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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细节》 作者:刘瑜

法治-自由篇

 不告白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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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年 7月4 号,一个叫龙圳的小男孩在深圳死了。据说是在四家医院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他之后死去的,据说如果抢救及时,小男孩是本来可以不死的。 
 
这事让人悲愤,但是对于一个负责的社会来说,仅仅悲愤是不够的。通过法律程序问责相关 
 
医院或者医生,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类似悲剧。如果法律没有相关条款,那么也许就应该改 
 
革这个法律系统。 
 
美国最近有一条似乎无关的新闻。 
 
07 年 6月底,一条关于“天价裤子案”的新闻四处传播。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皮尔森先 
 
生发现洗衣店洗丢了他一条裤子,于是将洗衣店告上了法院,并且狮子大张口,咬定让对方 
 
赔偿5400万美元。其诉讼理由是干洗店门口的牌子“保证满意”和“当日送取”是对顾客的刻 
 
意欺骗。结果法官宣判皮尔森败诉,而且要求他担负双方的所有诉讼费。 
 
这事与其说是一条法律新闻,不如说是一条娱乐新闻,全美国都拿来当笑话读。人们普遍认 
 
为这个离婚、失业、穷困的皮尔森不过是在借机敲诈,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这事果真仅仅是个笑话吗?我倒不以为然。皮尔森之所以如此异想天开,其实不是因为他疯 
 
了,而是因为在他涉足的这条“打官司发财”的荒谬道路上,在美国实在有不少成功的“前辈”。 
 
最经典的,莫过于1992年的史戴拉里贝克v.麦当劳案。当时里贝克女士因为自己不小心 
 
打翻麦当劳的咖啡,烫伤了大腿,以“咖啡不合理地烫”为由将麦当劳告上法庭,获得了 64 
万美元的赔偿。自此,“史戴拉奖金”就成了专有名词,特指那些从“轻浮诉讼”中获得的赔偿, 
 
有人干脆称之为“司法彩票”。与此同时,人们在“打官司生财”方面越来越有想象力,越告越 
 
离奇。比如有人一边不停地掏钱买麦当劳吃,一边告麦当劳导致他发胖;有人在赌场输了钱 
 
之后状告赌场;有人告飞机上座位空间太小导致他脚抽筋;甚至有银行抢劫犯因为被银行的 
 
反抢劫装置伤害而状告该银行。 
 
虽然上述案例过于极端,但美国人对诉讼的热爱可见一斑。不过,这并不是民族特性,而只 
 
是制度使然。美国民事诉讼系统中的各种规定是助长诉讼倾向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法院倾 
 
向于判决大额“精神损失费”和“惩罚性赔款”、在人身伤害案中“不赢官司不交律师费”的惯例、 
 
从保险公司和被告处获双重赔偿的惯例等等。总之这个系统中有很多因素都在怂恿你:告吧, 
 
告吧,不告白不告。打开地方电视台,总有律师行做广告:您出了车祸吗?您觉得医生误诊 
 
过您吗?您受伤没有得到合理赔偿吗?请拨打电话XXXX,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不赢官司 
不收钱…… 
 
“轻浮诉讼”的泛滥一方面造成大量公共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流失到一些无聊的纠 
 
纷当中,另一方面其实也构成对普通消费者的伤害,因为那些受到诉讼的医生、医药公司、 
 
 
 
烟草公司、连锁餐馆、日用品制造商最终会把他们打官司的费用加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当 
 
中,从而使普通消费者成为“史戴拉奖金”的实际买单者。这一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名 
 
声狼藉的医疗系统:美国的医疗服务价格惊人地高,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医生一旦因为医疗 
 
过失被诉讼,就有可能倾家荡产。为了应对可能的恐怖的诉讼赔偿额,医生给普通病人开出 
 
恐怖的帐单,保险公司则把恐怖的帐单用转化为恐怖的保价,恐怖的保价则又吓得很多人买 
 
不起保险有病不敢看。反正,从起诉人到医生,从医生到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到普通民众, 
 
