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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与婚姻》 作者:罗素

第9章 浪漫的爱情(2)

  上流社会在知识上和道德上的见解,都包含在爱的艺术中,这种现象是历史上的一个例外。在其他时代,文化的理想和恋爱的理想的结合从未达到这样的程度。中世纪繁琐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使一切哲学思想集中于一个中心上,这正如贵族式的爱情的理论要在一个很小的范围里,把一切关于高尚生活的事情包罗在一起一样。“玫瑰花式的浪漫”并没有破坏这一制度,它不过是要纠正这一制度的趋向,并使这一制度的内容格外丰富罢了。

  那个时代是一个极为粗俗的时代,尽管在那些牧师眼里是不道德的,但是“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提倡的那种爱情却是很典雅、很风流、很温存的。当然,这类思想只能为贵族所有,因为这类思想的前提条件不但是有悠闲的生活。而且还要摆脱教会的专制。在骑马比武中,爱情的动机是很明显的。教会厌恶这种比赛,但却无法取消它,就像它无法取消勇士式的爱情制度一样。在我们这个民主时代,我们很容易忘记贵族阶级曾在不同的时代有过他们的贡献。就以爱的复兴而论,如果没有骑士制度的浪漫为它开路,那么,文艺复兴是断然不会取得如此成功的。

  在文艺复兴时期,由于人们反对信奉异教的结果,爱情已不再是柏拉图式的了。至于文艺复兴时期对于中世纪风俗的看法,我们可以在有关堂吉诃德和他的达西妮亚的描述中一览无遗。然而,中世纪的传统并非毫无影响。西德尼的《阿斯特洛菲尔和斯达拉》就充满了这种传统的影响,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也深受其影响。但是,就整体而言,文艺复兴时期的爱情诗的特点乃是欢愉和率直。

  请不要笑我躺在你的床上,

  因为这寒夜几乎把我冻僵。

  这是伊丽莎白时代一位诗人的诗句。无可否认,其情感是率直、坦白的,而绝不是柏拉图式的。然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人也深受中世纪柏拉图式爱情的熏陶,从中学会了将诗歌作为求爱的手段。《西姆别林》中的克洛汀因为不会写情诗,这个穷文人而受到人们的嘲笑,于是,他不得不雇了一个穷文人。然而他只会写“听,昕,这百灵”——也许人们会说,这是一种很令人称赞的努力。令人奇怪的是,在中世纪之前,也有大量关于爱情的诗歌,但直接用于求爱的却是凤毛麟角。有一首中国诗反映了一位女子因丈夫出走而悲伤的情形。还有一首神秘的印度诗描写了一位祈盼着上帝灵魂到来的新娘,这个灵魂所代表的是一个新郎。人们普遍认为,男人很容易得到他们所中意的女人,因而不必用音乐或诗歌去向她们求爱。从艺术的角度上看,如果女人容易得到,就的确是一件憾事。最理想的情形是,女人是很难得到的,却又不是完全不能亲近。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这种情形或多或少发生过。所谓困难,一部分是外部的,另一部分是内部的,而内部的困难,大概是从习惯的道德说教的踌躇中产生出来的。

  由于雪莱的大力倡导,致使浪漫的爱情在浪漫运动中达到了顶点。雪莱恋爱时充满了高雅的情感和虚幻的思想,这些情感和思想都是通过诗歌表现出来的。他认为产生这些结果的情感完全是美好的,所以,他根本不在乎爱情应当受到限制的理由。然而,他的论点却是根据不良的心理构成的。他之所以写诗,完全是因为他的欲望无法得以实现。那高贵而不幸的少妇伊米莉亚·维维安妮如果没有进修道院。那么,他就不会去写《伊壁斯去亭翁》;简·威廉斯如果不是一个相当贤惠的妻子,那么,他也决不会去写《回忆录》。他所痛斥的那些社会阻力,对于他的事业,是一种主要的推动力量。雪莱那种浪漫的爱情所依据的是一种稳固的均衡的情形,虽然有风俗的阻碍,但这些阻碍并不是无法逾越的;如果这些阻碍是无法逾越的,或者是不存在的,浪漫的爱情也就不大可能得以蓬勃发展了。

