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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要会算计》 作者:吕叔春

第39章 讨债有一手——催款就要“脸皮厚”(4)

  金胜也是村里的买卖人,2002年钱紧,先从新娃那儿拿走了2万元。按理说,生意做完就要还债。可这一次,金胜赔了个精光。实在无力还债,每次见了新娃均表示有钱立即还钱。金胜的家里所有家什值不了1000元钱,当初金胜借钱时,新娃也想到了风险,可就是抹不开面子。再说,和金胜过去关系也不错,好不容易金胜有机会做一笔买卖,怎能不帮忙呢。这下可好了,要人有一个,要钱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不光新娃心里着急,新娃的媳妇也不时地吹耳边风。

  然而,新娃并不像一般的债权人,只管催账,不管结果。他想的是,如果能帮金胜想出一个赚钱的门路来,不就是一举两得吗?

  这一年,新娃的生意还不错,他所产的石料质量好,供不应求。于是,他想到了金胜,如果让金胜承包石料的运输,既能偿还债务,又能为金胜打开一条生财之道。他把想法告诉金胜,金胜非常感激。之后,他又借给金胜3000元钱买了台拖拉机。金胜凭着自己吃苦的精神开始新的工作。运输是一项十分苦的活儿,但有新娃给他稳定的业务,金胜非常有信心。只要是实实在在做生意,最终会有好的结果。平时,金胜不怕吃苦,起早贪黑。一年下来,金胜不仅还清了新娃的债,还赚了辆农用车。

  由于金胜守信用,认真负责,与新娃合作非常融洽。第二年,新娃主动找金胜继续合作。他们二人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

  有时候,成功与不成功就是一念之差。在以上这个案例中,如果新娃不去为金胜想办法或者先让一些小利,那么,我想金胜不可能顺利地还他的债。如果采取其他强硬措施“逼债”,不仅威信扫地,而且经济上也不会得到实惠。即便是采取法律措施,你能赢官司,你能得到钱吗?

  当然帮助债务人“解难”的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提供信息,帮助有关单位将积压的货物销售出去,及时回笼资金,这是催款的有效方法之一。南海县西樵丝织三厂欠银行贷款1万多元,但其积压的牛仔布很多,而西樵服装厂急需购进牛仔布。银行的顾问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将这个信息提供给这两家企业,西樵服装厂即用1万多元购买了西樵丝织三厂的牛仔布。这样,既帮助西樵丝织三厂推销了积压的产品,又归还了银行的贷款,同时又帮助了西樵服装厂购进了所需的材料,搞活了1万多元的资金。律师由于工作上的原因,社会接触面相对比较广泛,信息较多,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向有关单位提供商业信息,不但可以解决债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搞活商品流通市场。

  在催款活动中,对于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走下坡的企业,不能得理不让人。在对方困难的时候,如果能适当地输血扶植,让其一定的利益,他会对你感激不尽。

  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企业间的合作虽然你争我斗,但更要把目光看长远一些。尤其在催款时,更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成心赖账者和无力还债者完全属于不同的催款对象。如一味不分青红皂白的去“催”,那样只会适得其反。

  “输血扶植”催款法适应的对象只限于确有还债诚意而无力还债者。不能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债权人在帮助债务人时,应分析情况,对症下药。对于“输血”,一定要摸清债务人的底细,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方可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去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

  债权人对债务人实行“输血”扶植,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给予经济资助。(2)给予技术资助。(3)给予物质资助。(4)给予管理“软件”资助。(5)如果债权人没有时间和精力,主观上也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帮助债务人,那么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实施一些只有短期效应的资助或帮助,如撮合生意等。债权人在为债务人提供“输血”时,应当特别注意,无论债权人是给钱,给物,给技术,还是给管理“软件”扶植债务人,都应充分认识到其风险性。因此,债权人应当随时对债务人接受“资助”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监督检查,及时给予指导,使债权人的再次投资真正发挥作用,使债务人真正得到效益,获得利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其次,如果上述几种“输血”方式相互配合,同时使用,其效果会更好,债务人所得到的效益更大。