一环扣一环,把美国的医疗费用抬到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据统计,美国医生每年用于防止诉讼的各种医疗测试费用高达 200亿美元;美国的人均诉 
讼数量是日本的 30 倍;美国的年均产品质量诉讼案数量是英国的 350 倍(人口仅是英国 
 
的5倍);美国的民事诉讼费用从00年到03年就增长了34.5%。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美国民事诉讼改革呼声渐涨的原因。改革的倡导者倒不是反对受害者奋 
 
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主张在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方面有所限制,从而尽量防止以讹 
 
诈为目的的恶意诉讼。比如,限制“精神损失费”的数额,限制“惩罚性罚款”的数额,增加“专 
家证人”,限制双重来源赔偿,采用“败诉者付双方诉讼费”制度等等。目前不少州级改革已 
 
经取得了一定效果,比如新泽西州在 95 年通过民事诉讼改革后,“医疗事故”诉讼案从 97 
年到 04 年下降了 24%;西弗杰尼亚州 03 年改革后,该州最大保险公司的保险价格下降 
 
了5%。 
 
大致来说,共和党倾向于大力限制“轻浮诉讼”,民主党则认为这种限制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不少民主党人士看来,频繁的诉讼正是保证产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动力。这一点不无道理。 
 
麦当劳的“烧伤赔偿案”发生后,各大餐馆都对“烫饮料”作出了更严格的管理;每年美国都有 
 
很多商家因为害怕被起诉,从市场上大量收回有安全隐患的商品;默克医药公司因为止痛药 
 
Vioxx 提高心脏病概率而遭到28000个消费者起诉,肯定让各医药公司在研发方面更加小 
 
心谨慎;对医疗事故的高起诉率和赔偿额,也是降低医疗事故数量的一个有效手段。总之, 
 
不管那些试图摸“司法彩票”的人主观上如何贪得无厌,客观上却能“激励”商家、公司、医生 
 
提高责任感。便是笑柄皮尔森,没准也能让我们的洗衣店以后更小心翼翼地对待我们的裤子。 
 
对法律的利用和对法律的滥用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但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限制司法讹诈之 
 
间,未必就没有一个平衡点,民事诉讼改革正是在寻找这个平衡点。毕竟,作为一个普通消 
 
费者,我们既不希望商家或者医生的服务不安全可靠,也不希望为一小撮贪婪的“讼棍”纳税 
 
或者买单。 
 
回到小龙圳的情况,我们不禁要哀叹,如果说美国到处是“轻浮诉讼”,那么中国的情形恰好 
相反,到处是“轻浮审判”。我们中国那么多医生误诊、食品有毒,药物无效,政府三申五令, 
 
民间人心惶惶,媒体忙不迭地曝光,但是令人奇怪的是,法院呢?司法系统的声音在哪里? 
 
象小龙圳这种情况,如果放在美国如此严格的民事诉讼系统里,估计怎么也会让几个医生丢 
 
执照、付罚款甚至破产,而如果有一堆医生因为怠慢病人的病情而破产失业,整个行业的责 
 
任感也会大大增强。在一个国家,一个顾客自己烫伤自己的大腿都能拿到64万,而在另一 
 
个国家,4 家医院耽误一个儿童的生命却不受法律的审判,要不怎么有人说,“谁让你不幸 
生在中国呢”? 
 
 
你有什么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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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到美国的时候,看很多事都觉得新鲜。其中有一样,就是电视里的药品广告。除了宣传 
 
药品的功效以外,广告里都有长长一段话,交代这个药品的副作用和风险,也就是刚说完这 
 
个药如何让你从此免受关节炎之苦,然后突然来一段:“吃这个药可能引起头晕、恶心、拉 
肚子,增加心脏病的概率……”当时我一看就乐了――这样做广告,能卖出去药吗?谁敢买 
 
啊? 
 
