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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实类苑》 作者:宋·江少虞

通判

国朝自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既非副贰,又非属官,故常与知州争权。每云我是监郡,朝廷使我来监汝举动,为其所制。太祖闻而患之,下诏书戒励,使与长吏同押,凡文书非与长吏同签书者,所在不得承受施行,自此遂稍稍 【归田有『戢』字。】 然,至今州郡往往与通判不和。往时有钱昆少卿者,家世余杭人也,杭人嗜蟹,昆尝求补外郡,人问其所欲何州,昆曰:『但得有螃蟹,无通判处,则可矣。』至今士人以为口实。 【并庐陵居士归田录。以上六条中,『三馆』、『同三品同二品』、『知州判州』三条,均不见于今本归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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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实类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