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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的命运》 作者:梁漱溟

第29章 十一欧洲中世社会

  欧洲中世社会,在政治经济各方面,到处所见亦罔非东一个集团,西一个集团,为其人日常生活之所依。如封建制度中那些大小单位,如各处的基尔特Guild,如各自主城市等皆是。

  据历史来看,此封建社会并非从其上世演进之结果,而宁为其倒退。在政治上,它是由于大帝国之失势解体,给予雄霸者在各地方上起来的机会,而使一切零弱者不得不各有所依附以求存。这样,就形成了许多封建集团。虽说自上而下有若干层级,以大统小,以小事大,等差甚严,却不是条理井然底一个体系,而宁为错综复杂峙立着底几团势力。在经济上,它是由于回教徒突然出现于历史舞台,征服了地中海东西南三面,使过去为各地文明及商业交通的大动脉,以新月旗与十字架之敌对,而骤告断绝。古代经济遭蛮族残侵而犹存者,乃于是而溃灭。

  八世纪以来,商业衰歇,商人消逝,都市生活亦同归没落。继罗马金币而起之新币制,即是与古代经济或说地中海经济断绝关系的证据。同时多瑙河、易北河、札勒河可能底交通,恰都生阻,亦不能有常规底贸易。整个西欧,自八世纪之末反拨到自然经济底农业社会。社会生存,完全建筑在土地占有上;国家的军事制度因之而弛散分解,最高主权便无法保障。盖其政治上封建制度之形成,正基于这一经济事实而来此详见于Henri Pirenne着《中古欧洲社会经济史》,有胡伊默译本,商务出版……于此时,那些封建制度下经济自给自足底大小单位,恰又不期而然构成集团底生活。

  所以,这一倒退或顿挫正给欧洲人以培养集团生活之良好机会。其后,商业复兴,都市再起。则于既经养成底集团生活又启其进步之机。——这是后话;而亦就是我们前面所说“进步底团体生活”之由来。首尾过程,宛然在目。

  当时封建制度下的农业社会,一般说,就是大地产和庄园制度。

  据说,大地产平均约包含三百个农场(田舍),或一万英亩,以至更多,它们都是教会或修道院或贵族所有。如此广大地面,不易接连一起,有时分散很远。虽分散,但具有一种强有力底组织。在昔商业能运销其生产品,都市提供它日用品时,它以生产兼消费之双重资格参加一般经济活动。现在商业中断,每一大地产构成一种如人们所称呼“闭关底大地产经济”。耕作所需器具,家人所需衣物,都要设立作坊自行生产。

  全部地产区分为若干部分,每部分或不止一村庄,而在一庄园Manor(或译采地)管辖之下。因此,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底组织,而且是一种社会底组织。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而以地主为首领。居民不仅是地主的佃农,更且是他的臣民。从农业上说,却算一种“合伙组织”Share holding arrangement,大部分农人连贵族在内,都像是股东。他们之间,虽阶级不同却同是基督徒,所以能以人与人的关系相处,相互有其权利与义务。不论自由民或农奴,每人对公共事务有发言权。此外参加者,有不少各式各样工匠,以及牧羊饲猪养蜂等人,他们亦各有其身分、义务和应享权利。

  农民大别为自由民和农奴两种。自由农居极少数:这是保有他依附臣服之初所订契约底。他自有其土地,有权可得脱离团体,他还可以赴诉于国王之法庭。其大多数则是农奴。这是只凭惯例底佃户Customary tenan,随附于地面不得自由离去。全庄土地除地主保有者外,其余则共同享有。在共同享有地上,各佃户又恒有其世袭使用之部分,以自养其家小,以纳贡于地主。诸如草原、牧场、森林,沼泽等,更是共同不分彼此底。在耕作刈获上,不唯地主之地要佃户合力为之;即各佃自己使用部分,亦是大家通力合作底。磨坊、糟坊、榨葡萄汁器具,乃至烹饪的灶火,常为公共利用之设备。

  在地主贵族之下,代表他管理全般行政事务,且兼理法庭者,有“管家”Briliff;代表农奴并分派他工作者有“督工”Provost;还有其他吏员等多人。庄园亦即为一司法单位,其裁判权范围大小,视其所侵蚀王权而不同。它按照一般习惯及其庄园夙来形成之惯例,并取得地主同意,以判决案件,处理内部一切问题。

  庄园为社会基层,亦是宗教生活一单位而为教会组织之基层。这里有教堂,有教区牧师。牧师通常是地主和全体居民的朋友,为他们传道,并指教一切。他以命名礼(洗礼)、坚信礼、婚礼、葬礼种种仪式,及星期祷告、节日宴集或禁食等习惯,范成他们一生中并一年中的社会生活。教堂前面的草地,常是他们的游戏场;乡村的舞蹈大会,亦常在那里举行。就是那教堂的钟声,亦给他们精神上一种维系。

  因为全般生活,环绕着地主和教堂作中心,有这样底集体性;所以其一切建筑自堡垒、邸第、礼拜堂、厅房、住房、农奴的茅舍、各种作坊机房、仓库,以至马栅牛栏等,自都有其内外前后的配合布置,如记载或图画之所示所有上述封建农村生活,系参取胡译《中古欧洲社会经济史》,冯译《世界文化史》,伍译《中古世界》(世界书局出版),何译《中古欧洲史》四书而撰成。其间颇费综合,并无虚构。民国十八年余为河南村治学院旨趣书,有云:中国社会一村落社会也,求所谓中国者,不于是三十万村落其焉求之。或曰欧洲国家独不有村落乎?曰其古之有村落也;则中世封建社会组织之基层。其今之有村落也,则近代资本社会组织之点线。是社会有村落,而非即村落以为社会,固不得谓为村落社会也。正指此意……

  像卢作孚先生所说的话,“因为农业民族的经济单位,非常简单,只需要一个家庭;所以农业民族的社会生活,就是家庭生活”。像冯友兰先生所说的话,“在未经产业革命底地方,无论是东方是西方,生产方法都是以家为本位;因而其社会制度道德标准,亦必以家庭为本,或从家庭伦理类推之”。如此一类底见解,显然出于臆测,于事实都不大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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