当然,我的担心是多余的。道理很简单:如何广告没有用,厂家会傻到去做广告吗?据统计, 
 
美国药厂2005年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广告费用就高达48亿美元,加上针对医生的70亿广 
 
告费,可见美国医药广告行业烧钱的火势之猛。药厂当然不会做赔钱的买卖,有统计表明, 
 
药厂每在广告上花费1美元,就可以从消费者身上挣回来4.25美元。 
 
这么多钱砸进了广告,会不会把药效吹得天花乱坠呢?暗示性的吹嘘肯定是不可避免的。比 
 
如,电视画面显示,一个病人在服药之前愁眉苦脸,在服药之后却欢声笑语,暗示该药翻天 
 
复地的效果。不过,“吹”亦有道。按照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1997 年出台的“面向消费者的 
 
广告行业指导”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对其可能的副作用做出说明,同时,电视广告中还应该 
 
包括以下四个要素:显示一个免费的咨询电话;显示一个网址;提及一个印刷品或者资料册; 
 
提及向医生咨询。所有这四个要素,都是为了保证消费者有机会获得该药的详情。总之,药 
 
品广告要合乎“一个声明,四个要素”的模式。 
 
如果没有做到这些呢?后果当然是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世界知名的默克医药公司,最近就因此狠狠栽了一个跟头。这个公司99年研制出一种止痛 
 
药Vioxx并且猛做广告,03年销售高峰期该药销售总额曾达到25亿美元。可惜好景不长, 
 
人们逐渐发现,这个药使心脏病的发病率提高两倍,而默克公司在初期广告中没有对此作出 
 
声明。接下来是什么后果呢?消费者风起云涌的起诉。从06年4月一个77岁的老人起诉 
默克,声称Vioxx导致他心脏病发作、并成功赢得了450万美元的赔偿以来,默克就陷入 
 
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07年3月另一个消费者的胜诉创造了破纪录的赔偿额:一 
个爱达和的邮局工人赢得了 2000 万美元的赔偿额,同时默克公司还要为此接受 2700 万 
 
的罚款。判决的理由仍然是:默克公司没有在广告及标签中提供足够的警告。目前,默克仍 
 
然任重道远:还有28000个Vioxx官司要一个一个打呢。 
 
这点事在中国,一个医药公司也许可以和法官一餐饭或者一个红包“搞定”,但是在美国,默 
 
克公司不得不为此接受“千刀万剐”。在这个背景下,也就能理解为什么辉瑞医药公司会在 
06 年放弃研制一项降胆固醇新药了――虽然已经投入了 8 亿美元,但是试验显示该药增加 
 
病人的死亡率。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就是扔掉那 8 亿,也不能被人民群众追杀得无处可 
 
逃。 
 
这样重大的商业事故,导致的不仅仅是医药公司从此更谨小慎微,而且也给制度改进提供契 
 
机。Vioxx出事以后,就有议员05年提案“药品广告责任法”,要求一个新药必须在试用三 
 
年之后才能开始面向消费者作广告。事实上,有不少社团干脆要求政府下令禁止针对消费者 
 
 
的医药广告。提出这一主张的社团表示,巨额的广告费提高药品成本和价格,又容易误导公 
 
众,得不偿失。 
 
当然,增加药品安全,不仅仅是广告监督的问题。广告监督仅仅是药品安全监督的一小部分, 
 
其他更重大的环节包括药品的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机 
 
制、司法机构的独立裁决等等。 
 
那么,美国对保健品广告,又是如何管理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它的 
 
上市不需要经过药检部门的审批,但是在药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它的功效“没有得到食品药 
物局验证”。同时,在广告中可以宣传它对身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好处”,但是不得宣称自 
 
己能够“治疗任何疾病或情况”。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广告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没 
有误导性的、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这个科学依据必须“有力而可靠”:由专家以公认的方式 
 
研究试验;数据结果不能有选择性,产生数据的附加条件不得隐瞒。尤其被强调的是,个人 
 
经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算作科学依据。再次,与药品广告相同,保健品广告中必须交 
 
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 
 
是,法律还规定,不仅仅是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 
 
零售商、电视台等等”,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 315 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 
 
批判,据说一个老头还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呢?中国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 
 
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这个老头儿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 
 
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不过,虽然这 
 
事郭德纲有点责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督机构的责任:警察不抓小偷, 
 
还能怨路人不见义勇为?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们不要滥作广告,不如劝国家药检机构强化管理, 
 
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作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 
 
么科学依据? 
 
