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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 作者:何君

第24章 以法治国

  唐太宗能把国家治理得那么好,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一点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从皇帝到大臣都依法办事的原则。不滥施刑法就不会引起民愤,人民安居乐业,社会自然就会得到大治。可以肯定的是,贞观之治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就是法治。

  有人曾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统治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制定出来统治民众的工具,而西方的法律则是民众通过斗争而制定出来的保护自己的武器!此说难免片面,但是有法比无法好,合理的法比不合理的法好,严格执法比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好!“天子之怒,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唐太宗是一个封建皇帝,但是在他的统治下,唐帝国一年只判了29人死刑。

  治世抓人心,加强道德教育,唐太宗大概如此;乱世拘人身,严法苛刑,杀人尤恐不多,此即秦皇暴政!

  唐太宗治本,秦始皇治标,治本胜于治标。

  上古的法规,是在人们习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以道德为基础的,绝大多数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的出现,是为了规范那些不受道德的约束而为非作歹的人。

  道德是自觉的,人们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一是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二是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没有强制性;法律则不同,它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机构的暴力为后盾的,它是用来调节道德不能调节的人际关系的。

  法律调节的范围还是很有限的,商纣王滥施刑法,导致天下大乱,民不聊生;周文王在西歧实行仁政,辅之以法治,天下太平,人民安宁。据说西歧人犯罪,不用监狱,执法者在地上画一个圆圈,犯人就会自觉地站在圆圈里等候处理……

  秦始皇按法家理论,严刑峻法,人们动不动就犯死罪,人人自危,不知什么时候,脑袋就会搬家。严刑峻法并没压住人民,一个强大的王朝,只维持了14年就如一股浓烟,消逝在历史的万里长空,只留下了遗憾和愤怒。

  刘邦本一介草民,有幸成为起义领袖,他本人就是被秦法逼上“梁山”的。他深知,人民痛恨秦法,他入关后,首先就是废除秦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得到关中父老的拥护和支持。后来萧何定律,成了历代法律的典范。

  文景时期,刑法简略,人民安定,才有了中国历史上的“文景之治”。

  隋文帝减轻法律,使人民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生活,休养生息,才有“开皇之治”。没想到隋炀帝无法无天,滥杀无辜,既不讲丝毫的信义,又无章法可循,不久天下大乱,民怨沸腾,民变风起,很快也就灭亡了。

  李渊进入长安,向关中父老约法十二条,算是法律减轻。李渊的做法是在隋炀帝暴政下的基础上做出的明智选择,人们在严刑酷法之下,忽然宽松下来,当然会欣喜若狂。但是话又说回来了,人们在宽松的环境下生活又感觉烦躁不堪,没有法律就会使社会治安混乱不堪。

  唐太宗即位后,就曾说过:“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唐太宗能把法律置于个人之上,这种思想观点在封建帝王中屈指可数。要想赏罚分明,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衡量的标准。

  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就必然要涉及立法的原则,为此朝廷上下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人主张威刑严法,魏征坚决反对,认为皇上以仁恩为政之本,应该爱民厚俗。

  太宗采纳了魏征的意见,以宽仁治天下,慎刑宽法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魏征说:“仁义是治理国家的本,刑罚是治理国家的末;专尚仁义,当慎刑恤典。”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太宗对大臣们说:“人死不可复生,用刑法一定要宽简。古人说:‘卖棺材的人,希望每年都发生瘟疫,不是仇恨人类,而是卖棺可以赚钱。’现在办案的人,想借此来应付考核,得到提升。用什么办法,能使办案公平呢?”

  谏议大夫王珪说:“只要选择公正善良的人,断案公允恰当的,增加俸禄,奸伪就会停止。”

  太宗下诏颁发天下。

  太宗说:“古代判案,必须要征询三槐、九棘,就是现在的三公、九卿。从今以后,判死刑的,要由中书省、门下省四品以上的官议论,如此,希望能避免冤案和量刑过度。”

  太宗命吏部尚书长孙无忌等学士法官制订法令,改绞刑50条为断右趾。

  太宗认为太残忍,说:“肉刑早已废除,应该换一种刑罚。”

  有人建议改为流放3000里,徒刑3年。

  太宗下诏颁行。

  戴胄是一名清正廉明的法官,被提升为大理寺少卿。太宗因在选拔官吏中有人伪造资历,令其自首,不自首者处死。不多久,就抓到这样的人,太宗命令斩首。

  戴胄说:“按法律应该流放。”

  太宗发怒说:“你要守法而使我失信吗?”

  戴胄说:“皇上的旨意出于一时的喜怒,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颁发于天下的,按律定罪而不是凭个人的喜好,这就是忍小愤而存大信。”

  太宗转怒为喜,说:“你能执法,我还有什么忧虑呢?”

