美;第三级是奢侈,穿的要轻绡细绢,海虎貂鼠,吃的要山珍海味,鱼翅燕窝。我所说的发给生活费,只算达到第一级,其第二级、第三级,则让那些勤勉做工的人享受。

  努力向上之心,人人都有,凡是稍知奋勉的人,断莫有因为免去冻饿,就可满足他的欲望,就不前进,其例甚多,无待详举。平心论之,人之天性不一,有因为生活问题解决了,就不去做工的,却也有丰衣足食,还是孜孜不已的,若谓国家发了生活费,就无人做工,这层可以不虑。假使实施之时,果然有此现象,我们少发给点款,使他们所得者,不足维持生活,就不患无人做工了。做工与否,本是听人自由,但做工者优予报酬,使人见而生羡,又不得不做工,于是做工者,不做工者,各遂所愿,社会上就相安无事了。

  有人问我道:全国人民,具何种资格,有坐领生活费之权利 政府为什么有发给生活费之义务 我说道:这有两个理由:(1)地球是人类公有物,使用土地者,对于公家缴纳租金,此项租金,即该人类平均分受;(2)发明家发明机器,是替人类发明的,由机器生出来的利益,应该人类平均分受。基于这两种理由,故人民有领受生活费的权利;政府是掌管全国土地和工厂的机关,故有发给生活费的义务。孙中山讲衣食住行四者曾说:“一定要国家来担负这种责任,如果国家把这四种需要,供给不足,无论何人,都可以来向国家要求。”可见国家有保证人民生存的义务,人民有向国家要求生存的权利。我主张发给生活费,即是国家担负人民衣食等项的责任,保证人民的生存。此种办法,与民生主义是很合的。

  我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是采用公司式的组织,这是业经说明了的。我分配资财的方法,是从自然界中两个地方取法得来:

  一是取法身体分配血液的方法。身体中某部分越劳动,血液之灌注越多,除了弥补消耗之外,还有剩余,因此人身越劳动的部分,就越发达,这就是人身奖励劳动的方法。所以我们对于劳动者,应该从优报酬。我们身体中,还有些无用的部分,例如,男子之乳,他是无用的东西,但是既已生在我们的身上,也不能不给以血液,不过男子之乳不劳动,灌注的血液很少,所以男子之乳,就渐渐缩小。我们发给生活费,不可过多,使不做工的人,如男子的乳一般,渐渐消缩,才合天然公理。

  二是取法天空分配雨露的方法。自然界用日光照晒江海池沼,土地草木,把它的水蒸气取出来,变为雨露,又向地上平均洒下,不惟干枯之地,蒙其泽润,就是江海池沼,本不需水,也一律散给;最妙的,是把草木中所含水分蒸发出来,又还给它,一转移间,就蓬蓬勃勃地生长了;并且枯枝朽木,也一样散给,不因为它莫得生机,就剥夺它享受雨露之权。洒在地上之水,听凭草木之根吸取,无所限制,吸多吸少,纯是草木自身的关系,自然界固无容心于其间。公家收入的租息,与夫银行和工商业的纯利,原是从人民身上取出来的,除公共开支而外,不问贫富,一律平均分给,致富的机会,人人均等,这就是取法雨露之无私。

  孙中山把生活程度分作三级:(1)需要,即生存;(2)安适;(3)奢侈。现在的经济组织,是以“死”字为立足点,进而求生存,再进而求安适,求奢侈,因为立足点是“死”字,一遇不幸的事,就有冷死的饿死的。著者主张发给生活费,是以生存为立足点,进而求安适,求奢侈,照孙中山民生主义说来,生存是社会问题的重心,国家倘能每年发给生活费,使人人能够生存,这就算重心稳定了,重心既稳定,社会自然安静。著者谆谆以发给生活费为言,意盖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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