 
 
 
 
你管得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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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看美国某地方选举的电视辩论,主持人问几个候选人:你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我当时一愣:好大的问题啊。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似乎所有人都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答案”,但对它的回答及争论,实际上 
 
构成一部两千多年的政治哲学史。比如,一个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给自由的 
 
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法律的保障;比如,一个儒家知识分子会认为,政府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 
 
道德的教化;比如,一个社会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控制资源的流动来保证社会 
 
的平等。 
 
当时有一个候选人的回答,最贴近我的想法,他说:政府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帮助他们自己。 
 
我之所以喜欢这个答案,是因为它暗合了我的主张:一方面,它主张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 
 
但是另一方面,这个服务的方式不是直接给公众“喂饭”,而是通过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制来帮 
 
助他们自力更生。如果说历史一场演出,那么公众应该是舞台上的演员,政府则应该仅仅是 
 
搭舞台的、打灯光的、放音乐的“服务人员”而已,既不能通过直接参与演出来“与民争利”, 
 
也不能通过对演员指手画脚来干扰演出。 
 
但是,政府真的能够仅仅做一个“服务人员”吗?更重要的是,政府真的应该仅仅做一个“服 
 
务人员”吗?最近美国发生的几件小事,引发我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件事,是06年12月纽约市通过一项法令,限令餐馆08年7月之前停止使用“反式脂 
肪”烹饪食品。“反式脂肪”是一种氢化了的植物油,口感好而且易于保存。许多人热爱的麦 
 
当劳薯条,就是在这种食用油中制作出来的。但是研究表明,这种食用油对心血管不利,会 
 
提高食用者患心脏病的机率。所以纽约市议会和政府颁布禁令,成为全美第一个禁止餐馆使 
 
用“反式脂肪”的城市。不少地区紧跟其后,也在商议相关立法。 
 
第二件事,是07年2月,德州州长下达一道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六年级女生都必须注射一 
种抗HPV疫苗。HPV是一种流传极广的、通过性交传播的病毒,是导致子宫颈癌的重要原 
 
因。默克公司近年研制出了对付HPV病毒的疫苗,去年6月联邦政府认可了该疫苗的效果, 
并推荐所有11-12岁的女孩注射它。目前已经有十多个州开始把注射该疫苗提上立法议程, 
 
但是德州州长捷足先登,绕开议会中保守团体的抵抗,直接下达了行政命令。 
 
第三件事,是加州一个女议员莎利利本最近向加州议会提案,要求立法禁止成人打三岁以 
 
下小孩的屁股,否则可能受到罚款甚至坐牢。虽然美国大部分州都已经立法禁止幼儿园及中 
 
小学实行体罚,但如果该法案通过,加州将成为禁止家长打孩子屁股的第一个州。 
 
从道义上看,地方政府在这几件事中的所作所为都是“好心好意”,都是“为人民服务”,但它 
 
们还是受到了不少质疑。这些质疑,归根结底就是一点:好的行为,是不是一定要通过政府 
 
力量强制执行? 
 
