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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中华史:两汉两罗马》 作者:易中天

第7章 制度(2)

  平民可任大法官,是在公元前337年。六十多年后,罗马征服了意大利。再过三四十年,罗马打败了迦太基,建立起第一个海外行省西西里。蕞尔小邦罗马终于渡过了危机茁壮成长,因为他们学会了妥协,构建了和谐。

  因此,尽管罗马跟雅典、斯巴达一样也是城邦,还起步更晚,也尽管那两个城邦都曾称霸一时,却只有罗马脱颖而出,超越城邦变成大共和国,最后成为大帝国。 2

  这足以让罗马人骄傲。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从此有了一种精神。正是这种精神,使罗马文明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这种精神就叫共和。

  所谓共和,就是不同族群、阶级和利益集团的和谐相处,共谋发展。这当然很难,许多文明就因为不能做到而崩溃。做到了这一点的,最早是中华,其次是罗马。唯其如此,中华和罗马才在公元前一二百年成为世界性文明。

  两大文明的共同特点是开放和包容,也都有强大的吸收能力和同化能力,这才形成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文明圈。只不过,这种海纳百川的精神和兼收并蓄的能力,在中华可能是一种胸怀,在罗马则是一种智慧。

  的确,历史上的罗马人似乎天生就有一种本事,能以最适当的方式和最低的成本,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斗争中,他们绝不会把事情弄得不可收拾,同时又能分毫不差地讨价还价。

  平民撤离运动,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实际上抗争的平民一开始就没打算把事情弄僵,因此他们没有选择揭竿而起或是投入敌营,而是退出战场。当然,在贵族做出双方均可接受的让步后,撤离的平民也立即回到了罗马,并很快就组建了参战的军团。

  这可真是有理,有利,有节。

  贵族的表现同样可圈可点。他们明智地放弃了自己的部分特权,以此作为平民同意合作的交换条件。当然,放弃是逐步的,撤离运动也有过多次,但结局总算不错。

  其实越到后来,贵族与平民的界限也越模糊。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也五世而斩。有的贵族会沦为贫民,有的平民会成为新贵。更重要的是,罗马人的共同体意识很强。如果需要一致对外,他们就会和衷共济。

  这就好办了,因为罗马从来不缺敌人。

  于是,平民和贵族终于携起手来,共同倡导和培养全体公民的民族自豪感,以及爱国主义精神。而且,随着罗马国际地位的提高,这种爱和自豪感还会更强烈。

  罗马人为什么能坚持共和制度五百年之久?

  这是原因之一。

  实际上罗马精神最精彩的一笔,就是制度设计和权力架构。要知道,构成罗马国家的人民、元老院和执政者(执政官、独裁官或奥古斯都)虽然号称三位一体,但这三位的政治利益和心理诉求却并不一体。人民要民主,元老院要尊贵,执政者则希望权力越多越好。

  这就只能讲价钱,好在他们很快就理顺了关系:人民授权但不决策,元老院决策但不行政,执政者行政但只有治权。主权是元老院和人民的,他们才是国家的主人。

  所以,即便在帝国时代,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的权威至少也得在表面上维持。新皇帝登基,先得向元老院发表就职演说,然后再向市民演讲一次,还要前往神殿祈求诸神的保佑。完成这三个程序,他才是合法的皇帝。

  这样的罗马,已经非常接近现代文明国家。

  精彩的还有国际关系。

  跟世界上所有的帝国一样,罗马也是靠武力来征服世界的,这就有一个与战败国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对征服者的境界、胸襟和政治智慧都是考验。

  亚述和迦勒底(新巴比伦)就不说了,他们的疯狂掠夺、血腥镇压和残暴统治,引起的只是更强烈的反抗。波斯帝国虽然表现出最大的仁慈和宽容,却只知道把设为行省的战败国当作提款机,忘记了把他们变成自己人。

  做得最好的,是罗马和中国的周。

  周人和罗马人的高明之处,是与同盟国和战败国组成共同体,同谋发展、共享太平。只不过,周人构建的是“文化共同体”。只要认同周文明,就能由夷狄变成华夏。正是由于这种文化认同,我们民族才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罗马构建的则是“政治共同体”。他们甚至主动邀请战败国的头头脑脑加入元老院,就像汉武帝让匈奴人金日磾成为他的顾命大臣。结果,被征服的蛮族成为这个国家的共同经营者,甚至战场上的主力军。

