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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大智慧》 作者:任宪宝

第15章 曾国藩大智慧14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如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予断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犯等。这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或者犯人的关心爱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可说是曾国藩的创见。对于“怠惰偷安”、不躬亲狱讼的州县长官,曾国藩指示“记过示惩”或“严参不贷”。他要求地方长官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出现“政明刑清”,不可贪图享受,而要真心实意,且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清讼,还必须从速结案,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和对地方的骚乱。曾国藩在《直隶清讼期限功过章程》中对各类案件的处理规定了适当的期限:寻常命案,定例自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案,州县审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定例自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罪以上杂案,定例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讼,定例限二十日,完结。这一清讼期限,对重大命案,州县在处理中所费时间比寻常命案短些,以体现对危害严重的重大命案的重视和快速,反映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效能和威力。

  崇法卫法,则要有优秀的官吏和良好的军队提供可靠的保证。这就必须严格整顿吏治,强调军纪,以法治吏和以法治军。

  曾国藩以“转移”、“培养”、“考察”等法治吏。他指出“今日急务,首在用人,人才有转移之道,有培养之方,有考察之法。”

  “转移之道”,并非是指人才的转移和调动,而是指对于无才之吏,应勉励其好学,“以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于有才之吏,须鼓励其进一步勤学好问,“以化其刚愎刻薄之偏”。

  “培养之方”,曾氏采用了“教诲”、“甄别”、“保举”、“超擢”四种方法。“教诲”就是教育诱导;“甄别”,即根据贤能程度加以鉴别分级;“保举”,即对于德才兼备又有经验者,加以推荐;“超擢”,即对德才特别优异者,可越级提拔任用。

  “考察之法”,曾氏认为一定要全面和确凿。除了考九卿贤否,凭召见应对;考科道贤否,凭三年京察;考司道贤否,凭督抚考语外,还可以“借奏折为考核人才之具”,如“人人建言,参互质证”,则“更为核实”。

  无论是转移之道,还是培养之方,或者是考察之法,都反映了曾国藩整顿、选拔官吏的法律思想。如转移之道中,对无才者要“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有才者要“化其刚愎刻薄之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不良习惯和缺陷,要加以限制、约束和惩罚。

  培养之方中的“教诲”,既含批评惩罚,又含教育引导,“甄别”,实际上就是分别贤不肖、功过,并据此予以奖惩,“保举”和“超擢”,可说是一种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考察之法,反映了曾氏广开言路,从多种渠道去培育、考察官吏的主张。但也注意核实,以防借机攻击或吹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决断,还要有关大臣、官吏的评议。应该说这是当时较为全面公允的官吏选举、考察制度。

  考察、评定官吏的标准是是否为民,而为民则主要表现在能否办好词讼和钱粮。曾氏指出,钱粮不可能不多收,但不能过于勒索;词讼不可能完全听断公允、曲直悉当,但不可过分拖拉牵连。他断言:“居官而不知爱民,即有位有名,也是罪孽。”而“勤”与“廉”是办好钱粮词讼和爱民的必要条件。曾氏认为,“欲讲廉字,须从俭字上下工夫”,“欲讲勤字,须从清理词讼下工夫”。他任职两江、直隶总督期间,严格要求办事人员,并制定条规,规定巡捕、门印、签押不许凌辱州县;不许收受银礼;不许荐引私人。“本部堂若犯其一,准备随员指摘谏争,立即更改”。由此可见,曾氏把廉洁奉公、不受贿谋私、不任人唯亲、不结党营私作为做官的准则。

  对于谋私、害民之吏,曾氏予以坚决检举,严惩不贷。如江西巡抚陈启迈“荐引私人”,曾氏立即予以“奏参”,并要求皇帝加以惩罚;又如江西补用副将胡开泰,平时横行不法,又无故殴妻毙命,曾氏要求立即严惩,“按照军令,就地正法”。反映了他以法治吏的严肃态度。

  曾国藩对于官吏有培养、教育,有监督、考察,有甄别、推荐,有“奏参”、惩办,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官吏选举考核制度。

  曾国藩重视孔孟“仁”、“礼”对治军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礼。他的“仁”,就是“欲立立人,欲达达人”;他的“礼”,是无众寡、无大小、无敢慢,“泰而不骄”。他得出结论说:如能坚持“仁”、“礼”二字治军,“虽蛮貊之邦行矣,何兵勇之不可治哉?”在这里,“仁”表现为爱兵,但并非一味溺爱,其目的是为了“立人”、“达人”;而“礼”是一种限制、约束和规矩、准则,是对兵的一种严格要求。