拿“反式脂肪”禁令来说,如果有些人愿意冒心脏病的危险去换取吃可口食物的乐趣,他是否 
可以拥有这个自由?“保护公共健康”一说,似乎站不住脚。吃肥肉也对心血管不利,难道要 
 
 
 
禁止餐馆供应肥肉?冬天的时候只穿 T 恤容易感冒发烧,难道要禁止冬天穿得太少?长期 
不运动有害健康,难道要立法规定每个人的运动量?……难怪有人哀叹,这个全式脂肪禁令 
 
是“保姆国家”的表现,有“极权主义”的征兆。如果说在公共场合禁烟还有“保护被动吸烟者 
的权利”这一法理基础,吃“全式脂肪”则完全是自作自受,并没有碍着谁的什么事。 
 
但该法令的支持者又可以说:如果“自作自受”就可以放任自流,那么禁毒、限赌就都不必要 
 
了。而且,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中,所以严格意义上的“自作自受”是不存在的, 
 
比如,你得了心脏病,如果你使用商业医保,你的医疗保险公司在为你付保费的过程中会潜 
 
在地抬高整个社会的保价,如果你使用的是政府保险,实际上由整个社会承担,所以放任自 
 
己的健康恶化,有可能是“自作他受”……这么一说,反式脂肪禁令又好像有一定的道理。 
 
HPV 疫苗的政令,面临类似的质疑:防止子宫颈癌固然是好的,但是好的东西,是否一定 
 
要通过政府强力推广?避孕套的使用也有利于防止性病传播,那么是不是要对避孕套的使用 
 
立法呢?有的父母还担心,让十一、二岁的女儿去打这种疫苗,会给她们发送一个错误的信 
 
号,让她们觉得自己可以放心大胆地性放纵。至于禁止打小孩,有些父母称,3岁以下的小 
 
孩,你不可能跟他说清楚道理,偶尔打打屁股,是让他认清是非对错的最有效途径,政府连 
 
这个都管,简直是吃饱了撑的。 
 
以上几件事,似乎都是“小是小非”,但归根结底却都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那个大问题:政府 
的目的是什么?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主张政府的“道德中立”,但是这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 
 
现实:任何法律系统都有它的道德前提。即使是“最小政府”,也在或隐或现地承担一个“道 
德引导”的责任,但是,政府在“从善如流”的过程中,界限在哪里?“为人民服务”和“多管闲 
 
事”甚至“极权主义”的边界何在?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当初划定了一个边界:伤害原则。一 
 
个人的道德完善和身体健康,与政府无关,只有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才应该受 
 
到法律的规范。所以,如果通过密尔的眼睛来审视上面几个案例,他不会觉得它们合乎自由 
 
主义,估计他会称之为“狗拿耗子主义”。 
 
 
 
 
 
先天下之急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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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限播涉案剧、境外影视剧、境外动画片、方言剧、恶搞剧等之后,07年1月,我国广电 
总局又推出新规定,从 2 月起卫视频道黄金时段只能播放“主旋律”节目。这件事情说明, 
 
广电总局对于人民群众的思想健康是非常关心的。但是,什么是主旋律呢?群众不甚了了。 
 
凭什么你说它是主旋律它就是主旋律呢?群众还是不甚了了。为什么只有主旋律才有利于精 
 
神文明呢?群众更是不甚了了。难怪一些渴望多元文化、并愿意在多元文化中自主选择“先 
进性文化”的人会哀叹广电总局已经变成“广电总急”。 
 
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那么,在自由化的美国,广电部门是不是从来不“急”呢? 
 
不尽然。 
 
在美国看过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节目演着演着,某些言论经常被“beep”的声音屏蔽。 
 
这些言论,我们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出来,无非是一些与生殖器及其各种活动相关的词汇。要 
 
将这些词汇从电视屏幕上屏蔽掉的,就是美国的“广电总局”: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 
 
确切地说,并不是FCC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 
 
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1973 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美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 
脏词”,并调侃性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子。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 
 
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子。于是他向FCC进行投诉,FCC对该电 
台提出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 
 
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那里。1978年,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 有权对早六点到晚十点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流内容”进行限制。 
                          FCC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道而驰的,但是法庭判决说:“广电节目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具 
 
有一种独特的渗透性,那些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庭中 
 
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著名“FCC 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 
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 
 
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 
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色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 
 
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 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 
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 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色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年一个 8 
 
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强奸了,而她的朋友们强奸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 
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FCC加强管理。FCC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 
 
 
 
 
 
