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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与婚姻》 作者:罗素

第12章 性知识的禁忌(2)

  以上,我们所讨论的是性范畴以外的传统做法的恶劣影响,现在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中与性有着更明确关系的一个方面。道德家们的目的之一,无疑是要防止我们为性问题所困扰。这种困扰目前是极为普遍的。最近,依顿的一位前校长指出,学生们之间的谈话几乎不是沉闷的,就是淫秽的,尽管他所遇见的那些学生都是在传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性问题弄得很神秘,那么就会大大增加青年人对于这个问题本能的好奇心。如果成年人像对待其他问题一样对待性问题,回答孩子们提出的一切问题,给予他们所期望的或所能够接受的知识,那么这些孩子就不会产生淫秽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的产生,完全基于他们认为某些问题是不能毫无顾忌地提及的缘故。对于性的好奇心,与其他各种好奇心一样,一旦得到满足,就会很快消失。因此,尽量对青年人进行疏导,并告诉他们有关性问题的一切知识,这是防止他们被性问题所困扰的最好方法。

  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根据我个人经验,并不是根据演绎法。我在我的学校的孩子们中间所观察到的情况足以说明,孩子们的下流行为正是成年人假正经的结果所致。我自己的两个孩子(男孩7岁,女孩子5岁)从不认为性或排泄物是什么特殊的事情,而且迄今为止一直与那些正统的思想最大限度地隔绝开来,他们所得到的恰恰是与其相反的科学的思想。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这个问题,表现出自然和健康的兴趣,但是他们对发动机和铁路却没有如此浓厚的兴趣。无论大人是否在场,他们对于这类问题从未表现出探求的好奇心。

  我们发现,这所学校的其他孩子,如果他们的年龄是2岁或3岁,或者甚至于是4岁,他们的情况和我的孩子是毫无二致的。然而,那些已经受到了正统教育的6岁或7岁的孩子,他们却认为任何与性器官有关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他们甚至感到惊奇:在这所学校里,这类事情居然也可以和其他事情一样可以随意谈论。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在谈话时慢慢地有了一种轻松的感觉,但仍认为这类话题是不正当的。但是,当他们发现那些成年人丝毫没有阻止他们进行这类谈话时,他们就对这类话题逐渐产生倦意,从而变得和那些从未受过正统教育的孩子一样毫无杂念了。现在,当新入学的孩子想和他们谈论那些“不正当”的事时,他们总是表现出不耐烦的神情。由此可见,如果我们让新鲜的空气吹拂在这个问题上,它就会得到消毒。在忌讳中所滋生的有毒的微生物就会荡然无存。我相信,不会还有其他方法能使孩子们对于那些通常被认为是不正当的问题持有这样一种健康而自然的态度。

  在我看来,有一部分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另一面,虽然他们希望将基督教的道学家所掩盖的污秽从性问题上清除掉。性问题自然和排泄过程密不可分,因此,只要我们把排泄过程视为一件厌恶的事,那么在心理上人们自然会把这个厌恶的事的一部分与性问题联系起来。所以,在与孩子相处时,我们不应当对于排泄一事过分厌烦。自然,为了卫生起见,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孩子能够理解,我们就应当向他们解释清楚,这些预防措施只是为了卫生的缘故,而不是因为那种生理功能本身是不好的。

  在这一章中我想讨论的是,我们对于性知识应当采取什么态度而不是性行为应当是什么样的。前面我已经说过,我们应当把有关性方面的知识传授给青年人,我希望而且深信,这会得到所有开明的教育工作者的认可。现在我所要谈的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恐怕很难引起读者的共鸣。这就是关于所谓淫秽作品的问题。

  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凡被认为属于淫秽的作品,可以由当局查禁,其作者和出版商应当受到处罚。在英国,这个法律就是所谓1857年的《坎贝尔爵士决议》。决议宣称:

  如果有人检举,而且证据确凿,在任何住宅或其他地方存有任何淫秽书刊,其目的在于销售;只要能够证明这个地方的书刊已经销售了一册或数册;如果确切了解到,根据这些书刊的性质和描写,它们的出版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应当予以起诉,那么,在得到特别许可之后,应当将这些书刊封存。在传讯这些书刊的所有者之后,如果证明那些被封存的书刊确实具有上述性质,而且保存的目的也如前所述,那么就可以下命令将这些书刊销毁。

