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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宋·十字1》 作者:阿越

第19章 集英殿风波(6)

  石越自是知道赵顼不易理解,笑道:“其实方法很简单,只需由朝廷颁布诏书,招募商家在各地建立钱庄,农民可以向钱庄用田产为抵押借青苗钱,立字为据,利息限为二分,钱庄一分,朝廷一分。如此朝廷可以不动常平仓,免征收执行之劳,坐收其利,而商家自有利润可得,亦乐于去做,百姓则不受强征之苦。此三者皆有利之事。

  “地方官府没有政绩的压力,由坐庄放债的债主变成了监督者,可以在钱庄和百姓发生纠纷时从中裁断,百姓也不至于上告无门。况且纵有奸邪之事,百姓亦当归咎于商人,不会归咎于朝廷。可谓恩归于朝廷,利亦朝廷得享,而怨则归于商人。

  “同时,又可以依新法循例,以数十提举分行天下,监督诸钱庄不得提高利息,专门处置钱庄与百姓之间的纠纷。为防诸提举从中侵害百姓,可仿汉武帝时刺史七条问事之例,由朝廷制定《提举青苗法条例》,提举司只可以依法问事,若所问超出职权所管,或者借机侵削乡里,地方官竟可就地锁拿,报朝廷以闻。

  “如此,则青苗法之害可无,而青苗法之利可存。此谓之借鸡生蛋之计。”

  赵顼听石越说完,不禁击掌叫绝。

  石越微一欠身,笑道:“其实此法非臣所创,朝廷早已用过。”

  “有这等事,朕如何不知?”赵顼被石越说得糊涂了。

  “皇上忘记了昔日朝廷给边境守军运粮的事了吗?”石越微笑道。

  赵顼闻言一怔,恍然大悟:“原来如此!”

  原来北宋时有人想出一个办法,解决边防军的粮草问题,就是让天下的商人自己买粮食运到边境,边防军的主管给他们开张收条,把粮草和运费的价格写在条子上。商人们再拿着条子去盐场,盐场就卖给他们那个钱数的盐。如此商人们有利可图,朝廷不用劳师动众,搞得百姓怨声载道,而边境粮草自足。这个方法商人是反对的,因为商人要因此花掉许多的精力和时间,不如直接用钱买盐好,所以在商人的影响下,这个法子并没有坚持多久,有时施行有时废除。

  石越深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和潘照临谈论时又受此事启发,便由此想出来一个方法,来解决青苗法的问题。为了防止商人们不肯合作,他更建言,可以强令天下钱庄,若想合法经营,就必须接受借出青苗钱的业务——其实根本不需要强迫,凡有利可图之事,商人没有不做的。

  赵顼郁郁许久,突然之间听到这样的良策,顿时笑逐颜开,赞道:“石卿真是经世奇才也。”

  石越谦逊数句,方笑道:“皇上,其实这个方法也有些要注意的地方,尚要他法补足。”

  “哦?”

  “其一,商人是言利之人,他们借给农民青苗钱,肯定千方百计要瞒过朝廷,因为朝廷要抽利润,他们一定是借了也说没有借。故此朝廷应当让有司规范票据,凡票据都有应有一定的格式,每张票据都有自己的号码,以方便日后查账。若不用规范票据,则农民借了可以不用还钱。不过如此,则各地官府中查账的小吏就比较多事了。

  “其二,商人重利,那些极其贫苦的百姓,因为没有财产抵押,钱庄必然不会借青苗钱给他们,如此则朝廷应当别有他策,帮助这些小民。”

  “卿于此可有良策?”赵顼问道。

  “臣有一得之愚,曰农业互济合作社,或可有所助益。”石越一步一步推出自己的主张。这些建议一旦被采纳,会产生多大影响,是他自己都计算不到的。

  “何谓农业互济合作社?”赵顼对此大感兴趣。

  “此法古之良吏曾经推行过,然而未能普遍施行。是以一村一乡一里为单位,由农民自愿加入,互相帮助生产的方法。例如某村,有二十户加入合作社,则此二十户在做完自己家的事情之后,凡于大家都有利的公益事业,如修路、挖渠等等,皆当一起去做,如此则平时一家一户难以做到的事情都能做成,二十户人家一齐得利。又各家各户,有人有牛,有人无牛,则有牛者助无牛者耕田,无牛者则以相应劳力补偿有牛者,如此则不误农时。又,凡贫苦之家,不能得青苗钱之济,则合作社其他社员一齐出资帮助他,待到他家境好转,再还清这笔钱。”

  “此真良法也!”赵顼叹道,“然恐愚夫愚妇不能行,须地方长吏督导之。”