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 8 至 9 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色情内容的“家庭 
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 
 
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 
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FCC 私下里给三大广电 
 
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 
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 
 
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 FCC 告上法庭。1994 年 
“FCC 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 年,国会通过“通 
 
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 1997 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 
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FCC 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 
 
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03年一年FCC就受到观众投诉24万起。FCC通过罚 
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著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HowardStern, 
 
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罚款。2004年珍妮杰克逊在一次全国转播演出中的“露乳头”事件 
激起了公愤,FCC 对转播该节目的 CBS 电台开了 55 万元的罚单,并借助民意乘胜追击, 
 
加大对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2006年6月布什签署“通讯分寸实施法”,为强化联邦通讯 
 
委员会的审查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目前只能说FCC和“言论彻底自由”派在这场“审查持久战”中各有胜负――FCC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内容审查”的底线;“言论彻底自由派”虽然无法彻底推翻“审查”,但将 
 
审查抵制在一个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美国的 FCC 则是“有点急”,区别在哪呢? 
 
首先,在程序上,与中国广电总局“一句话定乾坤”不同,美国的“广电总局”在审查制度上要 
有行政听证程序,立法部门批准,可以被司法部门推翻,而且FCC自己被电台、电视台推 
 
上被告席也是家常便饭。第二,在内容上,FCC 的“下流与否标准”遵循最小化原则――无 
 
非是生殖器及其相关活动受到屏蔽而已,而从广电总局的各类禁令来看,它几乎遵循了一个 
 
“下流标准最大化”的做法――连涉案片、方言片、境外动画片这种无论如何也看不出“下流” 
在哪的节目也遭到了限制;第三,FCC 的每一次审查强化,都与某些“民愤很大”的广电节 
 
目内容有关,就是说,它往往是被动地对社会呼声做出反应,而广电总局则往往是“先天下 
之急而急”。其实,虽然“先天之之急而急”是好事,不过“无天下之急而急”,甚至“逆天下之 
 
乐而急”,是不是就有点自作多情了呢? 
 
 
 
 
 
自由社会就是责任社会 
 
---------------------- 
 
我在哥大读书的时候,曾经做过一栋学生宿舍楼的“居住顾问”,其中一项任务就是给一些新 
 
来的学生签房约。别看入住学生宿舍楼这么点小事,哪怕就住一个月,也要签厚厚一打合同, 
 
非常繁琐。其中有一份奇怪的合同,名字叫“含铅涂料风险说明书”,大致意思是,这是栋老 
 
房子,其旧涂料中含有铅的成分,你要保证没有七岁以下的儿童随同你居住在此。 
 
作为居住顾问,我特别讨厌签这份合同,因为每次签到这,学生就显得非常困惑,要问这问 
 
那。但是作为一个普通居民,我又觉得,有一个什么文件,把我周围环境中所隐藏的健康风 
 
险说清楚,这事想起来叫人安心。 
 
长期在美国生活的人都会发现,美国是个充满了各种繁文缛节的社会。以至于有人说,美国 
 
虽然号称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家”,其实是个“毫无自由的国家”。比如说吧,在美国父母不 
 
能随便打孩子,在大街上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是违法的,老板面试员工时不能问人家的年龄、 
 
党派、教派、有没有肝炎、残疾,在办公室不能随便在女同事面前说黄段子……总之,到处 
 
是地雷,一不小心就踩上一个。 
 
一方面,美国到处都是脱衣舞俱乐部,另一方面,在办公室说个黄段子都可能被起诉,这里 
 
面有矛盾吗?其实没有。去脱衣舞俱乐部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但是在办公室听到黄段子, 
 
不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当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伤害他人的“自由”时,他就必须争得对方的 
 
同意,而且是“信息充分前提下的同意”(informedconsent)。自由的真谛,恰恰在于这 
种“同意精神”,而不是为所欲为。试想如果一个人开车想怎么闯红灯就怎么闯红灯,喜欢哪 
 