  由此可见。决议中所提及的“淫秽”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事实上,如果那些地方官员认为某出版物是淫秽的,那么,这个出版物就一定是淫秽的,而且他也无需去听专家们的任何证词。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证词将会告诉我们,那些被视为淫秽的出版物在某一方面还是有益处的。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撰写小说、社会学论文或改革法律的议案的人,如果他的作品涉及到性问题,那么,只要某些无知的保守派认为它是不合时宜的,大概这个作品就将难逃厄运。如此的法律所带来的后果是极为有害的。众所周知,哈夫洛克·埃利斯的《性心理的研究》第一卷就是由于这一法律而遭非议的。值得庆幸的是,美国在这件事上比英国开明一些。我认为,没有人会说哈夫洛克·埃利斯的目的是不道德的,这样一部庄重而有学术价值的巨著,不会是为那些仅仅追求感官刺激的下流之徒而作的。当然,要讨论这些问题,我非要提及那些普通的地方官员在他们的妻子和女儿面前绝不会谈论的事情不可。但是,查禁这类作品则意味着,任何正派的学生也是不能了解这方面的事实的。我认为,在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中,根据传统的观念,最容易遭到反对的问题之一,就是他对历史事实的搜集。因为这些事实表明,现存的方法绝对不会孕育出健全的道德和智力。这些材料本可以使我们理智地反省现存的性教育方法,但法律却认定,我们不能保有这类材料,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还是应根据于无知。

  《孤独的井》一书在英国(在美国却没有)遭到了指控。指控书中着重提到对同性恋在小说中的描写也是非法的这一问题的审查。在欧洲其他各国,学生们可以获得大量关于同性恋的知识,因为那里的法律比较开明。但是在英国是杜绝这种知识传播的,无论是以学术研究的方式还是幻想小说的方式都是不允许的。在英国,男人之间的同性恋(虽然女人之间的同性恋不在此例)是非法的,而要想提出任何论据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论据都会被指控为淫秽而成为非法的。当然,所有认真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都清楚地知道,这种法律是野蛮而无知的宗教迷信的产物,我们不能提出毫无理性的论据去拥护这种法律。对于乱伦,我们也应当采取一致的态度。几年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这个法律使乱伦成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坎贝尔爵士决议》,不管是赞成或反对这项法律,我们都是不能讨论这一问题的,除非那些论点极抽象、极审慎,以至毫无说服力。

  《坎贝尔爵士决议》所造成的另一个可笑的结果是,许多不能用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语言提及的事,只能用那类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理解的冗长的专业术语去讨论,在采取了某些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在印刷品上提及“性交”问题是被允许的,但使用简单明了的同义词去论述这一问题则是不允许的。这是在最近审理《徒劳的差使》一案时定下来的。然而,这种禁止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的禁令有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桑格夫人为劳动妇女撰写的一本关于节制生育的小册子,仅仅由于劳动妇女能够看懂而被斥之为淫秽作品。与此相反,玛丽·斯托普斯博士的书却是合法的,因为只有那些受过相当教育的人才能理解书中的文字。其结果是,向有钱的上流社会宣传节制生育是合法的,但向雇佣劳动者及其妻子宣传节制生育则是犯法的。我希望这种情形能够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这个学会只是不断去感叹雇佣劳动者的生育比中层阶级更为迅速这一现象,但它却没有丝毫改变造成这一现状的法律的企图。

  有很多人都认为,虽然这种反对淫秽出版物的法律造成了令人遗憾的结果,但是必须的。我不相信我们能够制定出一种不会带来类似恶劣后果的反对淫秽出版物的法律。根据这一事实,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不应当有什么法律约束。对此,我有两个论点:一方面,任何法律都做不到禁止恶的同时不禁止善的;另一方面,如果性教育得当,即使是货真价实的淫秽出版物,也不会造成多大危害。

