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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野获编补遗》 作者:明·沈德符

【天顺议罚之异】

    英宗复辟后,刑赏最为失平,而杀人抵偿,更有极倒置可骇者,今聊记一二。如天顺二年九月,有湖广常德卫指挥使夏瑄,杀依己以居者妻子三人,俱焚之,按察司冯诚奏鞫凌迟处死,刑部郎中许振,以审刑至,辨所杀为雇工人,减论绞。后瑄数陈诉冤,法司俱置不理,瑄子虎上疏,原代父刑,且谓父杀家奴,非雇工人,都察院谓其情可悯,瑄逐得复职。诚以失入人死,下锦衣狱。至三年四月,沂川卫指挥佥事王有忠,杀其所部为盗者,逐嗾所部杀之,事觉,所部七人皆瘐死,忠坐谋杀人造意斩。巡按山东御史郝渊之谓,杀一人而死七人,况忠非亲杀者,情可悯。上命有忠发充甘肃卫军,夫杀人至三人七人,此宇宙大变,一得复官,一仅遣戍,此何律也?至三年六月,御史何楚英巡视光禄,笞作奸厨役朱辛,逾月而死,命锦衣讯之,下刑部狱拟赎杖还职,上命枷于都察院前三月,满日以闻,至九月始释枷,降为广西平南典史。

    以御史杖一厨役,且死在保辜限外,何至荷三木且至三月,较之两指挥杀多命者,何啻天壤?盖是时曹石擅权,专右武人,以至台臣僇辱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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