个美女直接就给可以把她拽到家里去,他倒是自由了,但代价却是别人的不自由。所以,自 
 
由的悖论恰恰在于,自由的保障,来自于对自由的限制。 
 
也就是说,美国那些碍手碍脚的繁文缛节,恰恰是这个国家之所以自由的前提。在某种意义 
 
上,越多的繁文缛节下面,保障了越多的自由。成熟的自由制度里,权利和责任总是具有对 
 
称性。最近北美的宠物粮事件,也反映了自由市场制度下的企业有多么“不自由”。 
 
07 年 3 月 16 号,“菜单食品”公司发布了一个回收令:收回它在宠物粮市场上的6000 万 
 
罐猫狗粮,原因是已经确认有16只猫狗死于它所生产的一种宠物粮(实际死亡数量可能上 
 
千只,但是难以确证)。该宠物粮食的一种原料是从中国某公司进口的麦麸,而这些麦麸中 
 
含有一种会导致动物肾衰竭的元素。“菜单食品”总部在加拿大,但是美国是其主要销售对象。 
这事越闹越大,最后有一百个多个品牌的动物食物被“回收”。美国 FDA(食品药品管理局) 
 
积极参与调查检查,连参议院都于 5 月 2号通过议案,要求对动物食品的生产程序和标签 
 
内容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中国政府也迫于压力,逮捕了相关责任人。 
 
有人可能会说:多大个事啊?不就是阿猫阿狗吗?但是,对我来说,生活在一个阿猫阿狗的 
 
生命都受到尊重的社会里,我觉得安全。 
 
其实,这个动物食品回收令虽然媒体曝光率很高,它只是每年无数公司产品“回收令”中的一 
个而已。在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的网站上,就玩具这一项,我就读到了72种玩具的 
 
 
 
“回收令”,且大多是玩具商自发发出的“回收令”。有些玩具的“危险”,简直可以说是“吹毛 
求疵”。比如一种玩具手机,回收理由是这样的:“手机盖上的金属别针可能脱落,如果儿童 
 
吞咽,有窒息的危险”。虽然该金属别针并没有造成任何儿童受伤,但是该厂商收到了 54 
起别针脱落的报告,于是,30万个同型号的玩具手机立刻从市场上收回。 
 
同样,在FDA网站上,光今年 5月的前10天,就发布了十多个食品的回收令和警告令, 
 
比如,一个关于冰淇淋的回收令中说:由于该产品中含有花生,而商品标签中没有说明这一 
 
点,那些对花生敏感的人食用该冰淇淋后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所以该厂的该型号冰淇淋一 
 
律收回。 
 
在类似的回收令中我们看到,这些企业是多么“有责任心”,当然,这跟良知没什么关系,就 
 
是怕被起诉而已,因为法律不仅仅保护企业追逐利润的自由,也保护消费者不受侵害的自由。 
 
对于消费者来说,法律对企业越“吹毛求疵”,我们就越高枕无忧。美国过去30年里由产品 
安全引起的伤亡率下降了30%,这与政府对企业的严加管制密不可分。 
 
许多知识分子热爱批评“美式自由主义”,说“美式自由主义”中的“市场放任主义”是万恶之源。 
 
说实话,我不清楚他们指的“美式自由主义”是什么。在我看来,把“美式自由主义”理解成“资 
本家可以为所欲为”的放任自由主义是误解。我不喜欢飘浮在概念之上讨论问题,而关注现 
 
实的经验,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或者今天的朝鲜,也就是没有被“美 
式自由主义”污染的纯社会主义国家里,似乎没有听说企业为产品标签里没有说明花生成分 
 
而发出紧急回收令,但是在“美式自由主义”的腹地美国,16只猫狗的死可以让6000万盒 
 
宠物粮的利润化为灰烬。当然,今天的中国似乎也没有听说法律对企业如此严加防范,这受 
 
的是哪门子“自由主义”影响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在法治国家里,真正的自由源于对自由的 
 
约束。权利和责任,是自由这枚金币的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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