  在用“仁”、“礼”教育约束兵士的同时,曾国藩又强调,治军之要,尤在论功罪,赏罚严明,以法严格约束。他说:“当此沓泄成风,委顿疲玩之余,非振之以猛,不足以挽回颓风。与其失之宽,不如失之严!法立然后知恩,威立然后知感!以菩萨心肠,行霹雳手段,此其时矣。”这里说的“以菩萨心肠,行霹雳手段”,实际上就是以仁礼加以教育诱导的同时,也当施之既猛又严的法制。

  以法进行赏罚,根据律令行军打仗,是曾氏以法治军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军纪,他对所辖的部队,规定了种种禁令。如:“禁止洋烟”,规定营中有吸食洋烟者,尽行革责;营外有烟馆卖烟者,尽行驱除。“禁止赌博”,凡有打牌押宝等事,一概禁革。“禁止奸淫”,规定和奸者,责革;强奸者,斩决。“禁止谣言”,规定造谣谤上,离散军心者,严究!混乱是非,讲长说短,使同伴不睦者,严究。妖言邪说,摇惑人心者,斩。“禁止结盟拜会”,规定凡是“兵勇结盟拜会,鼓众挟制者,严究!结拜哥老会,传习邪教者,斩”。

  以上禁令,是曾氏为严肃军规,加强军纪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展示了他以法治军的思想。

  人生智慧

  法,律也,范也,乃指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峻法,即指法律的严厉,法律的威严。治国不能不讲法,人人遵纪守法是实现国泰民安的重要基础。

  梁启超在总结历史的经验后指出:“立法善者,中人之性可以贤,中人之才可以智。不善者反是,塞其耳目使之愚,缚其手足而驱之为不肖,故一旦有事,而无一人可以为用也”。也就是说,立法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官吏和百姓的素质,进而影响到国运的兴衰。

  法是统一天下人行动的准绳,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定的工具,所以,一国之君在执法时,也应该是“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意思是:个人的喜好,怨恨可以抑制、平息,而国家的大法不可背离,骨肉可以处罚,亲戚可以诛灭,国家大法不可损害。

  在古代中国,法治与人治是融为一体的。“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论述有着几千年的传统。就人为政治的主体而言,政治不就是“管理众人的事”吗?但如何培植了解政治原理的人,使他们能够运用实行呢?这可以说是政治的第一要义,所以中国古圣把政与教合为一体,不能说没有道理。因此,古代中国十分强调政治领袖要以身作则,转移天下的风化。

  立法的好坏,执行的好坏,与当政者是有密切关系的。如果有好的法律但不能得到贯彻执行,那与无法也是一样的。法律的作用,不只是惩处那些已经犯罪的人,同时对未犯罪者也是一种预防和教育。

  严于执法是体现法律的正义和威严,而预防和教育则体现了法律的仁德。“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难在哪里?一是权与法的关系难以摆正,二是情与法的矛盾难以处理。这两个问题是实行法的两只拦路虎。只要狠心处理违法者,法律是不难得到贯彻执行的。宋太宗时期,有个叫陈利用的人,依仗其是皇帝的红人,胡作非为,杀人害命。宰相赵普不顾皇帝的讲情、干预,硬是将陈利用处死。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女婿犯罪以后,被朱元璋赐死。从以上两例看出,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尽责执法是决不可含糊的。

  人生事业,大谋大成,小谋小成,无谋不成。提到谋事,一般人都会感到畏惧,也回避与城府很深的人交往和共事,无非是害怕吃亏上当。其实这是一种害人的偏见,是小农社会的一种遗毒。如果做事不讲心计,不讲策略,而只是揣着一厢情愿的想法,且不说谋大事成大业,恐怕就连在社会上立足都很困难。

  原文

  带勇之法,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礼。仁者,即所谓欲立立人,欲达达人也。待弁勇如待子弟之心,尝望其成立,望其发达,则人之恩矣。礼者,即所谓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泰而不骄也。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威而不猛也。持之以敬,临之以庄,无形无声之际,常有懔然难犯之象,则人知威矣。守斯二者,虽蛮貊之邦行矣,何兵勇之不可治哉。

  译文

  带兵的方法,用恩情不如用仁义,用威严不如用礼遇。“仁”的意思就是:要想自己立身成事,先让别人立身;要想自己达到目的,先要达到别人的目的。对待士兵要像对待自家子弟一样的心情,希望他成事立业,希望他发达兴旺。那么人们自然感恩于你。“礼”的意思,指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待,不分年龄大小,不分位置上下,彼此不能侮漫、安适平和而骄傲自大。衣冠端正,庄严肃穆,人们看见就生敬畏之心,觉得威严持重不猛烈。做事敬业,待人稳健,无形无声中体现出崇高难犯的气象。这样,别人自然尊重他的威严。遵守这两个方面,即使到国外出使也行得通,更何况带兵治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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