  如果我们知道英国《坎贝尔爵士决议》的历史,那么第一个论点完全是可以成立的。任何一个人只要了解一下有关《坎贝尔爵士决议》的争论,必然会发现,这个决议的初衷仅仅是要查禁色情文学,并且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他们不会利用这一决议去反对其他形式的文学。然而,这种信念的产生是由于他们对于警察的机敏和地方官员的愚蠢没有充分认识的缘故。整个有关审查的问题,在莫里斯·厄恩斯特和威廉·西格尔合著一本书中的讨论十分精辟。他们讨论了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同时也简明扼要地讨论了其他地区的经验。这些经验表明,尤其是在英国对于戏剧的审查方面,那些旨在挑逗情欲的轻薄的戏剧很容易通过审查,由于审查员不愿意被人视为假正经;而那些涉及重大问题的庄重的戏剧,如《沃伦夫人的职业》,却历时数年才得以通过审查。至于像《圣希》那样富有诗意的优秀戏剧,虽然剧中没有一句挑逗情欲的台词,但这部戏剧却历经100年才征服张伯伦勋爵那伟大胸怀中的厌恶之心。在美国,尽管没有审查制度,但有关戏剧的经历却和英国大同小异。通过霍勒斯·利夫莱特对于《被俘者》所采取的果敢行动的结果,便可略见一斑。因此,我们在研究了大量历史依据之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一些纯粹以淫秽色情为目的的人,总是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严肃的艺术和成功的科学却时常遭到不同程度的审查。

  此外,另一个反对审查的理由就是,那些开诚布公的没有含羞意味的坦率的色情文学,同时,它的危害比起因隐晦和神秘而变得有趣的色情文学要少得多。几乎每一个正派的有钱人在其青少年时期都曾违背法律看过淫秽照片,并为拥有这类照片而自豪,因为它们难以得到。具有传统观念的那些人认为,这类东西对于他人极为有害,尽管他们当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承认,这类东西对于他们自己也是有害的。

  毋庸置疑,这类东西会激起人短暂的性欲,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性功能健全的男性,这种冲动无论如何总是无法避免产生的。一个男人性冲动的次数取决于他的身体状况,而引起这种冲动的机会则取决于他所依存的社会习俗。对于维多利亚时代的男人,女人的踝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而对于现代的男人,女人大腿以下的任何部位都不会使他们产生性冲动。这不过是服装的式样问题而已。假如裸体成为一种风俗,那么裸体就不会激起我们的性欲,以至女人们不得不借助服装以使她们自己在性的方面具有吸引力,正如某些不开化民族所做的那样。

  同样这种观点适用于文学和图片。维多利亚时代颇具刺激性的东西在比较坦率的现代的人们看来,是毫无刺激性的。正人君子们越是限制正当范围内的性欲,这种性欲就越容易产生冲动。色情文学之所以广受欢迎,十分之九是因为道德家们反复向青年人灌输那种对于性的猥亵感:十分之一的原因是生理上的因素。无论国家法律如何规定,这一点是不可避免的。基于这些理由,我认为不必制定什么法律来限制那些色情出版物,即使我仍然担心有很少人赞同我的这个观点。

  对于裸体的忌讳,阻碍我们难以对性问题持有一种高姿态。对于教育孩子,许多人已经承认了这一点。只要是在非常正常的情况下,孩子们看到彼此或他们父母的裸体,对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是有益的。有一个很短的时期,大约在3岁左右,孩子对他父母之间的身体差异感兴趣,并且拿自己和姊妹之间的区别作比较。但这一阶段很快就会过去,从此以后,他对于裸体就像对衣服一样不感兴趣了。如果做父母的顾忌让他们的孩子看到他们的裸体,那么这些孩子必然会产生一种神秘感,而一旦有了这种神秘感,他们便会成为充满邪念之徒。所以,去除神秘感就成了避免产生邪念的惟一方法。

  在健康方面,我们也有许多赞成在适当的环境中裸体的重要理由,例如阳光明媚时的户外活动。阳光对于皮肤健康具有极好的效用。任何一个看见过孩子们赤身在户外奔跑玩耍的人,都一定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孩子们不但更加懂事,而且与他们穿着衣服时相比,行动更加自由,姿态更加优美。对于成年人,情况也是同样的。适合裸体的场所是有着明媚阳光和清澈水流的地方。如果我们的风俗允许我们这样做,裸体很快就会不再是引起我们性欲的诱因,而且,我们的举止会更加文明:我们的身体由于直接与空气和阳光接触而更加健康;我们关于美的标准也会更加依据于健康的程度,因为标准的美不仅是容貌,也包括身体和身体的姿态。因此,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希腊人的这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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