  戴胄多次否定了唐太宗的个人意见,他执法如山,有理有据地说服了太宗,太宗都同意了戴胄依法办事的意见,天下很少有冤案。

  死刑的三日五覆奏,是唐太宗对人命的重视。

  贞观五年,张蕴古任大理寺丞。相州人李好德向来有疯病,说了诳语,太宗下令抓进监狱。

  张蕴古向太宗说:“李好德的疯病是有证据的,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不该治罪。”

  太宗答应赦免,张蕴古把太宗旨意告诉了李好德,又和李好德博戏,被权万纪弹劾。太宗大怒,将张蕴古斩于东市,随后又后悔了。

  他对房玄龄说:“你们食君主俸禄,必须把君主的忧虑作为自己的忧虑,事无大小,都应留意,不问你们,你们就不说,不合理的事也不劝阻争论,还说得上辅佐我吗?像张蕴古身为法官,和囚犯游戏,泄漏我的旨意。罪行严重,但按法律,达不到死刑,我当时非常愤怒,马上下令处死。你们竟然没有一个人说一句话,主管部门又不回奏,就执行了死刑,这样治国怎么会清明呢?”

  唐太宗于是下诏,凡判处死刑的,已经下处决令的,都要三日五次回奏。如果法官不按司法程序进行,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不经回奏就处决死刑犯的,判流放2000里;奏报得到批准后,要三日后才能行刑,如果不满三日就行刑的判1年的徒刑。

  为了保证不出现刑讯拷问,屈打成招的冤案,唐太宗健全了刑讯制度,下诏“对罪人不得鞭背”,以免造成死亡。并在法律中规定,要正常审讯,如果法官违法进行拷讯,要处以“杖六十的刑杖”的处分。拷讯不得超过3次,总共不得超过200下。拷满不承认的,取保释放。如果把犯人拷打致死,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青州发生了一次“谋逆”事件,地方州县抓了很多人,个个带上刑具,遭到严刑拷打。监狱里关满了犯人,重刑之下,屈打成招。朝廷派崔仁师前去处理。崔仁师一律去掉刑具,给“犯人”饮食,用热水沐浴,并安慰他们,从实际情况出发,结果只抓了十多人,其余的全部无罪释放。

  在司法中,有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或报私仇,或诬告其他人。

  贞观三年,魏征任秘书监,参与朝政,长安行霍、行斌上书诬魏征谋反,唐太宗当然不信,因谋反罪是要处死刑的,诬告者被处以斩刑。

  贞观九年八月,岷州都督、盐泽道行军总管高甑生没按规定的时间率军到达,被李靖处分。高怀恨在心,诬告李靖谋反,调查结果无任何证据,高被判死罪,减刑流放边陲。

  有人说,高甑生是秦府的功臣,应该宽赦。

  太宗说:“高甑生不听李靖指挥,又诬告李靖谋反,这样的行为都可以宽赦,法律怎么实施?国家自晋阳起兵以来,功臣很多,若都获免,人人都可以犯法而得免,国家还怎么治理?我对过去的功臣是不会忘记的,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能赦免。”

  贞观时期司法制度很严格,但这不是太宗立法的本意,太宗立法的本意是使臣民共同守法,才是太宗想要收到的效果,用法律制裁人民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在《贞观政要》里唐太宗对戴胄说:“但能为我如此守法,岂畏滥有诛夷。”这正是贞观时期法治达到的效果,从平民到上层人人都能守法,不是因为唐朝的人比前朝的人好,而是由于完善的法律制度。

  据记载,当时社会状况是:“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于是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虽然说这有夸大之辞。但是,贞观一代,执法严格,吏治清明,社会安定,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贞观时期,法律能实施得比较好,自然不会是凭空而来的,是经过很多人的努力才达到贞观盛世的效果。

  唐太宗以法治国,自己也遵守法律。

  唐太宗虽然自认是天之子,但他毕竟也是凡人,是人就不可能事事都完美。他虽平时作风果断,比别人看得远点,但有时也会犯错误,“临朝断决,亦有乖于律令者”之事。但唐太宗与一般的君主有很多不同之处,他能称得上一代明君。唐太宗的与众不同之处,就是能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自觉改正。单从这一点看,他就比其他君主明智得多。唐太宗认为,自觉守法,并非小事,尤其是以他的身份,做到自觉守法,其影响非同小可。例如,广州都督党仁弘一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党仁弘在任期间,不为百姓着想,反而到处扶强凌弱,中饱私囊,强抢民女,擅自赋敛。在他管辖之内,民愤冲天,怨声载道。后被人告发,应当判处死罪。唐太宗怜其年老,又念其元功,从宽发落,“贷为庶人”。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程序,唐太宗为此“请罪于天”。众大臣认为太宗“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尽管如此,他还是认为自己有很大的责任,说自己有三罪,即知人不明、以私乱法、未能善赏恶诛。太宗的君主风范,博大胸怀着实令人敬佩。

