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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传染病与防控技术》 作者:宗亮泽

第138章 附则(11)

  4.2当确诊新城疫疫情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

  4.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发布封锁令。

  4.2.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禽和同群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限制人员出入,严禁禽、车辆进出,严禁禽类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禽只(未免禽只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的禽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紧急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禽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4.2.5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禽类产品按规定处理21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7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5预防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禽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养禽场要设有防止外来禽鸟进入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5.2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进行定期严格消毒;养禽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免疫国家对新城疫实施全面免疫政策。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新城疫疫苗。

  5.4监测

  5.4.1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4.2监测方法未免疫区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结合病原学监测。已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5.4.3监测对象:鸡、火鸡、鹅、鹌鹑、鸽、鸭等易感禽类。

  5.4.4监测范围和比例

  5.4.4.1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及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5.4.4.2血清学监测: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1%的比例采样;有出口任务的规模养殖场,每批次按照0.5%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05%的比例进行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

  饲养场(户)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检测。

  5.4.4.3病原学监测:每群采10只以上禽的气管和泄殖腔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进行检测。

  5.4.4.3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4.4.5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5检疫

  5.5.1按照GB16550执行。

  5.5.2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控制和消灭标准6.1免疫无新城疫区6.1.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有定期和快速(翔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6.1.4该区域和缓冲带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 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6.1.5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ICPI 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1.6若免疫无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具备有效的疫情监测条件下,对最后一例病禽扑杀后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6.1.7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翔实、准确和齐全。

  6.2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6.2.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有定期和快速(翔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6.2.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带,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 大于0.4的病原或新城疫HI 试验滴度小于23。

  6.2.5当发生疫情后,重新达到无疫区须做到: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3个月后,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被屠宰后6个月后重新执行(认定),并达到6.2.3、6.2.4的规定。

  6.2.6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翔实、准确和齐全。

  十、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

  传染性法氏囊病(InfectionsBursalDisease,IBD),又称甘布罗病(GumboroDisease)、传染性腔上囊炎,是由双RNA 病毒科禽双RNA 病毒属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和免疫抑制性的禽类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性法氏囊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传染性法氏囊病的诊断技术、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要进行病毒分离或免疫学试验。

  2.1流行特点

  主要感染鸡和火鸡,鸭、珍珠鸡、鸵鸟等也可感染。火鸡多呈隐性感染。在自然条件下,3~6周龄鸡最易感。本病在易感鸡群中发病率在90%以上,甚至可达100%,死亡率一般为20%~30%。与其他病原混合感染时或超强毒株流行时,死亡率可达60%~80%。

  本病流行特点是无明显季节性、突然发病、发病率高、死亡曲线呈尖峰式;如不死亡,发病鸡多在1周左右康复。

  本病主要经消化道、眼结膜及呼吸道感染。在感染后3~11天之间排毒达到高峰。由于该病毒耐酸、耐碱,对紫外线有抵抗力,在鸡舍中可存活122天,在受污染饲料、饮水和粪便中52天仍有感染性。

  2.2临床症状

  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一般为7天。临床表现为昏睡、呆立、翅膀下垂等症状;病禽以排白色水样稀便为主,泄殖腔周围羽毛常被粪便污染。

  2.3病理变化

  2.3.1剖检病变:感染发生死亡的鸡通常呈现脱水,胸部、腹部和腿部肌肉常有条状、斑点状出血,死亡及病程后期的鸡肾肿大,尿酸盐沉积。

  法氏囊先肿胀、后萎缩。在感染后2~3天,法氏囊呈胶冻样水肿,体积和重量会增大至正常的1.5~4倍;偶尔可见整个法氏囊广泛出血,如紫色葡萄;感染5~7天后,法氏囊会逐渐萎缩,重量为正常的1\/3~1\/5,颜色由淡粉红色变为蜡黄色;但法氏囊病毒变异株可在72小时内引起法氏囊的严重萎缩。感染3~5天的法氏囊切开后,可见有多量黄色黏液或奶油样物,黏膜充血、出血,并常见有坏死灶。

  感染鸡的胸腺可见出血点;脾脏可能轻度肿大,表面有弥漫性的灰白色的病灶。

  2.3.2组织学病变:主要是法氏囊、脾脏、哈德逊氏腺和盲肠扁桃体内的淋巴组织的变性和坏死。

  2.4实验室诊断

  2.4.1病原分离鉴定(见GB19167)

  2.4.2免疫学诊断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病毒血清微量中和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见GB19167)3疫情报告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发现疑似传染性法氏囊病疫情时,养殖户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4.2当疫情呈散发时,须对发病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按照GB16548进行)。

  同时,对禽舍和周围环境进行消毒(附件1),对受威胁禽群进行隔离监测。

  4.3当疫情呈暴发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4.3.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3.2封锁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申请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交通要道建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4.3.3扑杀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发病禽群。

  4.3.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禽类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禽类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识,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3.5紧急免疫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3.6消毒

  对疫点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见附件1)。

  4.3.7紧急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4.3.8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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