  要特别提醒的是:债权人一定要搞清楚债务人是否值得进行“输血”扶植。倘若债务人已经是资不抵债,毫无生机,再多的“血”也不能使它起死回生,只会使债权人自己白白地遭受损失。那么与其这样,还不如采取其他手段,比如清偿算了。

  运用诉讼手段——让法院替你追债

  在讨债过程中,对于那些不讲道理,不通商量,一心只想欠债于已有利,从而存心久欠不还,甚至想借机赖掉债务的债务人,最有效的讨债办法是运用民事诉讼手段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2004年2月,海南华强油脂公司向广西南宁某粮油公司销售了500吨高级食用油。合同规定,由广西南宁某粮油公司预付100万元定金,发货后再付清余下的320万元货款。但是海南华强油脂公司按合同规定如数发出500吨食用油后,却未能收回剩余的货款。华强油脂公司多次函电催讨欠款,南宁某粮油公司先是声称货未收到,后来又以当初定价太高为由拒绝全额付清货款。华强油脂公司又通过发函,派人协商请求行政干预,律师调解等多种方式进行催讨清欠,均未取得任何成效。320万元货款已被拖欠半年之久,给华强公司造成了极为被动的局面。此时,从南宁方面传来的消息表明,南宁某粮油公司为牟取暴利而挪用资金,盲目投资,在北海炒作地产,投入的2000多万资金已被套牢。该粮油公司自身经营已陷入困境,之所以百般拖欠购油款就是企图抵赖、逃避债务。

  根据这一消息,华强油脂公司在情急无奈之下只有“背水一战”了,决定诉诸于法律,借助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债权。2004年6月,华强油脂公司委托“清欠能人”王律师做代理人,就南宁某粮油公司拖欠货款一事向南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以该公司在北海购置的1000亩土地为执行标的物申请财产保全。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取证,由于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南宁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南宁某粮油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还清所欠华强公司的货款、利息共计34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南宁某粮油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华强公司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遂将冻结的100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从拍卖所得款中划出340万元偿付给海南华强油脂公司。至此,华强油脂公司被拖欠了大半年,差点“泡汤”的300百多万货款终于失而复得,完“币”归赵。

  背水一战催款法是债权人被逼无奈时的非常手段,与债务方真刀实枪地干,以硬碰硬,一般情况下效果显著。

  两军相遇勇者胜,何况债权人一方有理有节,得道多助,债务方赖帐不还,遭人唾弃。债权人大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将债权债务纠纷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进而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债务方还清欠款。

  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践中,背水一战催款法是一种强有力的催款手段,尤其是对付那些拖欠、赖帐和躲债的“钉子户”,此法就更为行之有效。

  案例中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对南宁某粮油公司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如果拒不执行的话法院就可以采取各种办法,使判决文书得以执行。这样,法院就依照法律冻结了南宁某粮油公司的土地,并于拍卖后偿还了它的负债。

  运用通过起诉催款的办法的关键,是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例如,海南华强油脂公司(债权人)依法诉诸法院,要求南宁某粮油公司(债务人)偿还欠款。这时,海南华强油脂公司就是本案的原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如厂长、公司总经理)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如协会会长)进行诉讼。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己的民事或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例如,公民甲拒绝偿还其拖欠公民乙的一笔债款,应由公民乙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民甲偿还欠款。尽管公民丙是公民乙的挚友,公民丙也不能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公民丙的权益未受到侵害,也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或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并经人民法院通知或传唤而应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基本情况应明确具体。例如,债权人欲起诉某债务人,就应当知道该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人应知道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案例中海南那个公司要起诉南宁那个公司。就必须了解清楚以上的各种相关情况。总之,原告应全面掌握被告的情况,并详告受诉人民法院。否则,人民法院就无法受理。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债务,但甲既不知乙的姓名、住所,也不知或不能提供乙的下落,对这种“无头案”,人民法院就无法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诉诸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事项。例如,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的合法性和判令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事实”是指被告侵犯原告民事或经济权益的客观情况或经过。例如,被告欠债不还的真实情况,其中包括被告负债时间、地点及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理由”是指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也就是证据。例如,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成立的“借据”、“欠单”或“还款协议收”等。“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具体和真实,将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审判工作。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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