  以极端的中国制度为例:在这种制度下,一个男人除了他自己的妻子以外,难以遇到自己钟情的女人。因此,当他感到妻子满足不了自己的欲望时,就会去逛妓院。他的妻子是别人替他选择的,也许直到结婚之前对他都是陌生的。因此,他所有的性关系都与浪漫的爱情无缘,他也从没有为争取自己的爱情而努力过,情诗就是从这种努力中产生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男人在完全恋爱自由的状态中,而能够写出伟大的情诗,那么,他一定是通过他的魅力就可取得了成功,而无需付出他那极富于想像力的诗意的创作。因此,情诗所依据的是习俗和自由之间某种微妙的平衡,一旦某一方失去了平衡,情诗就不大可能以其最好的形式出现了。

  然而,爱情并不是以情诗为惟一目的,即使浪漫的爱情没有艺术上的表现,也是可以存在的。我认为,浪漫的爱情是生活所赋予的最大快乐的源泉。如果男女之间的爱情炽热、充满幻想和柔情,那么,在这种关系中就存在着某些不可估量的价值。不了解这一点,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很大的不幸。重要的是,社会制度应当容许这种欢乐,虽然它只能成为人生的一部分,而不能成为人生的主要目的。

  法国革命以后,出现了一种婚姻应当源于浪漫的爱情的思想。现代大多数人,至少是在讲英语的那些国家里,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他们却没想到,就在不久以前,这种浪漫的爱情运动还是一场革命。100年前的小说和戏剧,大都是描述关于青年一代努力抗争以建立这种新的婚姻制度,反对父母包办的传统婚姻的。其结果究竟是否真的像那些革新者所希望的那样理想,这都难以断言。马拉普洛普夫人的信条是,在婚姻中,爱情和羞涩都消失了,因此,远不如初时多少有一些羞涩的美好。毫无疑问,人们在结婚时,如果双方都不具有性的知识,而只是根据于浪漫的爱情的影响,那么,任何一方都会认为对方有许多比凡人完美的地方,甚至会认为婚姻是一场永久的天堂美梦。如果那女人既纯洁且无知,并不能区分性饥饿和两情相悦的差异,那么,这种情形就更容易发生了。

  在美国,婚姻的浪漫观较之其他地方受到更大的重视。那里的法律和风俗都是依据于老处女的思想,其结果是离婚极为普遍,而真正幸福的婚姻极为罕见。婚姻是比两个伴侣的欢乐更为重要的东西,婚姻是一种制度,这个制度通过生儿育女这一事实,成为社会内部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社会价值远远超过夫妻之间的个人感情。浪漫的爱情应当成为婚姻的动机,这也许是对的,在我看来,这确实是对的。但是我们应当明白,那种能使婚姻美满而且能满足它的社会要求的爱情。虽然并不浪漫,但是更亲密、更热烈、更现实。

  在浪漫的爱情中,爱的双方往往不能看得很准,它像在迷雾中观望一般。甚至可能有些女人在结婚之后,仍可能置身于这迷雾之中,假如她有自己深爱的丈夫的话。但是,只有她真正避免了和她丈夫的密切交往,而且保守住她内心狂乱的思想和情感,以及身体的某部分秘密,才能达到这一目的。然而,这种做法会使婚姻无法实现它最高尚的可能性,因为这种可能性所依赖的是完全没有幻觉的热烈的亲昵行为。另外,浪漫的爱情是婚姻的必需的观点,尽管和圣保罗的观点完全相反,但它和圣保罗的观点一样,是极不得要领的,因为它忘记了,婚姻之所以重要全在于繁衍后代。如果婚姻仅是为了繁衍后代而存在,那么,就无需任何关于性的规定了。一对有责任心和爱子之心的夫妇一旦有了孩子,就必定会认为彼此之间的感情就不再占主导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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