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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 作者:周公

秋官司寇第五 县士

  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译文]  

  县士掌理野地[公邑的诉讼],各掌所属公邑的人民数,并纠察他们遵守戒令的情况,而受理他们的诉讼,审察他们的讼辞,辨别案情的轻重,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过三十天再在外朝对案件加以审断。大司寇主持审断,在外朝对重案、轻案作出判决,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以参议判决。案件判决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由县士]挑选合适的日期施刑或诛杀,各就本公邑行刑,[杀后]陈尸三日。如果[王]想要赦免某罪犯,王就命六卿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审断的日期前往参预议罪。如果王国有大规模劳役要聚集[公邑]民众,就各掌有关本公邑民众的禁令。如果大夫有国事[而来到公邑],就为他们做前导并清除路上的行人。大夫有丧事时也这样做。凡野地有大事,就诛杀违犯命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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