  当然,一旦打了胜仗,大家也都有利可图。早期的做法是:罗马人拿走战利品的一半,剩下的按劳分配。也就是说,罗马人是大股东,归顺的战败国也是合伙人。

  这可真比威尼斯商人还精明。

  然而政治恰恰是一种智力游戏,文明则是尽量巧取而避免豪夺。如果还能化敌为友,那就堪称功德无量,因为和平总归好过战争。幸运的是,中国人和罗马人都有这种智慧,两大文明独步一时也绝非偶然。

  因此,在充分了解了中华的方式后(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三卷《奠基者》),我们很想知道罗马人是怎么做的。

  法治天下

  在世界历史上,中华和罗马都堪称独树一帜。其他那些帝国,亚述、迦勒底、波斯、马其顿,都由一个或几个伟大征服者建立,中华却由邦国而帝国,罗马则由共和国而帝国。也就是说,他们都是自己成长的。

  成长需要土壤,也需要力量。那么,中华文明与罗马文明的土壤和力量又是什么?

  中华是礼,罗马是法。

  正如在中国,失礼或非礼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罗马人也把违法看作不可原谅的行为。他们宁肯吃亏、失败甚至掉脑袋,也不肯违法。恺撒被杀后,西塞罗曾提出尽快召开元老院会议,以巩固成果。而且,刺杀集团的主要成员布鲁图身为大法官,恰好有此权力。

  这位布鲁图是共和国第一任执政官布鲁图的后代。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大法官只有在两位执政官都无法召集会议时,才能行使这项权力。这时,一位执政官恺撒已死,另一位执政官安东尼却还在罗马。因此,布鲁图犹豫再三,最后还是拒绝了西塞罗的提议。

  布鲁图说:这是违法的。

  这事听起来十分怪异,因为行刺恺撒的布鲁图原本是杀人凶手。而且,恺撒作为终身保民官,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也就是说,布鲁图已经双重意义地犯过法了,再违一次法又有何不可呢?何况还是为了国家。

  然而布鲁图就是不肯,以至于坐失良机。

  这事如果发生在中国,恐怕只能解释为迂腐,但在罗马则会得到尊重。因为刺杀恺撒是可以理解为战争的,即共和国与破坏共和的国家敌人之间的战争。战争当然要死人,法律也不保护公敌,布鲁图心安理得。

  开会则不一样。召集元老院会议,原本因为只有元老院的决定才是合法的。如果会议本身违法,那么这决定还能合法吗?依靠非法会议重建的共和,是罗马人民想要的吗?这岂非重新回到了恺撒的人治路线?

  可惜布鲁图没有想到,把恺撒视为国家的敌人,只是他们自己的看法,元老院并没有宣布恺撒是人民公敌。所以他们的刺杀仍属非法,必须被判有罪。

  布鲁图也只好自杀。

  法治观念如此之强,在全世界当数第一。

  这当然其来有自,甚至可以追溯到西亚文明,但公元前494年的平民撤离运动也功不可没。因为正是在这场运动之后,罗马迫于平民的压力开始了成文法的制定。首部法典刻在了铜板上,因此得名《十二铜表法》。 3

  以法治国,正式开始。

  最早制定的是为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即公民法,亦即国内法。后来版图扩张,人口众多,外族和异邦也在罗马的统治之下,又制定了世界各民族的共同法律,叫万民法,亦即国际法。最后,这两大法律体系被合在一起,叫统一法。其成果,就是《民法大全》。

  这时,已是东罗马帝国时期了。

  罗马法在世界古代社会,堪称最为系统完善。它包括两大部分: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关于政府的,私法是关于个人的。私法与公法相比,私法更重要。

  私法分为三个部分:人法、物法、诉讼法。这三个部分当中,人法又最重要。人法规定了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条件是具备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就是人,不符合的就不是人。

  奴隶不符合这三个条件,所以奴隶没有人权。

  人权在罗马法当中就是身份权,包括自由权、家族权和公民权。有自由权,就是人;有家族权,就是男人;有公民权,就是罗马人(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二卷《国家》)。

  在罗马,这三种身份权是可以分开的,因此也可以部分或全部丧失,叫人格减等。丧失家族权叫小减等,从此不是男人;丧失公民权叫中减等,从此不是罗马人;丧失自由权叫大减等,从此人格尽失,不再是人。

  这就是罗马的法定人权。

  人权既然是法定的,那就不是天赋的,因此可以依法授予或剥夺。如果被授予公民权,就有了罗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被剥夺自由权,则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

  没人愿意失去人权,所以谁都不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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