  “乡有乡老,族有族长,可为头领。此事共济乡里,若有循吏为导,则未必不能行。”石越也知道合作社实行起来不是如想象中的那么容易,但是他和潘照临推演许久,认为只要不让地方官吏参与进去太多,则纵使无利,也不至于有害。毕竟地方官吏能从中谋利的机会实在不太多。

  “卿言甚善,卿可将此事写成札子呈上,朕当下中书议行此二法。”赵顼真是难得的振奋,这个石越,的确不是凡品。

  《熙宁年间诸事纪事本末》卷第十二:

  熙宁三年冬十一月,赐紫金鱼袋、秘阁校理、著作佐郎、白水潭山长石越入对,言青苗法利弊与改良之议,上善之。退而作《青苗法改良条例及请行农夫互济合作社札子》,上读之嘉叹良久,谓之“天下奇材”。下中书、枢密院、三司、翰林学士、御史台议行。时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冯京为参知政事,议事十日,众议纷纷而不能决。安礼力劝安石许之,曰“此亦变法,朝廷有利而无害,又可杜旧党之口”云云,安石久不能决,盖自谓此法于彼所立之法颇有更张,而心实善之。曾布又劝其行之,吕惠卿时守丧,书至,力劝安石沮之。

  乙卯,上御崇政殿,以众议久不能决,怒。安石、冯京免冠谢。初,开封府判官、祠部郎中赵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见,上问以青苗法事,赵瞻言青苗法之弊颇与越合,故上信之。安石亦终谓不能以私心而坏国事,遂主石越之议。既决,中书议曰:“石越诸法皆可行,其青苗法改良之议,可先于京东路、两浙路、河北路试行,其余各路,青苗法息减为一分,禁强行抑配,听民自愿。三年有成,推行全国。农夫互济合作社颁行天下,着各州县长官执行。”其以三路试行者,用安石子天章阁侍讲王雱之谋也。王雱私谓安石云,大名府、应天府、杭州皆旧党名臣所领,其执行新法多不力,以之行石法,若无利,则二虎相争,皇上可知彼辈不足恃,若得利,吾辈老成谋国之功。况亦于国有利,于新法无害。盖安石一党,虽与旧党、石越相攻伐,然其心亦无私,颇以国事为念,故石越之法得行。

  其时韩琦在大名,苏轼在杭州(历史上苏轼迟到熙宁四年二月依然未赴任上,历史在此发生改变。此后事例,不再说明。),二者皆善石越。韩琦颇许石越,虽未谋面,读其书而叹曰“少年之雄者”。青苗法改良条例颇赖二人之力,其余石越之友,如唐棣、李敦敏、柴贵友、柴贵谊辈,多在此三路为县官,亦全力襄助。故石越之议,终得大行。

  其后中书又制《提举青苗法问事条例》、《钱庄法》,皆石越所倡议也。此亦后世所谓“民法”之始。其时石越以一秘阁校理、出入禁中侍读,以皇帝特诏出入中书省与诸相参议,世以为荣。而事毕之后,即辞爵赏,退于白水潭旦夕讲学,举世尤高之。其于中书之时,凡安石等人厉声争辩,久决不下,或事有不协者,越皆能从容言之,从无恶言高声,仅以理论事,不及其他。冯京退而谓私人云,越有宰相之度也,惜其字甚丑,颇为诸大臣所笑。

  然其诸法推行之时,亦颇有人攻讦不已,惟多迂怪之论。安石既主其议,亦颇维护之。亦此时吕惠卿不在,石越与安石亦颇能相济也。

  ……

  石法行于世仅二年,三路皆言甚便,遂逐次行之全国。天下钱庄之盛,起于此时矣。十年之后,每县皆有钱庄,农民颇得其利。其后逐次亦有商贾借钱生利,钱庄储蓄不足,商人为谋利,熙宁十年间,成都、杭州唐氏钱庄及京师桑记钱庄向于钱庄存钱者发放利息,其后纷纷效尤。今之学者竟不能知熙宁十年之前,凡于钱庄存钱,不仅未能有利息,反需付保管金。此亦熙宁年间事之要者,兹附记于斯。而国子监及诸学院为此开会计之课,财务审计,统计报表之风,究其源,亦起于石越之改良青苗法矣。

  据桑充国遗稿《白水潭纪闻》,其时石越幕府中有潘照临者,亦颇预其事。中书久议未决之时,潘照临劝石越速见王安礼与曾布,盼二子为助,又劝以书报安石,言安石实有公忠之心,可以言辞动之。越拜会安礼与布,而终未以书报安石。桑氏与沈括协助石越主持白水潭学院事,凡石越之谋,颇预之。彼言非虚也。故后世颇疑石越于此时已与安石不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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