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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实类苑》 作者:宋·江少虞

王居卿

市易司法,听人赊贷县官货财,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三,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贪人及无赖子弟,多取官贷, 【原作『货』,据明抄本改。】 不能偿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举市易司,奏以田宅金帛抵当者,减其息,抵当徒相保者,不复给。自元丰二年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负罚钱,悉蠲之,凡数十万缗。负本息者,延期半年。众议颇以为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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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实类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