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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传染病与防控技术》 作者:宗亮泽

第129章 附则(2)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 级)的应急响应(1)市(地)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5.5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较大(III 级)和一般(IV 级)1.3.1特别重大(1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地级市有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地级市内有3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3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1.3.2重大(II 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县(市、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市、区)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苗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痘、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区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区。

  1.3.3较大(III 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市、区)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在1人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20个以上。

  (3)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1.3.4一般(IV 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为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牲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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