  唐太宗有时也不能尽知自身缺点,所以要求大臣经常提醒他自觉守法。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魏征直言进谏:“今之刑赏,未必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于喜怒。遇事则矜其情于法中,迁怒则求其罪于事外。”魏征同时对太宗和执法大臣提出了批评,但要唐太宗带头承担责任,带头守法,唐太宗“深嘉而纳用”。同年,他听说法官审案失之公允,便立即诏见大理卿刘德成,问道:“近日刑网稍密,何也?”刘德威解释说:“此在人主,不在群臣,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改变此风的办法是,陛下傥一断以律,则此风立变矣。”唐太宗听后颇有感慨,遂令宽刑轻法。如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有一个州刺史名叫贾崇,手下人犯了“十恶”大罪而被御史弹劾。按法律应该连坐,但太宗认为上古的圣贤都不能避免其亲近人中有不贤者,如陶唐氏是大圣人,其子丹朱却不贤;柳下惠是大贤,其弟盗跖却为巨恶大盗。他们都不能感化自己的亲人改恶从善,却要求如今的刺史做到这一点,岂不是强人所难吗?太宗进而分析说:“如果因此而使刺史连坐,以后恐怕大家都互相掩盖罪行,使得真正的罪犯得不到惩治。”于是规定今后诸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再连坐,但必须认真察访捕捉罪犯,肃清奸恶,“由是断狱平允”。

  唐太宗带头守法,也要求臣下遵守法纪,严格执法。

  律令颁布之后,能否得到严格的执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单单君主守法不行,最重要的是执法者守法,严格按法律行事,如果立法者不遵守法制,法官们违法办案,法律制定得再完备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唐太宗对这些道理有着深刻的认识,他经常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如果说,魏征督促君主带头守法是可嘉的话,那么,唐太宗训诫臣下遵守法纪、严格执法也是可取的。君臣互励,相得益彰,才能吏清民安,社会安定。

  唐太宗鉴于隋末官吏违法过滥的历史教训,要求臣下严格守法。在唐太宗的倡导下,唐初循良辈出,执法公平,形成了“法平政成”的局面。贞观元年,唐太宗发布诏令,指出律令已颁,“内外群官,多不寻究,所行之事,动乖文旨。”谆谆告诫臣下以后如有违犯,严加惩罚。尔后,唐太宗又对大臣说:“朕见隋炀帝不以官人违法为意,性多猜忌,惟虑有反叛者。朕意不然,但虑公等不尊法式,致有冤滞。”从以上内容可见唐太宗的苦心,只是担心臣下是否奉公守法。史称:“太宗皇帝削平乱迹,湔洗污风……以是人知耻格,俗尚贞修,太平之基,率由兹道。”“人知耻格”是遵法守法的思想前提,“俗尚贞修”则是官风淳朴的事实反映。

  贞观四年(公元630年),他对大臣们说:“每天都孜孜不倦于国事,不仅仅是担忧老百姓,也要你们能长守富贵。天非不高,地非不厚。我常兢兢业业,以畏天地,你们如能小心守法,常像我一样畏天地,不仅是百姓安宁,自身也常得安乐。

  古人说:‘贤者多财损其志,愚者多财生其过。’这话应引以为戒,如徇私贪污,不但破坏了公法,损害了百姓,即使事情未暴发,你内心岂能不恐惧?恐惧多了,也有因此而死的。大丈夫岂有苟贪财物而害生命使子孙感到羞耻呢?大家应深思啊!”

  贪官污吏,为人们所切齿;惩治贪官,历来大快人心。

  濮州刺史庞相寿,是个臭名昭著的贪官。贞观三年,受到退赔撤职的处分。他上书向唐太宗求情,说自己原是秦王府的人,希望宽恕。唐太宗认为他之所以贪污,是因贫困,命赐给绢百匹,不予治罪,并回去复职。

  魏征立即进谏:“因故旧而徇情枉法是不对的,对贪污者还要赐给钱物,还让他继续当官,无助于他弃旧图新,改恶从善。秦府旧人很多,如果人人犯法而不受到严惩,那么其他人就不服,亲朋故旧就会藐视法律。”

  太宗高兴地采纳了魏征的意见,找庞相寿谈话,说:“如今我为天子,是四海之主,不能偏怀自己的亲朋故旧,如果重新任用你,别人就会有意见,就不再诚心诚意为国家办事了。”

  那个贪官无言以对,只好流着眼泪走了。

  贞观四年,太宗告诫各级官吏,不要干既损百姓又损自己的徇私贪污的坏事。为了严肃法纪,对重大的贪污犯均处死刑,在行刑时,诏令各地来京官员观刑。

  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十二月,太宗亲自查看囚犯名册,见有判死刑者,顿生怜悯之心,让他们回家,到第二年秋天回来受刑。接着颁诏天下,凡死刑犯全部放回家,第二年秋天按期到京城。贞观七年九月,所放的死刑犯390人,在无人监督和催促的情况下,都按期来到长安报到,无一人逃跑。太宗下诏,全部赦免。

  太宗即位以来,不轻易颁布大赦令,尤其反对一年中数次大赦。他认为大赦是赦免了贼人,危害了百姓。大赦还有一个弊端,就是频繁赦免,使小人存有侥幸心理,从而导致犯罪率上升。太宗引用古人的话说:“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这种想法也是不无道理的,可以真正使法律达到惩戒罪犯的作用。

  贞观大治,最典型的是贞观四年,这一年,创造了亘古至今判处死刑最少的年份。这是唐太宗治理天下的大智慧,也是中国封建历史上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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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汉高祖刘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