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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笃相法》 作者:民国·陈公笃

杂说第四

公笃曰。发为血之余。色为气之余。亦为相法之一小部份。故束发。辫发。薙发。革发。剪发。虽以国家政治为转移。亦有形格之宜与不宜也。如木形必蓄发为吉。否则多疾厄苦恼。而多羁畔之事实发生。其义者何。盖木者。即树木之义也。宜清秀明润。而青色不忌也。如禾之有苗。如树之有叶。故禾无苗则死。树无叶则枯。此独不利于木形之正义。其它水土火金各格。则无关系。如木形非蓄发不可。至于长短形式。又在各人之爱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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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笃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