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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传染病与防控技术》 作者:宗亮泽

第137章 附则(10)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猪瘟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诊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初步诊断为疑似猪瘟时,应立即对病猪及同群猪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必要时将样品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诊。

  4.2确诊为猪瘟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猪瘟疫情。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

  4.2.3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猪和带毒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9);限制人员出入,严禁车辆进出,严禁猪只及其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猪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停止疫区内猪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禁止易感猪只及其产品运出;对猪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猪只(未免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猪只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紧急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猪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病原学监测。4.2.5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猪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彻底消毒10天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

  4.2.7疫情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5预防与控制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调运检疫管理。

  5.2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做好杀虫、灭鼠工作(见附件9)。5.3免疫和净化5.3.1免疫国家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政策。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猪瘟疫苗。

  5.3.2净化

  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以逐步净化猪瘟。

  5.4监测和预警

  5.4.1监测方法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5.4.2监测范围、数量和时间对于各类种猪场每年要逐头监测两次;商品猪场每年监测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0.1%,最低不少于20头;散养猪不定期抽查。或按照农业部年度监测计划执行。

  5.4.3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4.4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5.5消毒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5.6检疫5.6.1产地检疫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6.2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识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6.3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控制和消灭标准

  6.1免疫无猪瘟区

  6.1.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猪瘟。

  6.1.4该区域和缓冲带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6.1.5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1.6所有的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翔实、准确、齐全。

  若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猪瘟区。

  6.2非免疫无猪瘟区

  6.2.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在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猪瘟,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猪。

  6.2.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6.2.5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翔实、准确、齐全。若非免疫无猪瘟区发生猪瘟后,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6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例免疫猪被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猪瘟区。

  九、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新城疫(NewcastleDisease,ND),是由副粘病毒科副粘病毒亚科腮腺炎病毒属的禽副粘病毒I 型引起的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新城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新城疫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可做出诊断,必要时由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毒力鉴定。

  2.1流行特点

  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野禽均易感,各种日龄的禽类均可感染。非免疫易感禽群感染时,发病率、死亡率可高达90%以上;免疫效果不好的禽群感染时症状不典型,发病率、死亡率较低。

  本病传播途径主要是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染源主要为感染禽及其粪便和口、鼻、眼的分泌物。被污染的水、饲料、器械、器具和带毒的野生飞禽、昆虫及有关人员等均可成为主要的传播媒介。

  2.2临床症状

  2.2.1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21天。临床症状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感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径、品种、日龄、其他病原混合感染情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现临床症状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为5种致病型:

  嗜内脏速发型(Viscerotropicvelogenic):以消化道出血性病变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嗜神经速发型(NeurogenicVel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中发型(Mes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症状为主要特征,死亡率低;缓发型(Lentogenicorrespiratory):以轻度或亚临床性呼吸道感染为主要特征;无症状肠道型(Asymptomaticenteric):以亚临床性肠道感染为主要特征。

  2.2.2典型症状

  2.2.2.1发病急、死亡率高;

  2.2.2.2体温升高、极度精神沉郁、呼吸困难、食欲下降;2.2.2.3粪便稀薄,呈黄绿色或黄白色;2.2.2.4发病后期可出现各种神经症状,多表现为扭颈、翅膀麻痹等。

  2.2.2.5在免疫禽群表现为产蛋下降。

  2.3病理学诊断

  2.3.1剖检病变

  2.3.1.1全身黏膜和浆膜出血,以呼吸道和消化道最为严重;2.3.1.2腺胃黏膜水肿,乳头和乳头间有出血点;2.3.1.3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坏死;2.3.1.4十二指肠和直肠黏膜出血,有的可见纤维素性坏死病变;2.3.1.5脑膜充血和出血;鼻道、喉、气管黏膜充血,偶有出血,肺可见淤血和水肿。

  2.3.2组织学病变

  2.3.2.1多种脏器的血管充血、出血,消化道黏膜血管充血、出血,喉气管、支气管黏膜纤毛脱落,血管充血、出血,有大量淋巴细胞浸润;2.3.2.2中枢神经系统可见非化脓性脑炎,神经元变性,血管周围有淋巴细胞和胶质细胞浸润形成的血管套。

  2.4实验室诊断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2.4.1病原学诊断病毒分离与鉴定(见GB16550、附件1)2.4.1.1鸡胚死亡时间(MDT)低于90小时;2.4.1.2采用脑内接种致病指数测定(ICPI),ICPI 达到0.7以上者;2.4.1.3F 蛋白裂解位点序列测定试验,分离毒株F1蛋白N 末端117位为苯丙酸氨酸(F),F2蛋白C 末端有多个碱性氨基酸的;2.4.1.4静脉接种致病指数测定(IVPI)试验,IVPI 值为2.0以上的。

  2.4.2血清学诊断微量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HI)(参见GB16550)。2.5结果判定2.5.1疑似新城疫符合2.1和临床症状2.2.2.1,且至少有临床症状2.2.2.2、2.2.2.3、2.2.2.4、2.2.2.5或\/和剖检病变2.3.1.1、2.3.1.2、2.3.1.3、2.3.1.4、2.3.1.5或\/和组织学病变2.3.2.1、2.3.2.2之一的,且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毒性疾病的。

  2.5.2确诊

  非免疫禽符合结果判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的;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免疫禽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发现可疑新城疫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诊断为疑似新城疫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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