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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实类苑》 作者:宋·江少虞

嫡孙传重服

    自唐开元时,父卒众子在,嫡孙不传重,以其不袭封也。然不知至于服纪,则有所不齐,国朝亦着于礼令。景佑中,石资政中立卒,众子在,嫡孙不传重。未几而众子卒,其家奏:嫡孙合与不合传重。下礼院议。于是宋景文公判太常,不疑、次道与予为礼官,景文遂令三人各为议状。不疑曰:『初常传重, 【东斋有『不传重』三字。】 误也。宜改正之,使追为服。』次道则用江都集礼,以为当接服。若曰父死众子在,嫡孙不传重,众子 【东斋有『死』字。】 嫡孙接服。嫡孙死,众孙接服,是一尊亲为两等服也。予谓:『石氏之孙,宜依礼令,不传重,且为本服。自今而后,别着令,父死众子在,嫡孙传重,然后得礼之正。』又为不疑难曰:『石氏子当传重。就令石氏子于服中犯刑,如何处之?必以见行法、见行礼令处之也。岂可旋更礼法,使变朞服而传重,加以重刑也。』又为次道难曰:『众子死,嫡孙接服,嫡孙死,众孙接服,是何异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方决而死,乃令次 【原作『以』,据活字本、明抄本及东斋改。】 家长接续足其杖数邪?是无此理也。』然景文从次道议,仍请着为令。其后众子在,嫡孙请传重者听传重,其不请者,则不传重,岂礼之意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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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实类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