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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传染病与防控技术》 作者:宗亮泽

第133章 附则(6)

  3.1.1疫点为发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3.1.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3.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3.2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3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3.1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3.2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3.3.2.1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五);3.3.2.2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六);3.3.2.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附件七);3.3.2.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3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3.3.3.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3.3.3.2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3.3.3.3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3.3.3.4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3.3.3.5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3.3.3.6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4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3.3.4.1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3.3.4.2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3.5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附件八)。3.3.6解除封锁3.3.6.1封锁解除的条件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3.3.6.2解除封锁的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4疫情监测

  4.1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监测的范围

  4.4.1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4.5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次,每次间隔1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免疫

  5.1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5.2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5.3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5.4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5.5所有养殖场\/户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5.6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免疫畜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6检疫监督

  6.1产地检疫

  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检查合格后,收回动物免疫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猪、牛、羊等偶蹄动物进行验证查物,证物相符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种畜、非屠宰畜异地调运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包括种畜、乳用畜、非屠宰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起运前两周,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饲养。

  6.4监督管理

  6.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动物标识运输、销售。

  6.4.2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各地根据防控家畜口蹄疫的需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家畜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发现疫情,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6.4.4由新血清型引发疫情时,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所在县及疫区周围50公里范围内的家畜及产品流动。在与新发疫情省份接壤的路口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对非法运输的家畜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口蹄疫病(死)畜及产品;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允许,不得随意采样;不得在未经国家确认的实验室剖检分离、鉴定、保存病毒。

  7保障措施

  7.1各级政府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各项防治技术落实到位。

  7.2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免疫、监测、诊断、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治技术工作经费落实。

  7.3各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本技术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培训和演练应急队伍。

  7.4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在封锁、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防止人为扩散。三、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马传染性贫血(EquineInfectiousAnemia,EIA,简称马传贫),是由反转录病毒科慢病毒属马传贫病毒引起的马属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消灭马传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马传贫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马属动物饲养、经营,马属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流行特点

  本病只感染马属动物,其中,马最易感,骡、驴次之,且无品种、性别、年龄的差异。病马和带毒马是主要的传染源。主要通过虻、蚊、刺蝇及蠓等吸血昆虫的叮咬而传染,也可通过病毒污染的器械等传播。多呈地方性流行或散发,以7~9月份发生较多。在流行初期多呈急性型经过,致死率较高,以后呈亚急性或慢性经过。

  2.2临床特征

  本病潜伏期长短不一,一般为20~40天,最长可达90天。根据临床特征,常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四种类型。急性型高热稽留。发热初期,可视黏膜潮红,轻度黄染;随病程发展逐渐变为黄白至苍白;在舌底、口腔、鼻腔、阴道黏膜及眼结膜等处,常见鲜红色至暗红色出血点(斑)等。

  亚急性型呈间歇热。一般发热39℃以上,持续3~5天退热至常温,经3~15天间歇期又复发。有的患病马属动物出现温差倒转现象。慢性型不规则发热,但发热时间短。病程可达数月或数年。隐性型无可见临床症状,体内长期带毒。

  2.3病理变化

  2.3.1剖检变化急性型主要表现败血性变化,可视黏膜、浆膜出现出血点(斑),尤其以舌下、齿龈、鼻腔、阴道黏膜、眼结膜、回肠、盲肠和大结肠的浆膜、黏膜以及心内外膜尤为明显。肝、脾肿大,肝切面呈现特征性槟榔状花纹。肾显著增大,实质浊肿,呈灰黄色,皮质有出血点。心肌脆弱,呈灰白色煮肉样,并有出血点。全身淋巴结肿大,切面多汁,并常有出血。亚急性和慢性型主要表现贫血、黄染和细胞增生性反应。脾中(轻)度肿大,坚实,表面粗糙不平,呈淡红色;有的脾萎缩,切面小梁及滤泡明显;淋巴小结增生,切面有灰白色粟粒状突起。不同程度的肝肿大,呈土黄或棕红色,质地较硬,切面呈豆蔻状花纹(豆蔻肝);管状骨有明显的红髓增生灶。

  2.3.2病理组织学变化主要表现为肝、脾、淋巴结和骨髓等组织器官内的网状内皮细胞明显肿胀和增生。急性病例主要为组织细胞增生,亚急性及慢性病例则为淋巴细胞增生,在增生的组织细胞内,常有吞噬的铁血黄素。

  2.4实验室诊断

  2.4.1马传贫琼脂扩散试验(AGID)(见附件)。

  2.4.2马传贫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见附件)。

  2.4.3马传贫病原分离鉴定(见附件)。

  2.4.4结果判定

  具备马传贫流行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做出初步诊断;2.4.1或2.4.2或2.4.3结果阳性,即可确诊。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疫情处理

  4.1发现疑似马传贫病马属动物后,畜主应立即隔离疑似患病马属动物,限制其移动,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诊断,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检查、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并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4.2在马属动物饲养地,确诊为马传贫病畜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若呈暴发流行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等强制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并迅速通报毗邻地区。

  4.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马属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马属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散养时,是指患病马属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屯);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包括病畜发病前3个月经常活动,可能污染的地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疫区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封锁

  疫区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出售、转让和调群;繁殖马属动物要用人工授精方法进行配种;种用马属动物不得对疫区外马属动物配种;对可疑马属动物要严格隔离检疫;关闭马属动物交易市场。禁止非疫区的马属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4.2.3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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