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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传染病与防控技术》 作者:宗亮泽

第130章 附则(3)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灾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自治区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农牧厅厅长担任,自治区宣传、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农牧、商务、卫生、工商、林业、药监、农垦、监狱、出入境检验检疫、信息产业、武警、军队、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自治区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和防治措施,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3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其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4专家组自治区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校、有关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自治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改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5应息处理机构

  2.5.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自治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各级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人预警级别。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隋况,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誊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b.各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畜牧兽医主管部门;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f.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各市、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市、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厅报告。自治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自治区人民改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

  (2)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3)是否有人员感染;(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瘦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 级)的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总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自治匡人民政府。

  a.启动自治区级应急响应机制。

  b.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c.组织指挥市、县(市、区)政府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d.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e.必要时,可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自治区人民改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城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依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疚隋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防控药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朴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 级)的应急响应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自治区农牧厅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顸案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1)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市、县(市、区)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评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自治区农牧厅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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